建造师注销承诺书范文
1.二建注销需要申请人和法人承诺书吗
1、准备材料:(1)解聘证明。
(2)注册证书。(3)执业证书。
(4)执业印章。(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注册注销申请(需要企业锁上网申请,打印后企业法人签字盖公章,执业资格人签字)注:因各地方要求不同,最好多准备上述复印材料。2、程序:(1)企业用企业锁准备上述(6)材料。
(2)带着上述1中材料到建设厅或者建委。(看当地主管部门)(3)叫号、排队等待。
(排队30分钟,办理1分钟完事)(4)将1中材料递交。(执业资格证书返还个人)(5)办理之日起一周之后完成注销。
(上网可查)。
2.注销承诺书怎么写
承诺书 本人XX(身份证号码: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XX公司工作。
本人现应聘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职位(写承诺书的原因)。 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 原因,本人尚未取得上述证明。
本人承诺如下: 1、2010年 月 日之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逾期未提供,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已经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3、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 4、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引发的法律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与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
3.建造师注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你这种情况明显属于第四点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你可以到公司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去申请注销注册,然后到现公司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注册。一般新注册时建设部门会要求你到原单位搞一个什么解除合同的文件就行了,这个证明你不是有了吗?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不知道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不是在你手里?不在就有点麻烦了,可先到公司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去咨询下。硬是不行建议你到当地报刊上发布遗失启事,然后凭这个应该可以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然后重新注册到新的公司。
如果你连执业资格证也交给了原公司,那就麻烦大大了,估计只能通过打官司了,建议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
4.二级建造师个人注销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5.注册建造师注销
被注销的情况有很多种,看你属于哪一种情况。
看你的表述,你和原单位解除了聘用合同,那么原单位注销何时合理的。下面是:对应法律条文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view/956138.htm----------------------------------------------涉及到你的情况的条文: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
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