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器官捐献简报

1.重庆2018年遗体器官捐献缅怀活动在哪举行
4月1日,江南殡仪馆内都会聚了来自四面八方的人们,“重庆市2018年遗体器官捐献缅怀纪念活动” 在市遗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如期举行。
上午10点,重庆市红十字会、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民政局,遗体(角膜)接受单位,OPO组织和器官移植医院、南岸区红十字会、南岸区民政局、江南殡仪馆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和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医学生代表等,遗体(角膜)器官捐献者家属,红十字志愿者及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各新闻媒体单位的记者,共计约3000人士齐聚重庆市遗体器官捐献纪念园,共同缅怀逝者,寄托人们对遗体和器官捐献者的无限哀思和奠念之情。 10点整,市红十字会组宣部调研员秦红梅宣布缅怀纪念活动正式开始,仪仗队踏着整齐有力的步伐,在低回的哀乐声中为遗体器官捐献者敬献花蓝,全体人员肃立默哀。
在活动现场广场的右边,有一个过人高的邮筒。这是重庆市红十字会为本次缅怀纪念活动特别设置的 “心声——用心祈福”环节。
在市红十字会们特别设计制作的明信片上,活动现场的家属把他们对亲人的思念化作字句,参加活动的社会爱心人士将他们对捐献者的祈福书写工整,大家把自己对遗体器官捐献事业的美好祝愿、以及建议都记录下来,再由红十字会的信使替大家传达这些爱的心声。 “希望能有可以匹配的肾源,让我有能力照顾好我的家庭,能健健康康的看着我两岁的女儿长大成人……”等待肾移植的患者何先生如是说;“感恩世间的阳光,让幸福绽放,2018年愿更多的人能重拾光明,书写幸福人生!”角膜受益者万女士这样写到;“愿你在另一个世界里生活愉快,没有烦恼。”
器官捐献者家属谭女士握着明信片湿润了眼眶…… 在邮筒的旁边,人们将手中的蝴蝶一个一个的粘贴到“博爱星球”的主题墙上。本次活动重庆市红十字会准备了三千只形状各异、色彩斑斓的蝴蝶。
蝴蝶的生命短暂而美丽,重庆市红十字会用象征生命意义的蝴蝶,以表达对捐献者崇高精神的敬仰,在场群众将蝴蝶贴满了整个“博爱星球”,也放飞了重生的希望。
2.遗体器官捐赠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程序: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 3、申请人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认真填写。 4、表格中执行人意见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填写(本栏不填, 此表无效)。 5、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或二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 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友情提示:准确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而论?
3.怎样进行死后器官捐赠
首先,向您致敬!捐献器官是当地的红十字会负责,你可以打114查询你当地的红十字会,他们会和你联络然后签署相关文件的.(021)63212999(这个是上海)让总机转到相关分机,现在暂时还没有单独器官的捐献,只有遗体和角膜(角膜要求比较高)的捐献,你要先问红十字会要份登记表一式2份,填完后交给红十字会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不方便去的话,可以让他们寄给你,还要找个委托执行人.当你死亡后,需要执行人通知有关部门的.等你填写完表格后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照片去红十字会交纳就可以了.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器官捐赠的范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 赠。
细胞捐赠 是指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组织捐赠 是指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
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器官捐赠 就是将人体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
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器官捐赠的种类 活体捐赠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行捐赠。
尸体捐赠 捐赠的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脑死亡与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
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
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
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
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捐赠器官。 除了母亲您也可以给予生命。
器官移植 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4.关于遗体捐献或器官捐献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5.{遗体捐赠}
希望对你有用! 垂死之人:病死,灾害,死刑。
这类人本人意识清晰,愿意将身体器官的某些部位捐献出来。
可以提出口头申请。 正常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器官,要书面申请。
且要由公证处公证,费用自理。 申请完成,由民政局留底备案。
各个地方的具体措施不同,比如有的要保密什么的。这事可以和当地民政局联系。
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下面是“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
本条例所称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第三条 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
第四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地方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咨询、器官移植排序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
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
6.器官捐献
朋友你好!下面我来为你回答: 去所在地红十字协会去联系相关工作人员,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志愿捐献者可以变更或撤销登记。
但要先办理变更或撤销登记申请公证。 据了解,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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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器官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关于遗体捐赠这个词相信我们都已经不陌生了.但是可能在思想上还有些人一时接受不了.毕竟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多年,特别是老年人对于遗体捐赠更是反对,但是无论接受与否,遗体捐赠已经到了必须要面对的时候.它的社会意义我认为主要有:为需要遗体部分器官的人们提供对于已故人员没有任何意义的器官,而所提供的器官,如果能在有效时间里移植到需要它的身体里,那么可以延续另一个人的生命,让他们更好的、健康的生活;另一点那就是为医学研究提供“研究材料”,可以更好的研究并掌握我们生命的奥秘,更好的为活着的人们服务。
生命意义最主要的一点我想就是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生命的延续. 当然要我们中国人完全接受遗体捐赠还需要人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认识肤浅,还望朋友们多多指教,我们共同探讨。
8.如何进行遗体器官捐献登记
一、该项工作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二、红十字会在该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人体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参与人体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工作。
三、公民参与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人均可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其中患有眼部疾患和恶性肿瘤者,其眼角膜不适合移植给他人。
四、公民参与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时间均可到公民所在地市县红十字会办理遗体器官捐献登记手续。
五、遗体器官捐献登记操作流程:
1、确认志愿者近亲属同意其捐献意愿后,向其发放《丽水市红十字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待志愿者规范填写《丽水市红十字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后,市红十字会对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中一份交志愿者留存,另一份存档。
3、执行人在捐献志愿者身故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商量具体接收事宜。
4、志愿者逝世后,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志愿者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并将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和有关“遗嘱”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凭“殡葬许可证”接收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