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公安局充当保护的范文
如何向公安局写控告信
范文和格式:
控告人:XX市XX镇X村村委会
被控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XX市XX镇X村村民,住XX市XX镇X村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XX 伪造X村村委会印章的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
2004年 10月份,被控告人以盖有其伪造的“XX县XX镇X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收到条等,到XX市XX区法院起诉控告人要求巨额赔偿。控告人因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而未参加法庭审理。庭审后,XX法院以被控告人向法庭出示的加盖其伪造X村村委会印章的收到条等为依据判决控告人赔偿其26万元[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控告人一直未收到该判决书,直到被控告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知道有此事。2005年初,控告人向XX区法院申请再审,并提请法院对该收到条上控告人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控告人提供的收到条上的印章与控告人的印章不一致,系伪造(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司鉴中心[2005]技鉴字第XXX号”)。被控告人在庭审中对该鉴定结论也无异议(见XX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开庭笔录(XXXX年X月XX日)第6页第2行)。现收到条原件仍在被控告人手中。后经XX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了被控告人的诉讼请求(XX法院(2006)X民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院(2007)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至此,被控告人李XX意图骗取巨额赔偿款的目的才没有得逞。被控告人李XX伪造控告人印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涉嫌犯罪。恳请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XX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分局
控告人:XX市XX镇X村村委会
XXXX年X月XX日
控告书 范本
医疗事故控告书(范本)
控告书
控告人: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被告YY,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要想看病无经济压力,还少不了医疗保险今后将更显重要www.hope.net.cn/medicare/index.html。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2.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XX,男,40岁, 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XX,女, 31岁, 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举报人怎么加以保护
目前公安局对犯罪分子的举报人的保护主要还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
1. 《宪法》规定了举报权是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第41条第1、2款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 《刑诉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第85条规定公、检、法等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 《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虽然我国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已经出台了不少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及纪律规定也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但仍然表现在举报人的保护机构职责不清、举报人的保护程序运行缺失和举报人的保护手段匮乏不力等七个方面。
(一)无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
(二)无专门的保护机构。
(三)缺乏程序规定。
(四)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五)缺乏对举报人的经济补偿措施。
(六)保密制度不保密,泄密事件不断发生。
(七)政治体制严重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我控告县公安局应该向那几个部门控告
应该向县级以上公安局督察机构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