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未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说明
1.关于矿山占地问题 急 请指教
首先建议你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如果该企业没有联合有关部门在占地之前做出通告,并且也没有进行任何补偿的,那么实属非法占地。
解决办法:
1,到当地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询问该企业是否办理有关合法征地手续?并要求国土部门参与该事项,依法给出合理补偿标准。
2,到有关工商部门询问该企业是否为合法经营?(答案是否,无关太大,重要是取证了)
3,联系市级以上、在当地较有知名度的报纸,对该事项进行报道,引起有关部门注意。
4,信访县、市人民政府,反映该事项。
通过以上四点,你们绝对能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满意的处理。
另外,有关“土地管理法”的一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另,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إ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إ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إ
2ر,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إ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إ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إ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望早日解决!إ
2.采石场超范围开采农田犯法吗
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构成犯罪。
一、涉嫌破坏基本农田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刑法解释: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
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同时可能涉嫌破坏矿产资源罪(石头也是矿产资源)
对越界采矿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如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按非法采矿予以处罚。
1、非法采矿包括 “越界采矿”的行为。即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通常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非法采矿罪的刑法适用
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的矿种,经责令禁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扩展资料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非基本农田的证明怎么开
一、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l、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 3、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复资料1套: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l份;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出让批复; ③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文件; ④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并公证; 5、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转让方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记录手册的复印件; 7、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8、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国有土地抵押申请审批表》; 3、双方填写土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4、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5、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合同各1份; 6、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原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各1份; 7、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抵押土地宗地图3份(抵押权人对抵押面积范围盖章认可); 9、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5.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问题
依据刑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6.农田耕种土地被占用
很难的,民告官,你可到信访办去问问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
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