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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拖欠无法支付情况说明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怎么办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4、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5、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工程款支付证明怎么写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

    支付工程款共(大写) (小写: )。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其中:

    1.承包单位申请款为:

    2.经审核承包单位应得款为:

    3.本期应扣款为:

    4.本期应付款为:

    附件:

    1.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简单说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详细介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以及工程因挂靠遗留的对外债务的知识。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期限 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二)优先受偿的范围 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劳务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随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

    4.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由来已久,且有增无减。

    为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程款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顾问最基本最经常却又最重要的顾问工作,然而法律顾问要做到有效服务,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研究案情。 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法律顾问必须认真研究自己手中案件的具体案情,做到知己知彼,争取百战百胜。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案情:首先是研究合同。虽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现成的示范文本,但现在大家都知道《合同法》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每份合同中都有自己特别约定的条款,这些特定条款对当事人来讲往往是至关重要的,法律顾问就应当特别重视研究这些合同条款,做到了如指掌,从而运用自如;其次是研究履约情况,履约情况是具体的,也是复杂的,可谓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法律顾问一定要吃透双方履约的具体情况,一定要客观分析各自的利弊得失,发现有不利于施工企业因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做到全面掌握,从容应对;最后要研究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有多种原因,或是资金周转有困难,或是根本无力支付工程款,有的甚至是已经携款逃跑,法律顾问一定要研究确定建设单位这方面的情况,既不能把偶然拖欠工程款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搞僵,也不能让故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得逞,必须在准确认定的基础上,再考虑实施何种催讨方案。

    2、要及时行动 这里所称及时行动,并非越快行动越好,而是要适时,该抓紧的时候要抓紧。如前所述,在充分研究了案情之后,必须付之于行动才能产生效果,因此在确定需要采取行动时,就应及时果断:一是交涉、催讨要及时。

    交涉、催讨的方法很多,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催讨,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及时收集证据,能够保全证据,有些证据如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的用材、质量问题等,错过了机会就有可能难以获得该方面的证据;及时收集证据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法律顾问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及时收集证据还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就能赢得战机,而要及时措施必须以及时取得证据为前提;三是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法律顾问就要果断地代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

    律师一定要在这上面把握好时机,将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减低到最低限度。 3、要措施得法 尽管《合同法》第 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对该条款作了具体可行的司法解释,但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解决施工企业收回被拖欠工款问题的工作还得靠人去做,而无论是施工企业的人去做,还是委托律师去做,都有一个措施是否得法的问题。

    所谓措施得法,是指为施工企业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纠纷所采用的办法是最经济的、最恰当的,是最有效果的。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拖欠工程款纠纷以协商解决为最好。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友好协商,有利于以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让小利而顾全大局,避免扩大损失以至于两败俱伤;避免进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并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等等。而且即使双方要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也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来得到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对社会各方面都有利无弊,然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律顾问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来得以实现。

    此外,施工企业还可以单方面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解决收回被拖欠工程款问题:1)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施工义务,促使建设方支付应付的工程款;(2)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4条和第96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解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再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法律顾问一定要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最得法的措施来为施工企业解决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当然也包括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及时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办法,最有成效地去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5.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上海张晓雪律师

    工程是否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如果通过竣工验收,那么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没有依据的。当然这里还要结合质保期、合同约定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施工实践中,建设单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常见的现象。如果你们质量没有问题,且有竣工验收报告,那么你们可以直接起诉(如果有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承包人申请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而发包人常以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请求以对抗承包人的申请。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对发包人的反请求应当支持,属于保修问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规定处理,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

    从你说明的情况看,拖欠工程款有一段时间了,且建设单位没有要支付相应款项的意思,那你们如果多次协商还是没有效果的话,还是建议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你们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如果你不提起诉讼,对方没有压力,就这么耗着,让你难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款拖欠无法支付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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