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勘验笔录范文
烟草案件勘验笔录范本
*年*月*日*时*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三(执法证号**)李四(执法证号**)等**人,依法对赵五(许可证号***)位于**市**县**街**号的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在地进行检查,经查,(描述具体检查情况,如:在经营场所左侧角落一黄色货柜下的蓝带啤酒箱内发现用黑色食品袋装着的硬盒中华贰条,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的客户编码不符。)
检查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当事人赵五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两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该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完好无损。
烟草案件勘验笔录范本
*年*月*日*时*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张三(执法证号**)李四(执法证号**)等**人,依法对赵五(许可证号***)位于**市**县**街**号的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在地进行检查,经查,(描述具体检查情况,如:在经营场所左侧角落一黄色货柜下的蓝带啤酒箱内发现用黑色食品袋装着的硬盒中华贰条,编码***,与该经营户对应的客户编码不符。)
检查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在检查过程中,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均依法进行,当事人赵五一直在场。检查结束后,除上述两条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带回我局进行调查处理外,该卷烟经营场所及卷烟存放地内的所有物品均完好无损。
烟草勘验笔录是什么证据
提问者所述的烟草勘验笔录是指检查(勘验)笔录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共有8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我想要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笔录范文
传统的现场勘查 需要有三大件 即1 现场照相 2 现场勘查笔录 3 现场制图
所需要达到的标准的是 这三大件要完全客观真实, 互相不能矛盾.甚至可以根据三大件重新恢复现场.
现场笔录 主要需要记录以下:
1.序言 案件的发生情况 何人报案 什么时间 什么地点
2.参加的人员 包括勘察人(2人以上) 见证人(2人以上) 天气情况光线情况,勘察顺序等
3.正文 : 按照从外围至中心的顺序,类似写记叙文,游记.但是不能有大概估计等语言. 定位方法,对于特殊物证的位置,需要参照相对固定的物品定位.例如:室内地面有一把菜刀,距离室东墙X厘米,距离室南墙X厘米。.
现场制图 一般分为方位图 和中心图.方位图是反映中心现场所处位置的图
中心图为中心现场的详细图.
大型野外现场 至少必须准备指南针皮尺照相的比例尺等等.
如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第七项是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这实际上是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合二为一。 检查笔录强调的是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过程中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勘验笔录侧重的是对违法活动的现场和物品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检查和勘验密不可分,在检查中我们常用勘验方式来反映物品和场所的物理状况,所以在烟草专卖执法中我们又称之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其特点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况和现场情况。 在有些国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是对其它证据的固定再现(前苏联民诉法就明确规定,勘验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在我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询问笔录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些办案人员把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当成一种简单的询问笔录,这是对检查(勘验)笔录的误解。其实,检查(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的陈述,而是以事实说话,它就好比一台无形摄像机,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某个特定场景用文字记录的方式固定在检查(勘验)笔录中。
检查(勘验)笔录起到了体现当场查获、人赃俱在的作用。至于其他详细情况、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对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时体现出来。
首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而询问笔录可以是现场询问,也可以是事后的询问,这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另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在检查勘验,并对检查勘验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
询问笔录重在询问,常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属于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本身不是行政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现场检查(勘验)(勘验)笔录比询问笔录更具有证据意义。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从证据学上来说,检查(勘验)笔录与鉴定结论是有明显区别的。鉴定结论是一种对客观事物的分析判断,是专家借助于一定设备和专业知识而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有人称之为专家证言),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则是忠实地记录案件现场情况,不能搀杂主观性的东西。
比如我们在检查(勘验)现场时发现没有打码的软中华烟2条,我们只能记载该烟摆放位置,外观情况,而不能记载“发现假软中华烟两条”,否则就是先得出结论后调查,有程序违法的嫌疑。因此,检查(勘验)人员制作勘验检查(勘验)笔录不在于当时能作出什么结论,而在于固定保全现场。
勘验检查(勘验)笔录应该尽力固定检材,信息记录得越充分越好,此后才需要专家作出鉴定。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烟草专卖执法现场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现场检查是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性工作。有人认为现场检查是最简单不过的事,其实不然,现场检查有许多具体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执法人员的人数和证件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执法公正性。在实际中有的专卖执法人员一个人到经营店里,这只能属于走访,而不是执法检查。
佩戴徽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执法检查的第一步。有时因为跟经营户比较熟悉,检查前没有出示检查证件,如果经营户有违法行为被查处而不服,可能会以不亮证检查违反程序为由引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所以应做到再熟悉也要亮证。
2、现场制作的文书要求
(1)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现场提取的物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制作保存、封存、扣留物品清单,要按物品的名称、规格和单位数量逐一登记,并由当事人当场清点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两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
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常会出现物品名称、规格记录不标准,记录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文字书写潦草,记录修改后未经当事人确认等等现象,就不能作为证据。
(2)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现
场检查(勘验)笔录起着固定证据、再现现场情形的作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必要法律文书之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最为、原始、真实、可靠的真实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应在检查时当场制作,制作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让当事人逐页签名和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常有很多不规范,比如当事人少签日期,检查人员漏签、少签,地点记载不详细,事件记载不详尽,记录中掺杂主观性语言,不规范用语,甚至第二天才制作笔录现象,这些都使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不符合法定形式,这样不但不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时反而成了自己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证据。同样会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3、视听资料收集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检查现场的工作中,拍照、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收集常被视为现场检查或调查取证的一种辅助手段,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特殊证据类型是可以独立使用的,并且因其证明效果直观、操作简便而逐渐受到相关部门及各执法人员的青睐。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收集视听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收集视听资料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三是收集视听资料不得编辑、剪辑、拼接甚至伪造、篡改、导致失真,从而影响其证明力。只有这样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才能够作为我们办案的视听证据。
4、执法形象要求
专卖执法人员的言谈举止反映一支专卖稽查队伍的精神风貌。执法人员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专卖执法的庄重和威严。着装整洁、举止得体,是对执法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遇到不配合的经营户要准确把握对方的心理,以理服人、以柔克刚,执法检查不是斗气,要让对方服从管理才是目的。如果以牙还牙、意气用事、逞一时口舌之快,只会火上浇油,有损我们的执法形象,所以一定要冷静,有话好好说,最大程度地争取经营户的理解和配合。
检查完毕,专卖执法员不能一走了之,一定要做好扫尾工作。检查时移动过的商品、物品,检查完毕要整理归位、复原。应对经营户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出门前说一声“谢谢您的配合”,既表示了对经营户的尊重,通常也能化解对方的对立情绪。
执法文书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因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过于草率马虎,造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纪录不全、质量不高、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应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以下是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对现场笔录制作的一些浅显认识同大家共商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笔者认为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场所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
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五,现场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二、记实性原则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
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卷烟,是否按要求提供购销凭据、合法证明、准运证等。
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三、准确性原则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
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
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
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四、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
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如出现“查获当事人非法购进卷烟xx条”、“发现擅自收购烟叶xx公斤”等语言。
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只有严格按这四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保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 1、书写规范,用语准确。
第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
第二,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比如:我们专卖法中只规定了什么叫非法生产卷烟,从来没有出现过假烟这种说法,所以应称“非法生产卷烟”,不能称“假烟”,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完整。
现场勘察笔录包括哪些侦查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叫现场勘查笔录。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