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旅游合同范本

1.香港与内地签署加强旅游合作协议的时间是
8月9日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旅游局9日在京签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旅游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旅游发展的交流合作。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政月娥和国家旅游局局长出席并见证签署仪式。
根据协议安排,双方将联合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旅游产品,共同开展“一带一路”沿线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丰富“一程多站”旅游路线;推动邮轮旅游合作发展,支持区域邮轮母港之间的互惠及协调,加强邮轮旅游线路开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训等合作。
双方还将加强旅游监管合作,共同打击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团队游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逐步扩大开放香港独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团队出境游业务以及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就区域旅游合作和监管等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等。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半数短途国际旅客以“一程多站”方式游港,长途旅客比例更逾九成,期望与国家旅游局继续加强合作。香港未来有多项大型基建落成,发展“一程多站”旅游有助利用周边城市的旅游资源,吸引更多游客来港,也可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据了解,从1997年到2016年,内地赴港旅游人次从236万暴增至4277.8万,占整体访港旅客的76%;而2016香港往内地的游客总数达8106万人次,达到了内地入境市场的59%,经过20年的发展,双方目前已互为最大旅游市场。
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交流,加强旅游执法协作,共同打击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团队游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去香港旅游,合同签完后,又说没满30岁要交300,之前咨询时是说不
您好,低价香港游(低于成本价),通过多次强迫购买价格水分超高的商品,赚取高额回佣及支付游客在港的旅行支出。据我们了解,两地经营该类业务的旅行社,多为未注册旅/未持牌旅行社,俗称黑车、黑导游、黑旅行社,一旦需要维权,困难重重。我们特别提醒各位网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每段旅行都该留下一段美好的记忆,切莫因轻信而造成永久的遗憾。请选择正规旅行社的无购物、无强制消费、无附加费的香港游产品出游。
无附加费:
1.不因职业收取附加费(如教师、律师等);
2.不因年龄收取附加费(老人、小孩等没有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能力低的人群);
3.不因户籍城市收取附加费(如广东籍游客等)。
3.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深化旅游的合作协议了吗
据报道,8月9日内地与香港在京签署深化旅游合作协议。
报道称8月9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与香港特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在京签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旅游合作协议》,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旅游发展方面的交流合作。据悉此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双方达成的共识包括加强旅游产业互动,推动推动内地与香港邮轮旅游合作发展,支持区域邮轮母港之间的互惠及协调合作,加强邮轮旅游线路开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训等合作,共同开展“一带一路”沿线旅游市场宣传推广等。
此外,双方拟加强旅游监管合作,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交流,加强旅游执法协作,共同打击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团队游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协议的签署可以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发展。
4.内地与香港签署了深化旅游的合作协议了吗
据报道,8月9日内地与香港在京签署深化旅游合作协议。
报道称8月9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与香港特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在京签署《关于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旅游合作协议》,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在旅游发展方面的交流合作。
据悉此次签署的合作协议双方达成的共识包括加强旅游产业互动,推动推动内地与香港邮轮旅游合作发展,支持区域邮轮母港之间的互惠及协调合作,加强邮轮旅游线路开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训等合作,共同开展“一带一路”沿线旅游市场宣传推广等。
此外,双方拟加强旅游监管合作,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推进市场监管信息交流,加强旅游执法协作,共同打击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团队游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协议的签署可以促进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发展!
5.有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吗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
6.跟旅行社去旅游一般要签几个合同 都什么内容
■检查旅行社是否有资质 在报名前,先要确定旅行社是否具有国家旅游局核准的国外境外游组团资质。通常情况下,出现消费争议的第一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多是始发旅行社。 ■签合同要注意细节 合同中应包括具体的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日程安排、游览过程中是否有自费项目、违约赔偿等。 ■防止被“转会” 有的旅行社没有组织出国或出境游的资质,擅自组团,最后将游客转给其他的旅行社。这样的旅游团在行程安排等各方面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出行可携带合同复印件 消费者应保存好旅游合同、交费收据等各种凭证,可以将凭证原件保存在家中,而只携带复印件出行。 ■索要详细行程表 为防止旅行社随意变更计划,消费者可以在报名时索取详细的行程表,在旅途中对照,出现问题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 ■导游领队是第一责任人 组团旅行社所派的导游领队应为第一责任人,因此,在旅游途中如果发生行程等方面的纠纷,最好先向组团旅行社的导游投诉,返回后再向始发旅行社及当地的主管部门投诉。如果与他们交涉无果,可寻求当地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机构的帮助。 ■境外购物注意退货期限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障我国内地游客到港购物的安全,香港旅游业议会已规定,凡内地到港的旅行团,如果是由导游带往已在香港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商号购物,可享有6个月免问情由(商品无人为损坏)的退货期(只限于内地旅行团,且是到港之后由导游带往购物地点购物的消费者),这些店铺应在发票或收据上注明,而内地随团导游也应向消费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