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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1.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要如何维权呢

    消费者明知不合理,但却不知如何反驳,有些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甚至认为是自己运气不佳所致。

    其实,产品经检验合格,有合格证明,只表明该产品符合了其所采用的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对产品质量的一般保证。但并不表明合格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所采用的质量标准要求有高有低。

    符合了低标准的合格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其责任仍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即使商品合格,也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仍存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能。

    原因在于,经营者的义务并不仅限于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它有更为广泛的外延。另外还有提供事实情况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等。

    本案中的经营者销售的收录机虽然是合格产品,也不存在质量瑕疵,但由于经营者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功能,违背了其负有的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经营者以产品合格和价格合理为由主张免责,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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