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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是不如实说明情况

    1.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什么纪律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组织纪律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36135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

    重要事实是指将对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产生影响的相关事实,如财务状况,年龄、健康状况、职业变化、以往赔付情况等。如实告知一般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哪些行为属于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呢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一项义 务。

    任何人不得谎报、歪曲、捏造报告事项。按照 《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既包 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 业等事项,如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 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 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 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 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 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 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还 包括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投资等 事项,如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 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 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 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这些报告事项,有的属于 领导干部个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情况,有的属于领导 干部个人及家庭经济收入方面的情况。这些报告事 项与领导干部个人生活隐私密切相关,因此,可能 会有一些领导干部心中有所顾虑,不愿如实报告上 述有关情况。

    但作为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组织纪律, 相信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实报告。 这既是 对组织和事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

    这里强调的“如实”主要是指事实的可靠性、数据的真实性、情形的合理性、变化的客观性等 等,而不能胡乱编造、故意捏造、随意生造以达到 “漂洗”自己、欺骗组织、逃避监督的目的。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关于报告事项的规定如下:

    1、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2、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执纪实践中,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zhidao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回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答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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