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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章程范本

    违背公司法,不存在一人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股东姓名(名称):(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三)股东出资时间:(四)股东出资方式:1、货币:万元,占%(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万元,占%(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第九条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定)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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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

    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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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晓弟出资,设立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世纪国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21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劳务服务;清洁服务;婚庆服务;家庭服务;摄影扩彩服务;家电维修;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王晓弟 10万元 2006年1月25日 货币 10万元 2006年1月25日 货币 合计10万元 10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和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一)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议解散; (四) 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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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可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对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简介股分有限公司章程(样本)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可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章程对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六章 执行董事第七章 监 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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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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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章程范本 集团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一般规定及集团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集团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企业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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