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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情分析范文

    1.刑事案例分析

    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且属于既遂,丁不构成犯罪。

    从犯罪构成分析,甲的主观方面是对丙伤害,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乙是主观上有杀害丙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丙死亡的既遂结果;丁没有伤害丙的故意,也不知道更没有参与实施对丙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行为。三人没有共同的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2、甲与丁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甲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丁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

    3、甲盗得信用卡并让乙取出3万元,属于盗窃犯罪,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万元。乙不知是盗窃得来信用卡,以为是拾得信用卡,去银行取款,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4、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不构成立功,因为投案自首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其供述甲的盗窃犯罪事实,是构成自首的条件。

    其没有供述后来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5、对甲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乙应按故意杀人罪、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丁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刑法案例分析题

    不负刑事责任。

    从表面来看,苏母和苏某对于苏父之死应当负责,实际则不然。

    从犯罪的构成上来说,我们说犯罪的一般构成应当从主体 主观 客体 客观方面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苏某和苏木劝其父自杀顶罪,主观上有追求其死亡结果,是为直接故意,这点毋庸置疑。

    苏某 苏母是为成年人,主体方面也没问题。

    重要的是,客体和客观。这里既定的客体是苏父的生命权。那么若想追究苏母和苏某对于其父之死的刑事责任,两者所为行为应当与苏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才能造成苏父之死的危害后果,达到侵害苏父生命权(既客体)的目的。我们看案例中怎么说的。苏母在客观上做了什么?她只是教唆了苏父自杀顶罪,而苏某呢?将手边绳索扔到苏父脚下。从刑法因果学说上看,这两个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苏父死亡,而导致苏父直接死亡的原因是什么呢?苏父自己的服毒,上吊的行为。案例中并未提到苏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 苏某和苏母的行为与苏父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更谈不到未遂的问题了。

    而事实上 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种问题也有说明:教唆、帮助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3.刑法案例分析题

    应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主要是看嫌疑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

    这是立法的本意!2、受害人李某有过错情节在前,嫌疑人陈某手持的作案工具木棍是随意在路过时拿的,如不是敲击受害人头部,不会造成死亡!如果其存在故意可以携带其他如菜刀、匕首这样直接可以造成人死亡的凶器3、余某构成本案的共犯,正是在他的协助下陈某才能打到受害人李某的头部。4、陈某是农民,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意识到一棍下去受害人死亡,不存在放任死亡的行为!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1、积极争取受害人家属谅解!2、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3、找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刑期可以在15年左右。

    最重要的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

    4.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题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

    我的推论是:

    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

    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

    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

    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5.刑事案件分析

    本人是刑警,搞法制审核的,没有其他说明,案情不够细致,也不知道当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初步判断吧:

    到医院盗窃500元,假定排除扒窃,单独不构成犯罪,应予行政拘留处罚

    到王某家盗窃,一般属于入户盗窃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构成盗窃罪了

    王某回家时如果正好碰上其行窃,其为了逃跑、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殴打王某,则构成转化抢劫了

    假定两次行为均未查处,则并案处理,到医院盗窃500元的行为在法官裁量抢劫罪刑罚时予以酌情考虑,可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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