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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再婚承诺书丧偶

    1.办理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公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要根据当事人办理何种公证写明当事人未婚或结婚、离婚、未再婚、丧偶等的情况); 3、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离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4、办理丧偶公证的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5、发往泰国使用的未婚公证书,当事人需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6、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丧偶未再婚怎么公证

    丧偶未再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丧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未再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丧偶未再婚公证申办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未再婚声明书; 4、结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 5、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1)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使用地为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且民政部门出具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公证书用于哈萨克斯坦的,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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