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外汇业务的管理与核算研究论文范文

    对外汇管理制度的思考的论文

    理论上或比较成熟的市场来说,规避汇率风险手段包括:远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责任、保理业务和外汇期权等。中国避险业务还不发达,但随着汇改和企业风险意识提高,可使用工具会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国人民银行就连续,出台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此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并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更多风险管理工具。

    远期合同:即具有外汇债权或债务的公司与外汇银行签订购,买或出售外汇的远期合同,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以现已确定的汇率买卖两种货币。远期合同时间通常为半年并且没有变通选择。例如,某进口企业预计 6 个月后将向国外进口商支付一笔美元货款,为锁定财务成本,该企业可以与银行提前签订远期售汇合同。这样,6 个月后无论汇率如何变化,该企业都可以按照事先约定汇率,用人民币从银行购买美元贷款。更灵活的是可选择的远期合同,这种合同允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交易,以当时汇率为准。这样出口商就得到较好的保护,避免合同期限内对自己不利的那一时间汇率,并选择相对有利的交易时间和汇率。

    借款保值:通过借款来保值的方法比远期合同更具有灵活性,特别是小额合同。借款可以有较灵活的期限、变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续借的灵活规定。

    掉期保值:买进或卖出一种货币的即期外汇同时,卖出或买进同种货币的远期外汇;或者买进或卖出一种货币的较近期间的远期外汇同时,卖出或买进同种货币较远期间的远期外汇。

    平衡责任:即在同一时期,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的货币相同币种、相同金额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资金流动。例如,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出口货款 500 万美元,该企业须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支出,但同时该企业需进口原材料并将于 3 个月后支付 500 万美元的货款。此时,该企业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 3 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人民币,3 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 500 万美元。通过上述交易,该企业可以轧平其中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之目的。

    保理业务:保理是指出口商出运货物取得单据后,将单据以一定折扣出售给保理机构,由保理机构承担有关风险。保理业务费用比远期合同高,不常作为保值方法。

    外汇期权业务:期权比远期更灵活。例如,出口企业将要收一笔欧元,可以向银行支付一笔期权费,并与银行约定将来有权以约定价格 1.21 欧元兑 1 美元卖出欧元。如果到期市场欧元价格低于 1.21,企业可以行使权利,用比市场高的价格卖出欧元;但如果到期欧元价格高于 1.21,企业可以不行使期权,转而到即期市场上去卖欧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权费用。这虽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给企业创造了选择的灵活性。

    利用海外企业:有境外公司的企业,可以考虑合作。如购买国际市场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币远期)产品,用未来更低的价格付现在的钱;出口企业应该主要融外币,而不要融本币,可以将外汇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外汇,以后还外汇以规避人民币兑换风险。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许多国际知名企业就是通过其跨国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来避免布局单一所带来的单一货币汇率变动风险,这对于大型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汇率避险方式。

    计价货币的从优使用:在市场上都看好人民币升值的条件下,出口企业可选择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进口业务反而可选择美元作为计价货币。或者选择两种货币各半的办法计价。

    企业经济管理中外汇风险管理的案例分析3000字论文?

    什么是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风险管理是指外汇资产持有者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等方法,预防、规避、转移或消除外汇业务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可能的经济损失,实现在风险一定条件下的收益最大化或收益一定条件下的风险最小化。编辑本段外汇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保证宏观经济原则 在处理企业、部门的微观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的宏观利益的问题上,企业部门通常是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外汇风险损失,而转嫁到银行、保险公司甚至是国家财政上去。在实际业务中,应把两者利益尽可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防范风险损失。 (二)分类防范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传递机制的外汇汇率风险损失,应该采取不同适用方法来分类防范,以期奏效,但切忌生搬硬套。对于交易结算风险,应以选好计价结算货币为主要防范方法,辅以其他方法;对于债券投资的汇率风险,应采取各种保值为主的防范方法;对于外汇储备风险,应以储备结构多元化为主,又适时进行外汇抛补。

    更多详情请点击"查看原帖"

    外汇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什么?

    核算原则具体说明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使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记录,以真实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 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应按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汇率发生的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户处理企业对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报表折算为以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外汇业务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

    如何进行外币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购买或销售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 企业借入或贷出外币资金 _企业取得或处理以外币计价的资产 企业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债务等。

    企业发生的外币存款业务需在“银行存款”科目按币别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分类核算,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别分设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是指用以登记外汇收支业务的账户。

    包括外币银行存款账、外币 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

    除 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 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发生外币兑换业务,如为购人外币借:银行存款——x x外币账户(取得的外币按当日或期初市场汇率 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财务费用(按借方差额)。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财务费用(按贷方差额)。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人外汇而产生的买人、卖出价与市场汇价之间 的差额,记人“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 本位币金额,此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 为汇兑损益,记人“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发生外币兑换业务,如为卖出外币借:银行存款——x x外币账户(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 本位币金额)。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按借方差额)。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按贷方差额)。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借:银行存款——X X外币账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 账本位币金额)。

    贷:实收资本。

    外汇业务核算基本知识有哪些?

    1记账本位币和外币 记账本位币,又称功能货币,是指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是各单位计量其资金流动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统一尺度。

    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在会计核算中通常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各种货币。 按照财务准则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主要以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记账汇率和账面汇率 记账汇率是指各单位在计算和记录以外币计算的业务时所采用的汇率。记账汇率分为固定汇率和变动汇率两种。

    所谓固定汇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的记账汇率,如采用当月1 日或者上季末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在本月或本季内保持不变。 变动汇率是指根据外汇牌价的变动而经常变动的记账汇率,如采用当天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则其记账汇率每天都在变动。

    账面汇率,是指企业采用的已登记入账的汇率。账面汇率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逐笔认定法、月终调整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加以确定。

    3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各单位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变动时和因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和按账面汇率记载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二是不同币种之间的折算发生的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4外汇业务核算的原则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外汇业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发生外币现金、存款以及外币债权债务等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在账户上登记原币金额和折合率。

    (2)企业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时,所采用的折合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也可以采用当月一日的市场汇价,会计期末再按期末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事业单位等向银行结汇时,一方面按照银行兑付给单位的人民币金额记银行存款增加数,另一方面按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记应收账款的减少数,两者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单位向银行购汇时,一方面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记银行存款的减少数,另一方面按照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记减少的应付款项等。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外币业务的核算方法是什么?

    企业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折算的债权(如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货款等)和债务(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 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预收货款等)。

    不允许开立现 汇账户的企业,应设置除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 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企业发生的外币存款业务需在“银行存款”科目按币别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分类核算,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别分设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是指用以登记外汇收支业务的账户,包括外币银行存款账、外币 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等账户。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

    因资产负债表日 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 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另外,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因汇率波动而形成 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求一篇关于人民币汇率的论文

    人民币汇率概述 第一,人民币是一种不能自由兑换外币的货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订和调整,并且,每日早晨通过新华社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发布。

    一切外汇买卖和对外结算,除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折算。 第二,我国人民币汇率的确定,则是完全独立自主的,不受任何外来的压力与影响。

    第三,人民币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一般以100个外币单位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来标价的。人民币汇价有买入价、卖出价和现钞买入价三档。

    买入与卖出都是针对银行来说的,买入价是银行买入外汇的价格,卖出价是银行卖出外汇的价格。买卖价之间的差额为0。

    5%,作为银行的费用收入。 第四,人民币外汇汇价不分电汇、票汇或信汇,都采用同一汇价。

    但买入外币汇票和旅行支票时,因考虑到银行垫付资金问题,所以另收一定费用。 第五,目前人民币汇率挂牌的货币都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计有澳大利亚元、奥地利先令、比利时法郎、加拿大元、丹麦克朗、德国马克、芬兰马克、法国法郎、意大利里拉、日元、荷兰盾、挪威克朗、新加坡元、瑞典克朗、瑞士法郎、英镑、美元、香港元、澳门元、马来西亚林吉特、欧洲货币单位。

    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93年12 月30日公布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新方案。 (一)1994年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汇率并轨,取消人民币官方汇率,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只在必要时予以干预和调控。

    2.实行结汇制,取消对国内企业实行了长达15年的外汇留成制,企业出口所得外汇收入须于当日结售给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后需要用汇时,凭合法进口单据再向银行买汇,无须再经外汇管理当局批准,供求关系由汇率调节。

    3. 银行向持有合法进口单据的用汇需求提供(出售)外汇。为确保供汇,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心设在上海(即全国外汇交易中心),联网全国,相互调剂头寸,形成银行市场决定的汇率,外汇调剂中心的原有功能将逐步消退。

    4. 取消外币和外汇券记价,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后,取消外汇券流通。 (二)新外汇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上述方面的改革,使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其主要特征是汇率统一、以结汇制取代留成制、以全国联网的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取代以前的官价市场和分散割离的调剂市场、以管理浮动汇率制取代以前的官价固定调剂价浮动的双重汇率制、以单一货币流通(人民币)取代以前的多种货币流通和计价。

    这些重大改革,无疑使我国外汇管理体系进入一个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更加统一和高效的新时期。 (三)新外汇管理体制的实施效果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些改革措施无疑是成功的。

    1.由于并轨前调剂价的使用范围已达80%左右(也有一种说法是达60%左右),汇率并轨实际上采取的是向调剂价看齐,一步到位的方法。汇率并轨以后,人民币汇率并没有像许多人担心的那样出现大的贬值,相反,人民币汇率稳中有升。

    2.银行结售汇工作进展顺利,银行凭合法单据保证供汇。 3.建立了一个汇价、规则、主体、市场结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消除了外汇供求的分割和地区价差,使得外汇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配置。

    4. 取消了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外汇券作为特定环境下的产物,退出历史舞台。 (四)新外汇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一,现行的强制结售汇制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因为现实中实行的是无条件地售汇和有条件的购汇。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打击了企业创汇的积极性,扭曲了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表现出虚假的外汇供给大于外汇需求。

    第二,为了稳定人民币汇率水平,一方面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应持有的外汇头寸限额,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上海外汇交易中心设立外汇交易室直接进入市场从事外汇买卖。当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出现超过限额的头寸后,必须在外汇市场上进行抛补。

    这使得外汇指定银行仅成为中央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柜台,而不是真正的市场交易主体。同时中央银行被动地服从市场吞吐外汇和人民币,这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初衷相悖,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货币政策的自主性。

    第三,现行结售汇制造成了国内外汇市场与国际外汇市场的分割,迫使企业只关注国内的结售汇价,而无需理睬国际市场汇价的变动。从而削弱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和加强风险管理的能动性。

    因此,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 实现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但这一进程只能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综合考察,一国货币完全可兑换性的实现都是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的:实现经常项目的货币可兑换一完善资本项目的管理一完成货币的完全可兑换。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看,各国也是不可能在货币自由兑换进程中出现超越阶段的发展的。

    因此,在对当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加以研究时,需要首先关注如何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怎样改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和调节机制,加强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调控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等内容。尽管有关我。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