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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人通告范文

    1.裁员通知书格式

    裁员通知书(员工工号: ): 你与AA公司于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

    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AA公司年 月 日。

    2.裁员通知书格式

    裁员通知书

    (员工工号:

    ):

    你与AA公司于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

    经济补偿为

    元,医疗补助费为

    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AA公司

    3.公司裁员,不出具书面通知报告.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公司为了逃避对你的补偿,而拒绝向你出具书面通知”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但不明白单位既然不给你出具裁员证明,你现在是何种用工状态?不出具书面通知或办理解除劳动报告书,如何证明你已被公司裁员?,如果公司不给你出具书面解约证明,那么有理由认为你还是公司的员工,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提供工作岗位,支付相应工资。 若继续被拒绝,你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4.裁员通知

    1、“公司要求裁员,但只是口头通知,如果你答应他的裁员条件,就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果不答应,就先休假。

    因为我之前还有很多轮休假未休完,公司不想把这些假期按加班双倍赔偿我,所以想等我休完后再裁我。”这就是公司自以为高明的地方。

    先放出风声,再逐步各个击破。 2、你现在无法去申请仲裁,因为公司完全有理由说并没有裁你,而是让你休假。

    在裁员事实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当时公司通知裁员的录音,是不作为公司裁员依据的。 3、裁员并非是简单的公司的单方面行为,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你们公司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岂是一句简单的裁员就可以把你们打发掉的。

    所以,你尽可以安心休假,同时静观待变。 4、没有所谓的“把假休完了再被裁,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并列的两个条件,即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三十天届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是直接支付1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你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错误的。 5、如果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无需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如果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就裁掉了你,公司的做法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5.公司要裁员,只是口头通知

    因为我之前还有很多轮休假未休完,公司不想把这些假期按加班双倍赔偿我,所以想等我休完后再裁我。”这就是公司自以为高明的地方。先放出风声,再逐步各个击破。

    2、你现在无法去申请仲裁,因为公司完全有理由说并没有裁你,而是让你休假。在裁员事实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当时公司通知裁员的录音,是不作为公司裁员依据的。

    3、裁员并非是简单的公司的单方面行为,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你们公司显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岂是一句简单的裁员就可以把你们打发掉的。所以,你尽可以安心休假,同时静观待变。

    4、没有所谓的“把假休完了再被裁,可以享受劳动法规定的额外一个月工资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并列的两个条件,即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三十天届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是直接支付1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错误的。

    6.公司裁员,我要求发裁员通知书吗

    如果公司确实因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裁员,那么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本人,否则就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另外公司应当按照你的工龄支付你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

    如果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你四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指前面的一二三四)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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