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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简报

    1.社区矫正的公益劳动问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说白了就是义务劳动。注意,这里有个前提,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所以,你要证明 自己没有劳动能力才能不参加劳动。证明的方法就是用病例,医疗鉴定,残疾证上记明的残疾等级等合理的方式及司法所要求的具体方式。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拒绝参加劳动,一般不会收监,但是公安机关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2.社区矫正人员公益性劳动基地制度

    社区矫正公益性劳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少有的环节,也是非监禁改造的重要内容。公益劳动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原则是力所能及、可操作性、便于考核。公益性劳动基地的管理制度,更是独具特点,不能有统一的规范格式,根据基地的自生特点本着有效管理,便于实施的原则制定。

    现将黑龙江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司法局下发的“公益劳动制度”附上,也许对你有所参考。

    1、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不得少于8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的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农场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人员力所能及时、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农场社区矫正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与公益劳动单位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相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农场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集中进行,也可以由社区矫正人员工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3.如何有效组织和实施社区矫正劳动

    搞好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对策: ——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首先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积极贯彻六部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实基层司法所的力量,保证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的落实,为开展好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在社区矫正对象超过20人的司法所,要在3人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到5人以上,同时在办公设施、经费上给予加大投入。

    三要建立一支适应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协助司法所组织好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为这项工作地扎实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解放思想,拓宽思路,灵活设项,以人为本。

    要紧紧抓住社会公益劳动的目的,既做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又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上,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按照符合公共利益、注重可操作性、利于增强矫正效果、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进行设置。

    目前的社会公益劳动项目仅限于打扫卫生、敬老助残、植树造林等几个方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建议充分发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谋作用,调整思路,紧抓公益劳动的目的,将公益劳动的项目设置扩充到非公益事业的部门,如:计算机操作、机械维修等方面,把劳动果实奉献社会公益组织。

    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布公益劳动的项目,由矫正对象根据自己的身体、技能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公益劳动项目。另外对年龄较大,长期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可酌情减免公益劳动时间,这更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化零为整,注重实际。针对矫正机构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有可能与矫正对象的实际发生冲突或矫正对象因请假外出及外出就业而导致公益劳动无法正常的情况,建议将公益劳动的时间规定为矫正期内总的小时数,矫正对象可根据自己实际在有较大时间选择空间的情况下完成公益劳动,这样更符合实际情况。

    比如,在几个月内总共完成多少小时的公益劳动任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正在试行的“社区服务令”规定,被执行“社区服务令”的服务对象在5个月内必须完成200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

    这是一种很好尝试,值得各地借鉴。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评议。

    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深刻认识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这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完成社会公益劳动情况进行社会评价的有效途径。笔者建议可在社区居民中定期发放社会公益劳动测评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表现情况进行满意度的测评,对在测评中满意度达不到要求的矫正对象可责令其改正或相应延长思想教育时间。

    可聘请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公益劳动监督员,加强对公益劳动这一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还可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对社会公益劳动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

    ——制定强制措施,确保公益劳动的顺利实现。在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当前形势下搞好这项工作的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做必要的准备,着力解决现行法律中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不适应、相抵触的部分,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落实到社会公益劳动方面,就是要制定相应的强制条款,建议对矫正对象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可采取强制措施,如禁闭直至撤消社区矫正转为监禁矫正。对在社会公益劳动中消极怠工、损坏劳动工具的矫正对象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可直接给予警告、记过直至禁闭处罚,以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按要求完成公益劳动任务。

    ——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在社会公益劳动的规范性方面,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统一规定时间,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各地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框架内可结合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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