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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访局不予受理情况说明

    1.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扩展资料: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国家信访局: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人民网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什么意思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工作人员要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要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并要出具“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书”。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要告知来访人逐级上访,应到什么机关反映问题。

    并要出具“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书”。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工作人员要告知来访人到原受(办)理机关了解情况,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并要出具“正在处理中不予受理告知书”。

    工作人员要做好情绪疏导、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要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并出具“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书”。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工作人员要做好情绪疏导、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

    对持续缠访、闹访的,建议原承办单位向上一级行政提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程序。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建议属地党委、政府做好帮扶救助工作。

    并出具“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书”。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工作人员要做好情绪疏导、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建议属地党委、政府做好帮扶救助工作。

    并出具“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什么意思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工作人员要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要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并要出具“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书”。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要告知来访人逐级上访,应到什么机关反映问题。并要出具“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书”。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要告知来访人到原受(办)理机关了解情况,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并要出具“正在处理中不予受理告知书”。

    工作人员要做好情绪疏导、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要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并出具“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书”。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 (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工作人员要做好情绪疏导、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对持续缠访、闹访的,建议原承办单位向上一级行政提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程序。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建议属地党委、政府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并出具“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书”。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工作人员要做好情绪疏导、宣传解释和劝返工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建议属地党委、政府做好帮扶救助工作。并出具“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书”。

    4.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属于上级单位无权管辖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仁和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5.哪些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3、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4、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5、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6、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 扩展资料: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参考资料:国家信访局: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人民网 。

    信访局不予受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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