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自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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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参加的山大的自考,论文答辩已顺利通过了,我不知道你是什么专业,我当时大概两个月之前就分配了指导老师,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在我们写好初稿后就给老师审阅,根据其意见修改后形成终稿参加答辩。
字数当时我超出要求不少,我当时有同学正好卡在字数最低限度上顺利通过了。我个人建议你还是尽量各个论点稍微补充一些例子或论据,凑够要求的字数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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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 摘 要: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
其之所以倍受争议,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但更多是由于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模糊以及无权处分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复杂所导致。作者在本文中对无权处分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然后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精神出发,深入阐述了无权处分的效力以及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的竞合及适用。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债权形式主义 善意取得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被认为是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有学者根据这一规定抽象出无权处分的定义: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第三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1)该定义是否确切,以及极其复杂并被称为“法学上之精灵(2)”的无权处分的真正内涵是什么,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内涵的界定 “无权处分”一词的中心是“处分”,“无权”只是相对于“有权”而言,作为修饰补充之用。
“处分”是民法学上的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其语义有最广义、广义、狭义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之处分和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是指将某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损毁的行为,如拆除建筑物、将铁矿石炼成铁等。 法律上之处分,是指按照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广义上的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可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一般表现为单独行为或契约。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失变更的法律行为,含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两种。 狭义的无权处分,仅指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一词中“处分”之含义,不可一概而论,应当依据法律体系的不同加以具体分析。 民法法典化之前的法律以罗马法最为典型,其对后世之立法影响也最大。
在罗马法时代,法律还没有抽象出法律行为的概念,更无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理论。 虽然有实际意义上的无权处分于民事交往中存在,但是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其它人(3)”的原则,即使有无权处分发生,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直接要求包括善意第三人在内的第三人返还其财产。
所以罗马法中无权处分的内涵和法律关系都非常简单,完全以保护所有权人为中心,并不属于现代的无权处分的范畴。 自从德国学者发明了法律行为概念并创制了物权行为理论之后,无权处分的内涵就变得复杂了。
不同的立法及理论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尽相同。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 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9世纪创立。
他以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它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的支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的”契约。在这种观点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只引起当事人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得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之效果。 既然二者法律效果有不同,故其生效要件亦有差异:为负担行为之人不必有处分权,但为处分行为对于处分之标的物,则须有处分权,而处分权原则上属于标的物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吸纳了萨氏的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 处分行为成为被民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
依德国判例学者的一致见解,《德国民法典》第185条之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处分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制责任时,为有效”中所称的无权利人之处分行为,系指“处分行为”而言,负担行为不包括在内。
(4)我国 台湾地区民法典继受了《德国民法典》有产关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经由王泽鉴先生多次“拔乱反正”(5),台湾地区学者对“无权处分”中所称之处分应理解为“处分行为”已无异议。 所以,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为标的物根据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行为。
(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它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下不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别的理论,立法及理论均认为“一个法律行为,除非有特别情形,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之双重效果。
”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行为使其负担了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双重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成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结果,因而物权变动之效力与其债权基础是密不可分的。
《法国民法典》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该法典第711条、第938条、第1583第以及第1703第都是债权意思主义的具体体现。 《日本民法典》在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上与《法国民法典》近似,其第176第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虽然学者对“意思表示”之含义有一定争议,但大都按照法国进行债权意思主义解释。由于物权变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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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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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4.山东自考论文提交流程(高分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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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后等待主考院校的论文答辩分组通知,这个需要自己关注主考院校的学校网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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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可以开始按照之前报的论文题目写论文了。如果想修改题目,就和老师联系看看能不能改题目。
写好第一稿以后,第一时间用邮箱发给老师,老师提出修改意见以后,根据老师的意见进行修改论文,一般要经过两到三次修改,才能正式定稿,这个过程一定要听从老师的意见。老师让怎么改就怎么改。
定稿后,在之前通知的答辩日期到主考院校去参加现场答辩就可以了,答辩费用180元,现场交费。
答辩过程一般5-10分钟,放轻松,只要充分掌握了论文的内容,对自己论文的论题论据熟记,有自己的观点,清晰准确的回答老师的问题就可以了。老师很少为难学生,一般都是一次性通过。
答辩结束把论文一份给老师,一份交给主考院校,你就可以离开答辩现场了,大概一个月左右,网上可以查询答辩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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