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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承诺书

    1.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不需要公证,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明确了。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另一公司委托我们公司进行生产,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出现差异,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0号令)》规定,要求对委托加工合同进行公证,但对方说当地质监部门说不需要公证,到底是否需要公证?

    答: 如果是食品(不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委托加工,适用79号令,无需公证。

    信息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留言回复。

    但是,很抱歉还有但是,有些省质监局,完全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公证,碰上这些大爷政府机构,自认倒霉吧,我们纳的税确实有时候白养这样一群人~~

    2.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不需要公证,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明确了。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另一公司委托我们公司进行生产,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出现差异,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0号令)》规定,要求对委托加工合同进行公证,但对方说当地质监部门说不需要公证,到底是否需要公证? 答: 如果是食品(不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委托加工,适用79号令,无需公证。 信息来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留言回复。

    但是,很抱歉还有但是,有些省质监局,完全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公证,碰上这些大爷政府机构,自认倒霉吧,我们纳的税确实有时候白养这样一群人~~。

    3.食品代加工协议书应该怎样签

    看一下这个规定你就明白了!你属于第二种.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4.食品代加工协议书应该怎样签

    看一下这个规定你就明白了!你属于第二种.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六月二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

    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5.食品委托加工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企业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其中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4.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6.法定代表人

    6.食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哪些事项呢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注:委托方可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确认)】;(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需提交原件核对】; (4)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7.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相关要求有哪些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 3、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4、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6、委托加工产品标识式样 7、当地质监局出具的证明; 以上材料(6、7除外)均一式四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二、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在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登陆--→食品安全--→表格下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或到所在市质监局领取《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并填写; 2、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填写好《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然后将申请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地局对申请材料及委托加工备案合同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

    3、企业持初审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备案合同到具有资格的公正部门公正; 4、企业持所有申请材料(第一条要求的材料)到市局备案。白酒、化妆品、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局审查后,报省局备案。

    5。每次备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生产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持原申请书和《委托加工备案延续申请表》(当地局领取)到市局办理延续手续。

    三、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条款标注方式见四); 3、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4、合同中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具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5、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 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四、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有两种标注方式,企业可以任选一种。 第一种,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标注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种,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及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都标注时,双方的企业名称必须为同一字号,不得突出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五、存档 企业到委托方及被委托方双方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将备案材料交双方备案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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