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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经济纠纷起诉范文

    民间借款纠纷起诉书怎么写,经济纠纷起诉书范本,样本

    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

    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4、事实与理由。

    即先说明事实,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和提起诉讼的理由。5、文尾。

    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书怎么写啊

    民事起诉状原告:吴A,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号X 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夏B,男,19XX年X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乡XX村XX23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

    被告二:崔C,女,19XX年X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镇XX村XX司X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 被告三:广州市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XX房。

    组织机构代码:7475XXXX-5。法定代表人:崔C,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肆拾万元(¥400000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以400000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至起诉日利息为24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签订了《借据》,被告一、被告二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六个月,定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还清。

    利息按月付清,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月利息按6%计算。即每月应付利息24000元。

    逾期未还清本金,利息按7%计算。被告一同意以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路25号XX广场自然二层XX3号房、XX5号房二间商铺及灰色思域牌粤ACXX6号轿车、灰色红旗牌粤AMMXXX轿车作为借款的抵押(但均未办抵押登记),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借款作出担保。

    然后,原告将款项400000元出借给被告一、被告二。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1年10月16日达成《借款事宜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还清本金及所欠利息,并约定若将来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涉及到法律纠纷,双方约定由债权人吴A户口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被告一、被告二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应当共同清偿。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今原告已给予三个被告充分还款期限及多次协商交涉,但三个被告仍不能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A 2011年11月21日。

    民事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书怎么写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A,男,汉族,19XX年X月1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XX号X 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夏B,男,19XX年X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乡XX村XX23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与被告二为夫妻关系。

    被告二:崔C,女,19XX年X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XX县XX镇XX村XX司X号,现通信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街XX楼X室。

    被告三:广州市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XX号XX房。组织机构代码:7475XXXX-5。

    法定代表人:崔C,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肆拾万元(¥400000元)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以400000元为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6%计算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至起诉日利息为24000元)

    3、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签订了《借据》,被告一、被告二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六个月,定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还清。利息按月付清,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月利息按6%计算。即每月应付利息24000元。逾期未还清本金,利息按7%计算。被告一同意以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路25号XX广场自然二层XX3号房、XX5号房二间商铺及灰色思域牌粤ACXX6号轿车、灰色红旗牌粤AMMXXX轿车作为借款的抵押(但均未办抵押登记),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借款作出担保。然后,原告将款项400000元出借给被告一、被告二。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1年10月16日达成《借款事宜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还清本金及所欠利息,并约定若将来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涉及到法律纠纷,双方约定由债权人吴A户口所在地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被告一、被告二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应当共同清偿。被告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今原告已给予三个被告充分还款期限及多次协商交涉,但三个被告仍不能偿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A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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