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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监督捡查报告范文

    1.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检查查哪些内容

    1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承担什么责任? 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问: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名有哪些规定? 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哪些内容? 答:(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问:会计人员上岗有什么资格要求?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问:单位违法会计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原始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7问: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财政部门的财政财务调查/检查,将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财政财务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问: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9问: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设银行结算帐户如何处理? 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10问:违规发放现金、购买各类联名卡、超市卡、代币券等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严禁以改善单位职工福利等名义,擅自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

    11问:违规以差旅费的形式开支公费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

    12问:通过虚报人数等方式,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虚报、冒领会议费。

    会议费不得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 13问:未按规定,自行调剂项目预算经费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追。

    2.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监督检查查哪些内容

    1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承担什么责任? 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问:财务会计报告的签名有哪些规定? 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有哪些内容? 答:(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问:会计人员上岗有什么资格要求?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问:单位违法会计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问:原始凭证有哪些要求? 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7问: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财政部门的财政财务调查/检查,将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财政财务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问: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9问: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设银行结算帐户如何处理? 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10问:违规发放现金、购买各类联名卡、超市卡、代币券等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规定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适用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严禁以改善单位职工福利等名义,擅自发放奖金、福利和津贴等。

    11问:违规以差旅费的形式开支公费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公务考察。

    12问:通过虚报人数等方式,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虚报、冒领会议费。

    会议费不得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各种费用。 13问:未按规定,自行调剂项目预算经费如何处理? 答:责令改正,追。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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