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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主体住所使用承诺书

    1.“住所使用证明”是哪些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

    2.个体工商户申请书模板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

    如有疑问,请登录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08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名 称 北京。

    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县)霄云路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奥林匹克中心区□金融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经营者姓名张三 资金数额3万元 经营范围 销售日用品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从业人数 合计(包含经营者): 5人 人 其中:本市下岗人员 0 名, 外地来京人员 3 名 经营者签字:张三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固定电话 123456邮政编码10000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北京。

    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县)霄云路 经营者姓名张三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20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7a64e4b893e5b19e31333361306431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

    3.物业住改商如何收费

    您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4]77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此外,关于改变房屋用途后的水电气收费问题,建议来信人向供水、电、气公司具体咨询。

    二、关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

    (一)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无产权证明的,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以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产业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申请人不到场时须提交)

    5.其它需要提交的前置许可。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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