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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范文

    国有资产处置报告怎么写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因我单位**物品使用年限已久(或者是别的原因),现在申请处置(报废、出让、捐赠等),请审批。

    **(单位)

    时 间

    还要填写个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旗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旗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旗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旗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旗财政部门备案。 (二) 旗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 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到旗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竞价方式转让的,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资产报废(淘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淘汰)清理手续。

    4.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五) 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以及其他资产处置完毕的,旗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六条 旗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三份;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旗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有偿转让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二份;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的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

    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1、按照资产处置的媒介形式和产权关系的变动情况,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一般有资产委托、资产转让、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资产出租以及破产企业的清算、清理等几种方式。

    2、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②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③经济效益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拓展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是经济生活中的必然现象。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中,竞争迫使企业不断地更新设备、调整结构、追求新技术、开发新市场,因此必然要不断地购建、改造或出让资产,使其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和高效率运营。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有资产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而存在,是社会资产的主体。

    国有资产处置也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一、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适应商品经济规律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二、国有资产处理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在等价有偿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所取得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 ①企业兼并价款; ②破产企业清理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后的余额; ③资产拍卖所取得的变价收入; ④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⑤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 ⑥出售股票的收入; ⑦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等。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存量的转化形态,一般应上交国家,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二、报损核销 国有资产的报损、报废与核销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价值变动的财务处理。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需要进行财务处理的工作包括: ①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销; ②破产企业的资产核销; ③因闲置、不需用而被拍卖的国有资产,其帐面价值的调整; ④因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国有资产报损; ⑤资产清查、清理中进行的资产盘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资产处置。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4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

    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近年来,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对一些企业国有资产以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分设新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

    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一、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何写资产处置方

    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东方金钰在湖北鄂州的多品种化纤项目资产的处置有望最终解决。

    根据新的处置方案,该项目资产将作价5400万元转让给鄂州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公司在2006年7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曾审议批准了交易额为6000万元的该资产处置方案。

    不过之后由于地方人事变动等多种原因,资产处置一度未实质推进。 一年多来,公司不断同相关部门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仍由鄂州市政府收回多品种化纤项目,即公司将拥有的鄂州滨湖西路多品种化纤项目,其中土地面积190767平米,地面建筑面积12968平米,转让给鄂州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转让价款调整为5400万元。

    另外,截至目前,公司在鄂州工行的欠款余额为4728万元,经双方近期协商,工行将在上报总行批准后减免300万元利息。公司将用多品种化纤项目资产处置获得的转让款抵偿工行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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