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学校范文
1.个人起诉学校所需要的材料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2.学生如何起诉学校
你所说大部分学校的教育情况法院恐怕很难因此立案。你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让他们审查学校的教学资格和等级。
你的同学已经被开除了,是学校按照其行政处罚规章走的就没办法。但是学校扣发你的毕业证是可以作为事由起诉的,可以走行政诉讼的渠道
如果你各科成绩都及格学分什么的都达到了毕业的要求,学校就应该发给你毕业证。
对于旷课要有明文的处罚规定的:警告、处分或开除。而扣发毕业证应该和这种行政处分不是一个规章系统的,(毕业证是学习过程和水平完成情况的证明)所以学校的做法应该是缺乏依据的,即使学校有旷课太多就扣发毕业证的规定,但在未对你进行任何处分就直接扣发毕业证也是不合法的,所以你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还是要请个律师帮你办
学生告学校是有成功案例的,如果你感到受到欺骗就大胆拿起法律武器吧
3.关于起诉学校的案件
首先不讨论学校开除学生本身是具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仅仅就你所提出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学校开除学生,侵犯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我国宪法上的权利,我国曾有一蓍名案例。2001年,原告齐玉苓以被告陈晓琪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可原告姓名权受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二审法院根据此批复,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该案虽然不是学校开除学生的案例,但其归根到底,认定的是原告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受教育权本是宪法上的权利,但本案却是以民事案件处理的。
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不是行政关系?显然不是,因为学校不是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职权。那么,学生和学校之间到是一种什么关系,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之一,和学生之间建立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开除学生必须符合开除学生的条件,也就是说必须符合解除教育合同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同,学校应承担擅自解约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学生应继续让学生在该校学习)、承担赔偿责任等。所以,应是民事诉讼。
4.学生如何起诉学校
你所说大部分学校的教育情况法院恐怕很难因此立案。
你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让他们审查学校的教学资格和等级。你的同学已经被开除了,是学校按照其行政处罚规章走的就没办法。
但是学校扣发你的毕业证是可以作为事由起诉的,可以走行政诉讼的渠道如果你各科成绩都及格学分什么的都达到了毕业的要求,学校就应该发给你毕业证。对于旷课要有明文的处罚规定的:警告、处分或开除。
而扣发毕业证应该和这种行政处分不是一个规章系统的,(毕业证是学习过程和水平完成情况的证明)所以学校的做法应该是缺乏依据的,即使学校有旷课太多就扣发毕业证的规定,但在未对你进行任何处分就直接扣发毕业证也是不合法的,所以你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还是要请个律师帮你办学生告学校是有成功案例的,如果你感到受到欺骗就大胆拿起法律武器吧。
5.我想起诉学校
当然可以起诉,这是公民的合法诉讼权。
如果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学校的责任不大。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也只会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支付相应比例的医疗费。
如果不会写起诉状,可以请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书写,也可以在法院口述,由法院代写。
处理结果学校会按照比例承担医疗费和诉讼费。如果你所交纳的诉讼费超过学校承担的医疗费(毕竟只是缝了三四针,费用并不高),那你将得不偿失。
而且孩子以后在学校将不可避免的会被孤立。
6.关于起诉学校的案件
首先不讨论学校开除学生本身是具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仅仅就你所提出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学校开除学生,侵犯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我国宪法上的权利,我国曾有一蓍名案例。2001年,原告齐玉苓以被告陈晓琪等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仅认可原告姓名权受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
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
二审法院根据此批复,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该案虽然不是学校开除学生的案例,但其归根到底,认定的是原告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受教育权本是宪法上的权利,但本案却是以民事案件处理的。
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不是行政关系?显然不是,因为学校不是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职权。那么,学生和学校之间到是一种什么关系,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之一,和学生之间建立是一种教育合同关系。
学校开除学生必须符合开除学生的条件,也就是说必须符合解除教育合同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同,学校应承担擅自解约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学生应继续让学生在该校学习)、承担赔偿责任等。所以,应是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