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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贸易出口合同范本

    1.出口合同的出口合同格式

    出口合同中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且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以下是出口合同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货物出口合同格式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章名」 第一部分1.商品名称及规格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4.数量5.总值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8.装船时间9.装运口岸10.目的口岸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14.FOB/FAS条件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

    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

    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

    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

    2.出口合同的出口合同格式

    出口合同中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且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以下是出口合同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章名」 第一部分1.商品名称及规格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4.数量5.总值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8.装船时间9.装运口岸10.目的口岸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14.FOB/FAS条件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

    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

    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

    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

    3.进出口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进口合同的内容与出口合同大体相同,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约首,约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适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条款,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主要条款和格式条款,或称一般交易条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如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第三部分是约尾,约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等。一、约首合同中的约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名称。

    合同的名称应正确体现合同的内容,进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称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如由国外出口人起草缮制的也有使用售货合同的。

    2.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日期应为接受生效日期。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时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规定生效条款,订约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

    3.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的全名和详细地址应在合同中正确载明,除了可以识别当事人之外,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决定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便于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联系。

    4.前文。前文措词必须与合同名称相一致。

    如采用合同书形式,则前文应使用第三人称语气,例如:“本合同由**与**订立”(This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类似词句;如使用确认书,则前文措词应使用第一人称语气,例如:“兹确认从你方购买……”(We co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类似词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释依据哪一国法律,对双方当事人都十分重要。

    按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如订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二、基本条款进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条款与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

    但在具体内容的掌握上则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因此,在进口询盘时,应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称能代表拟订购的商品,并使用国际通用名称。在确定商品名称时,要做到既有利于运费的计算,又不致与其他商品相混淆。

    进口合同中对商品名称要作明确规定,进口许可证及其他进口单证中的商品名称与进口合同要严格一致。进口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

    进口合同的纠纷以品质问题最多,因此,为预防或避免卖方交货品质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规格、标准、牌号、型号、等级等应订得具体明确。2.数量条款。

    按我国计量法的规定,进口数量单位(包括商品规格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一般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进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计算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例如以装运时的数量、以目的港卸货时的数量为准,或以进入进口地仓库或工厂时核定的数量为准等。

    一般商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进口合同,可以规定溢短装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货的情况下,除应规定溢短装幅度外,还应明确溢短装“由买方决定”。 3.价格条款。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种使用最多。在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

    FOB贸易术语,由我方派船到国外接运货物。但是,对个别业务,我方派船不便,卖方又为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可按CFR或CIF、条件成交。

    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则可采用FCA、CP"r或CIP术语。进口合同的价格有净价、含佣价、基价、推算价,价格中还可以减除数量折扣、季节折扣和特别折扣等。

    4.装运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交付货物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

    在进口合同中,应订明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地点和通知等义务的内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所决定的。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属于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了船,取得了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也就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的责任;如使用FCA、CPT、CIP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发货地交给承运人监管,即为交货。我进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大多为海洋运输并较多使用FOB术语,有时也有使用CFR和CIF、贸易术语的。

    (1)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FOB条件下的装运条款除了合同中应指定装运港外,还应规定合理的装运时间和装运通知等。

    a.装运时间。进口合同中对装运时间的规定不仅直接影响到我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以满足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还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够时间安排船只并通知卖方。

    因此,装运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能规定某个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进口合同中还应规定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买方不能按时派船应承担的责任。

    b.装运通知。FOB进口合同的装运通知条款的内容主要有:卖方的货妥通知;买方的派船通知和卖方装船后的通知。

    为了便于买方既按合同又按卖方的要求派出船只,进口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发出货物业已备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内容及未按要求发出通知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使卖方能按。

    4.求一份完整的外贸进出口合同

    XXXX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售货合同(SALES CONTRACT) 22ST Floor,Shenyi Building No.25 Lixu Road,Qingdao,CHINA 卖 方:xxxx CLOTHING TRADE CO., LTD 合同号: 04BK002J 买方:SKE TK CO., LTD 日期: 2004年 08月 15日 3-cho 5F OKAYAMA JAPAN 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单价及条款 金额 Commodity and Quzntity Unit Unit price Amount specification WORKING WEAR CNF ALABAMA 31c805 750 PC USD 6.75 USD 5,062.50 31c825 3000 PC USD 7.48 USD 22,440.00 31c7100 1425 PC USD 10.6 USD 15,162.43 31c7200 1500 PC USD 4.00 USD 6,006.00 总值Total Value: 6675 PC USD 48,670.93 装运日期: 包装: Shipment: 2005-06-09 SHIP Packing: CARTON 付款条件: 目的港: Terms of payment:L/C at sight Destination:ALABAMA/美国港 其他条款: Other terms: A usual trade margin of 5%plus or minus of the quantities confirmed shall be allowed 买方签章(THE BUYERS) 卖方签章 (THE SELLERS)。

    5.进出口贸易合同范本有哪些

    出 口 合 同

    (经供参考)

    卖 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 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O.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盖章)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签字) 代表人: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_

    6.何为进出口合同

    进出口合同就是进口商与出口商就买卖商品进行约定,进出口合同中主要有以下内容组成:◆ 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 价格:价格的表示方法及其含义;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概念;FOB、CFR、CIF的异同点和换算;出口合同的盈亏率的计算;E、F、C、D各组术语的特点;国际贸易商品的作价原则与方法◆ 支付:跟单信用证支付条款;托收方式支付条款;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含义和区别;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的含义、种类和区别;"UCP500"的有关规定◆ 运输:常见的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和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的规定;海运提单与其它运输单据的区别;班轮与租船运输的特点◆ 保险:FOB及CFR合同中的保险条款;CIF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投保金额的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选择保险条款和险别;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 C.I.C.) 的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险条款 (Institute Carge Clasues - I.C.C.) 的险别◆ 检验: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意义和范围◆ 索赔:索赔条款的内容;索赔的依据和时效;索赔的类型和理赔◆ 不可抗力:内容、含义和不可抗力条件的规定方法。

    国际贸易出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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