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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1.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知多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2.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于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和姓名、住所;2)商品房基本情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装修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办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2)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建筑面积计价等三种方式进行。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中对房屋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进行登记,但按套、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误差的处理方式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面积误差比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面积之比,公式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日期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之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注:要正确理解面积误差比及返还金额计算问题。

    3.如何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空格空行别留白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不容忽视“当事人” 在合同条款之前,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此很多购房人都不太重视,事后遇到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购房人签合同前首先要确定在合同上填写的出卖人与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是否一致,上网查一下出卖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和企业资质证书号的真伪,不要接受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将自己的名字代替预售许可证上的售房单位填写在出卖人栏目中。

    避免已出现过的购房人付了钱,房地产商却说没收到钱而不肯交房的案件再次重演。 如果房地产商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购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地产商委托的权限范围,要求他们在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后面添全所有内容,如果出卖人授权代理人或代理机构有权代表房地产商签字,购房人一定要看一下授权书的正本,同时最好要求把该授权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购房人在合同中被称作买受人,购房人在填写前最好事先想清楚用谁的名字购买。虽然合同备案前,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可自行商议更改,但碰上销售代理嫌麻烦,以房地产商不同意为理由拒绝修改,购房人也没有什么好招可以对付。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想换名字,需购房人和房地产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除了要花更名费,同样需要房地产商的同意。房屋交付后,购房人要想换名字,只能等到拿到房产证后办理过户,费用就更大了。

    购房人如果是贷款买房,银行手续一开始办理,房地产商通常都不愿意配合购房人更名,就算购房人已拿到房产证,由于牵扯抵押委托,即使购房人愿意花钱,办理过户也不是很容易。 所以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是国内人通常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写谁名无所谓。

    但由于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如果仅写一方名字,将来可能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国土房管局去年11月曾发过一个1024号通知,通知中说:“夫妻、父(母)子等关系中,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一方不具备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由此提醒购房人应注意到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第二篇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发)中有一条:“记载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根据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合同上还是把夫妻双方的名字都写上更保险一些。

    目前,也有不少人由于担心今后会征收遗产税而用子女名字买房的,这在国际上并不常见,虽然我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存在着差异,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看,这种做法有很多潜在的风险和不利,孰重孰轻,还望购房人三思而后行。 分清大产权、小产权 合同第一条首先表述的是购房人要购买房屋的建设依据,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反映了房屋所在小区的土地占有面积、使用年限和使用性质,而且也能反映出房屋的产权情况和使用性质。 我们购房人经常听到的容积率即是指小区房屋建筑总面积和该小区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之比,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金按容积率缴纳,容积率反映了房屋的建筑密度,直接影响购房人居住的舒适度,同时决定了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购房人不应忽视。

    房屋用途是由土地用途决定的,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商所宣传的房屋用途,将来房屋交付使用后,国家关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定将会使一些不注意土地用途买房的人陷入尴尬。 土地使用年限影响着购房人的买房成本,虽然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通常不会收回土地,但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则是无可避免的。

    北京目前的商品房已取消“内销房”和“外销房”之分、“内销外租房”也不复存在,外地人买房的限制也已取消,但市场上在销售的新房并非统一成了一种形式,购房人不要轻信房地产商说的什么“大产权”和“小产权”,而应通过和房地产商约定合同第一条,了解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取得,确认自己所买房屋的性质。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

    4.内蒙包头市怎样查询网上购房合同

    包头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查询

    .cn/House/housenetvalid.aspx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合同编号 在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右上角可以查到;

    现在都是网签,你只要签字后回到家就可以查到。

    会显示“该合同已经签订 该合同未备案”

    过几天就会显示“该合同已经签订 该合同已备案”

    如果显示“该合同不存在”你就要提高警惕同时联系销售人员问原因了。

    购房合同在网上查不到的原因有很多,总结如下:

    1、合同未经备案,网上公开的“可售楼盘展示”显示该商品房为可售状态(绿色);合同一经备案,“可售楼盘展示”显示该商品房为不可售状态(灰色)。

    2、合同未经备案,打印出来每页均显示出“草稿”字样;合同一经备案,打印出来每页均显示出合同编号和防伪代码。

    3、凭有效身份(资格)证明,向房屋所在区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查询合同备案情况。经网上签约后,开发商要去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一般不会超过30天。备案结束后,购房者可登录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在合同网上签约查询项输入合同类型、合同号、密码以及买方名称。

    5.谁能介绍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和姓名、住所; 2)商品房基本情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装修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办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6.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吴宇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昂贵且价值较高,购房者往往倾其多年积蓄才能购得。

    因此,当你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时,请一定不要忘记事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且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究竟该呢?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随心所欲,想签就签,它的成立和有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房屋出售方必须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都无权出卖他人的房屋。 第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双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第五,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否则将不予以办理过户。

    第六,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六种房屋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1、违法或违章建筑;2、国家征用或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3、寺庙、教堂、庵堂等宗教建筑;4、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政府加以保护的房屋;5、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 6、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那么,作为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如果是购买期房,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许可证,则意味着所购房屋具备了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的严格的限定条件。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并就特别事项在补充条款中予以详细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

    第三,力求合同条款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部分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事先予以拟定,这种事先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针对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决不可马虎视之。 第四,确保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规范可行。

    在自己付款能力和付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定要作出明确约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这就可能造成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时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第五,一定要分清房屋暂测和实测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对房屋预售合同上的暂测面积和交房时的正式合同上的实际面积之间的误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写入正式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

    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了详尽的约定后,购房者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 第六,一定要确定交房日期。

    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的对策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最后,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目前,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上,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下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属于一种格式合同,其对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由于商品房交易的复杂性,示范文本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因此,购房者可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主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并对主合同中未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补充协议是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也是一个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应是针对那些对购买房屋而言十分重要的,开发商明确承诺但却未将承诺写进合同条款中的内容。

    这些内容依据具体的楼盘而定,可以是有关小区建设、产权证的办理、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 当然,开发商肯定不希望受太多的字面约定所约束,因此可能会极力反对增加或者限制增加补充协议的内容,购房者为了保障日后利益的实现,应当理性坚持。

    8.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五: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9.房产交易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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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维旺(精选)

    买卖协议书范本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_____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1)乙方送货;第七条验收方法。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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