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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确权诉讼范文

    海事确权诉讼有什么特殊性

    海事确权诉讼的特殊性: 第一,确权诉讼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

    确权诉讼程序是海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是特殊的海事诉讼程序,而海事诉讼程序又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以确权诉讼程序也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 第二,确权诉讼制度具有浓厚的法院职权主义色彩。

    确权诉讼在审查已登记债权和拍卖船舶价款的分配上采取了法院职权主义,即由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已登记债权、确认债权数额、确认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有时还会裁定债务清偿方案,可见确权诉讼是由海事法院主导的诉讼。 第三,确权诉讼只在特定范围内应用,即确权诉讼只能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以及"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提起。

    同时,确权诉讼的开始必须以债权登记为前提。 第四,确权诉讼制度体现的是诉讼高效,节约诉讼成本的诉讼价值追求。

    首先,确权诉讼管辖体现了对诉讼高效价值目标追求的价值导向。确权诉讼的管辖原则是集中的专属管辖,海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做了详细规定。

    将相关案件集中到同一法院审理,即免除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又避免了案件的重复审理。 其审判组织形式基本采用独任制,同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些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诉讼高效。

    第五,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海诉法第十章规定确权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没有赋予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权,其目的在于防止累诉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便于及时清偿分配。

    这是确权诉讼于其他一般海事诉讼的最大区别,既具特色,也是备受争议之处。因为二审终审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缺少二审法院对一审程序及实体进行全面审查、监督,一审终审势必使错案率增加。

    第六,确权程序实行审执合--n度。 虽然关于确权诉讼性质众说纷纭,从字面解释,确权诉讼属于确认之诉,但其裁判文书直接指向拍卖款和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本质上属于审执合一的给付之诉。

    对此问题下一节确权诉讼的性质部分将做深入讨论。

    确权之诉起诉书范本怎么写

    确权诉讼起诉书 原告: ,男,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台江区,联系电话: 被告一:,女,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二:,女,汉族,住址: 被告三:,女,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座落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35号2#楼单元(1层附属间)房屋 [榕房权证r字第1024656号,建筑面积86。

    57平方米,附属间建筑面积8。96平方米](以下简称讼争房屋)为原告与。

    。 。

    的夫妻共同财产。

    (年12月24日出生)于200。年6月4日去世,未留下遗嘱处分讼争房屋其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依法律规定应由其配偶(原告。

    。)

    、子女(被告。

    。、。

    、。

    。)、父母(先于。

    去世)法定继承讼争房屋。

    。享有的份额。

    原告和三被告按法定继承每人继承讼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讼争房屋为原告与。

    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享有讼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因此原告共享有讼争房屋八分之五的份额。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三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海事债权登记后债权人一定要提出确权诉讼吗

    不是,权属明确的,不需要。对尚未确权的债权,可以比照破产程序,采用简易的登记确权办法一揽子解决,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海诉法》第116条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海诉法》第116条规定,涉及到债权登记的资格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曾存在不同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准予登记的应仅限于已确定的债权,其债权证据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对尚未确定的债权请求,应不予登记。

    2、另一种意见认为,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讲,应当准许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但应责令未经法律程序确权的债权人,在登记后及时提起诉讼和仲裁,以尽快明确其债权,便于参加受偿程序。

    3、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尚未确权的债权,可以比照破产程序,采用简易的登记确权办法一揽子解决,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时认为第三种意见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草案”采纳第三种意见。

    什么叫做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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