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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职回避承诺书

    1.谁有公务员任职回避申请书范本

    法律文书: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

    请求事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2.“任职回避要求”那格怎么填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任职回避的要求包括有上列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考虑到在一些基层单位或工作性质特殊的行业,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严格实行任职回避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对任职回避可以作变通执行。但有关需要作变通执行的情况,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依该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变通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3.公务员法任职回避内容有哪些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健全制度。 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

    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

    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

    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

    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 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

    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 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4.回避制度的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审判回避制度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

    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5.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主要包括哪些

    主要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要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除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国家针对公务员也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二章 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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