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执行的文书范文
1.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文书内容是怎么样呢
1、义务履行监督的执行保全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动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
当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时,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
2.强制执行文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说一下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籍贯、住址(最好写上电话,以备与你及时联系)。
(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执行人(对方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籍贯、住址。
(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照判决书内容写明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即具体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物、金钱、行为等)。
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主要介绍一下法律文书生效后,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行使司法执行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若为单位加写法定代理人: ) XXXX年XX月XX日 附:1、**县人民法院(19**)*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若为单位,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3.写一份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的文书格式我与原告经XX法庭已达成调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请求事项: 1. 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调解书约定的法律义务。
2、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 3、诉讼费及执行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终结,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0)X经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0年06月26日。
4.申请法院执行的范文
你好,送你一份申请执行书,提交申请时,向法院提交判决书复印件和执行线索材料。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写明:性别: 年龄: 单位: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写明:性别: 年龄: 单位: 被执行人(个人)公民身份份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 案由 执行依据 一审法律文书号 201 民初字第 号 二审法律文书号 201 民终字第 号 仲裁裁决书号 201 劳仲字(京仲裁字)第 号 其 他 本人签收以上法律文书时间:201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内容 1.人民币 元 2.诉讼费 元 3.其他: 以上共计: 元 执行线索 被执行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 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 年 月 日 希望对你有帮助。
5.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应当向该案的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执行生效的支付令,则应向制作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类是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来执行。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第三类是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6.关于公开土地征收信息的行政诉讼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