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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担保条款范文

    借款担保协议范本

    你好,你好,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公司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然后与A公司、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你所提及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有相对固定的格式的,主要涉及你们达成借款担保意向的共识,借款数额及担保形式,还款期限等,你可以参考护航法律文书网的范本,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写。

    担保借款合同样本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 贷款____ 元。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期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利 率用 途日 期借款本金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

    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条 补充条款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 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代表人: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代表人:____________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协议的范本格式是什么

    本担保协议书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xxxx签订: 1、公司(以下称“委托人”) 住所: 2、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人”) 住所:xxxxxxxxxxx 鉴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拟与(以下称“贷款人”)签订关于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币元的保函(以下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协议书,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指中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反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本担保协议书中的“年”、“季度”、“月”、“日”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年度、该季度、该月和该日。

    二、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 1、经担保人认可的第三人,正式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其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之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其中抵押物或质物的有关内容如下: 名称: 数量: 所有权: 所地: 其他: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之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其中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内容如下: 名称: 数量: 所有权: 所在地: 其他: 4、委托人向担保人支付人民币元,以作为其偿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 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以充抵上述款项。

    该保证金所生孳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署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反担保保证合同; (2)质押合同; (3)抵押合同;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委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委托人的公司章程; 3、委托人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 4、同意委托人签订本担保协议书的董事会决议; 5、委托人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以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或质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第三人的相关资料。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 5、委托人向担保人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8、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报送财务报表; 9、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保函项下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10、担保人不对贷款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

    担保合同范本,一个借款人 一个出借人 一个担保人

    保证反担保合同(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编号: 甲 方(被保证人):借款方乙 方(保 证 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住所: 根据甲方和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乙方为借款人借款 填金额 提供担保。为保障甲方的权益,应借款人的请求,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之作出乙方保证借款人严格履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并自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条 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甲方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其数额和履行期按主合同的约定确定;主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不一致的,参照《保证担保合同》确定。第三条 保证范围一、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的利息及其他损失、费用等。二、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特别违约金、损失、费用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四、乙方认识到,乙方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时,即使甲方根据与借款人的特别约定得到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宽限,乙方的行为亦造成了对甲方权益的损害;对此,乙方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担保责任。乙方没有履行的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视同甲方损失之部分。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对甲方负有清偿或给付义务之日起2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借款人没有按期履行清偿或给付义务的,乙方应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借款人或甲方未受清偿的;

    (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借款申请人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乙方未落实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事件。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承诺一、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就本合同取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三、甲方的担保责任未完全免除前,不得以变卖、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自有的住房、车辆、存单和有价证券、股权等全部或部分财产。四、不行使与借款人的抗辩权。同时,如借款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向甲方设定了抵(质)押反担保,即使甲方放弃了该抵(质)押权、抵(质)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乙方仍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第八条 反担保的独立性一、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或《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对于借款人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在甲方因承担任一合同无效导致的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乙方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甲方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或者甲方和贷款人变更《保证担保合同》,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对于所作的任何变更,乙方同意仍继续承担全部的反担保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保密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财产清单》内容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备查,经双方盖章和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财产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太原市兴华街188号钢材大厦9层 附件:财产清单 下列财产为本人及配偶合法拥有,且无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 1、 2、 3、 4、 5、 6、 7、 8、 附上述财产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财产所有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怎么写

    第一条、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根据年字第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币种)资金本金(大写)。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条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营业日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它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担保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合同的担保内容

    合同的担保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23、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1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7、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2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30、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131、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132、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

    担保合同格式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买卖合同里担保的条款

    补充回答: 1、你想确认的“作为担保条款,合同中关于担保的那简单的一句话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我已经清楚的回答了,可以作为将来确定你们责任分担的一个依据,但这不是“法律”依据,这只是你们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合同中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才从法律规定,你们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可以做为将来处理纠纷的一个依据,但这个依据是约定依据、不是“法律”依据。

    (2)“个人认为条款过于笼统,没有说明细节”: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并不会导致不约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再协商补充,协商不成时依据行业惯例确定,协商不成、也找不到行业惯例时,才视为无约定。 2、“加入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如果你懂法,并且你是法官,你该怎么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1)肯定不是“加入”,应是“假如”。

    (2)法官怎么判没人能确定,因为即使是相同的案例,不同的法官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判决。能在这里说的,只能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理解。

    (3)而且,法官怎么判,还要看受害人怎么告:我国民事法律中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就是法官只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事项。 (4)假如产品出现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法官不会完全看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你们厂的产品出了问题,一般会确实由企业赔偿(如果原告只告了销售商,就会判决让销售商赔偿,销售商赔偿后再告你们的,才会根据你们之间的约定、法律规定、企业和举证情况来确定是否企业赔偿);如果企业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企业有《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是证明销售商因过错造成了产品缺陷,如果没有以上证据:肯定由企业赔偿;如果有以上证据,虽然有那个约定,企业也不应赔偿。

    1、“假如我们的产品真的出问题了,企业要给他吗?是否合理?法律会依据合同这一个条款赋予他这个权利吗?他这句话具有法律效力吗?”: (1)假如真的是你们的产品出问题了:企业必须赔偿损失,这是肯定的。而且不管有没有这条约定,法院都会判决由你们企业负责最终的赔偿责任(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__也就是购买你们产品的买受人可能要先赔偿受害人,但销售商在赔偿后,可以向企业追偿的;如果买受人是消费者,那么,买受人完全可以向企业索赔。

    (2)这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3)他这句话与法律规定相符,有法律效力。

    (3)“法律会依据这一条款赋予他这权利”:这话有些颠倒,不是法律依据你们的约定赋予他权利,而是他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 2、“假如真拿企业全部资产担保,是不是必须要另立担保合同才有效,并且要到有关登记部门登记?”: (1)担保有物保、有人保,人保即指保证,你们现在是约定在企业的财产做担保,也就是物保,物保有两种方式,即抵押、质押(当然,还有权利质押)、留置、定金等。

    如果是抵押:不动产抵押如企业的厂房、车辆等要求登记后才生效;其他财产的抵押如设备、账户资产等不以登记生效、但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如果是质押,需要转移物的占有。 你们的情况,不可能是质押(因为没有约定转移财产的占有)、也不会是留置或定金,唯一有可能的是抵押,但抵押不登记能保证抵押权生效的,可能只有企业的动产 (2)虽然抵押可能因为未登记而不能行使抵押权:但你们企业免除不了赔偿,即使这担保条款无效,买受人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向企业索赔的。

    3、这一条款约定有不合理之处,即: (1)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造成损失的,如果这问题是因为销售者的原因造成的: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产品因为销售者在从企业购买产品后的运输、装卸、库存过程中方法不当而使产品有了缺陷、从而导致买受人损害的,就只能由销售者(此合同中的买受者)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对于自己产品有缺陷时造成买受人损害的,也有可以不赔偿的情形,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时,企业不负责赔偿。

    在此条款中没有约定企业责任的除外情形,不管什么情况都由企业负责赔偿,是不公平的。 4、附:相关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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