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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范文-3000字以上的法律论文怎么写?郁闷啊

    我给你找了一个范文。

    你看看是不是可以借鉴,记得给我好评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

    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

    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

    举几个真实的犯罪例子吧

    因为爱,他们误入歧途走向犯罪

    爱,是美好的,但有时也会把人引向犯罪!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最近批捕了2名盗窃嫌疑人,一个是母亲偷了别人的笔记本电脑,给儿子上网;另一个是痴情男子偷东西凑钱给女友住院,买补品。

    〔案情〕

    2003年1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陪朋友李某到农行湖头储蓄所自动取款机取钱时,暗中记下农行卡的密码。当晚留在李家中过宿,第二天将李的农行卡盗走,后到安溪湖头、安溪城关北石农行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分六次取出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给李某。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并考虑被告人陈某还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危害社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记者李雅琴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

    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

    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

    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5,人家维修完了,让你掏钱结账,突然发现钱包不见了。

    原来被小偷偷了,小偷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刑事法律关系。6。

    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过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诉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 你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7。公安机关败诉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了你的损失。这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8,你很高兴,请大伙去吃饭,到饭店,与饭店形成合同关系。9,在饭店吃饭,你拼命劝大伙喝酒,结果导致一人酒后肠胃出血,朋友起诉你,与你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10,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结婚得达到法定条件,离婚得符合法定标准啊。

    请举几个间接故意犯罪的例子,谢谢

    1、为了防止果子被偷。果园主人已经认识到私拉电网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而在园子四周拉上电网果园主人为防止果园内水果被偷,最终导致前来偷水果的李某触电身亡。这种就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

    2、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突然挣脱,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进行围追堵截。

    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时,并没有实施抢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离去。

    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某日凌晨4时许,王某(系车主)与叶某(在逃)乘坐苗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小客车,将村民刘某(男,77岁)撞倒。王某和叶某下车把刘抬至路旁,然后指使苗某驾车逃逸。苗某说:“不能走,走了罪更大。”

    王某说:“如果被发觉,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苗某遂驾车逃逸。当天,王某又对叶某、苗某说:“此事对谁也不能讲。”事后,刘某因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苗某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王某不久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4、1999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1998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扩展资料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分类只是犯罪故意内部的一种理论分类,在立法上确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时,都不使用这两个概念,统称为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不能分别称之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2、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3)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一,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犯罪的既遂与否。第二,对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3、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有以下三种典型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另一结果发生了,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2)行为人在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的行为过程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了,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参考资料:间接故意犯罪--百度百科

    青少年犯罪论文 300分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

    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

    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就我国来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

    就我省1991-1995年统计,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

    具统计: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就我市不满14周岁犯罪人员1997年27名,1998年35名,1999年已达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属于团伙作案。

    并且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发展近年来,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始终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项艰巨任务。 对于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所不同,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岁的人群。

    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点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就是研究和探讨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减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对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问题。 一、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种类有很多,但导致其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两点:1。

    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2。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1.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一)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在生理上他们的身体飞速发展、精力充沛、易受暗示。

    是个性和独立性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自主、自立意识加强遇事有自己独立的看法,爱自己解决问题,不愿受约束,成熟感越来越突出,在心理上希望社会、家长把自己当作成人看待,给自己更多的自由空间和自主权,但在经济、生活上却还要依附家长和社会。

    因此一旦当这些青少年的物质性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容易转移所依附的对象既发生“权威者转移”。根据兴趣、性格等各自组成小团体,这些小团体中只要有一人受不良的信息影响有犯罪倾向往往就易形成团伙犯罪,这也是近几年来团伙犯罪增多的原因。

    (二)大多数犯罪青少年有着颠倒的道德观和人生观且法律意识淡薄。(1)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青少年都能奋发有为、与时俱进,自觉的增强自身素质,成为了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的开拓者和建设者。

    但是商品经济中的不良因素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的滋生也使一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形成了错误的人生价值观。

    他们错误的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向社会索取。在他们眼里认为打架、斗殴、诈骗、耍流氓是“有趣的事”是“光荣的”敢冒险、拼命就是“大英雄”,在多数大犯罪青少年看来大公无私、舍己救人都是虚的。

    只有一切为了自己才是。

    结合自身实际如何学法守?领导干部违法的典型案例,结合自身实际如

    作为一名干部,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学好法、用好法。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使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

    四、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关于法律的作文

    从别人那拷过来的,望原文主人谅解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有关法律的作文

    这个法,大了说,是国家用来约束大人们行动的规则;小了说,则是我们大家过家家时候讲的玩法;全了说,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哈,这词用孩子话说俺不会整了)。

    我们知道,在我们玩的时候,有人不遵守约定,是很讨厌的事情。看到这样的人和做法,大多数的同学都会生气,气不过的时候就会跟他理论,闹大了就会找人评理。为什么呢?因为这是我们的游戏得以良好进行的基础,违背了她,我们就不会玩的尽兴,就不会玩的开心。大家说,我们是不是很需要一个公平、合理、大家都接受的游戏规则啊?

    是的,我们都很需要。我们孩子们都这么需要她,大人们是不是更需要呢?不难理解,他们比我们是更需要她的。因为我们知道,他们都比我们心眼多,要是没有个他们大家都共同遵守的东西,那他们保证都玩赖,玩起来一定会乱了套了,说不定闹起来比我们还凶。因此,大人们的世界需要更复杂的规则。否则的话,这世界很难呈现一派烂漫的景象。

    现在大人们的世界就是我们未来的世界,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创造我们的未来呢?除了好好学习,掌握好未来的本领之外,我们的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从我们现在做起,从我们日常生活做起,从我们的日常积累做起,无论做什么都要注意遵守社会规范,为我们未来生活在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制社会打下我们的基础。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也应该正确的认识自己,衡量自己,把青春这一份财富理好,为祖国,为社会增添光彩,似水的年华,如梦的青春,我们不应该白白浪费。个性张扬的青春年华,是人生拥有的最大财富。所以,我们应该合理地去支配青春,理好这份无价之财,不要虚度光阴,浪费了大好年华。 青春焕发的我们不要再像少年无知时那样,因为不懂青春的意义而放松自己,懈怠自己,而是应该珍惜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把握自己,最大程度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的高楼,勇敢地向着自己的理想前进,让世界上的犯罪分子消失。

    现在有些人做一些违法的事,比如有的人在卖冰毒,还有一些人则是在搞一些偷盗抢劫的事……这些都是一些很严重的犯法的事.有一个人,因贩卖毒品几千克,被关在监狱里几十年,他们的青春白白得浪费了,只能在监狱中度过。

    看到这一幕,我不由得替他们感到惋惜。很多人都是从好奇慢慢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为什么不去找个工作呢?为什么不想想犯法是非常可耻的。他们都怀着侥幸心理,总是想着赚钱,赚钱……老想着天下掉下个馅饼。可他们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双手去赚钱呢?这样赚来的钱不就觉得非常肮脏吗?都知道犯法是要坐牢的,然而还是有很多人都“参加”了这个“非法赚钱活动”。许多人在坐牢后都抱头痛哭,非常后悔,有的骗了别人也对别人说抱歉,可这又有什么意义呢?要是在犯罪前能这样想,那不就没那么多人走上这种犯罪的道路。

    我们一定不要像这些可耻的人一样,来赚取一些非法物品。一旦犯了,就不能回头了,要是我们都知道并且遵守法律法规,那我想我们身边的坏人会少一些。

    青少年犯法的例子

    一对青年犯法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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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12:26 今晚报

    本报讯 得知女友与其前男友仍有瓜葛后,一男子心生不满,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女友的前男友,并纠集女友及同伙与对方殴斗,没想到此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该男子及其女友有期徒刑二年。

    22岁的女青年苏某与19岁的男青年李某是一对恋人。今年年初,当李某得知苏某与其前男友田某仍有联系时,即对田某心生不满。4月12日下午,李某与苏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

    了田某。李某先是与田某在网上互相谩骂,继而与对方约定时间、地点进行殴斗。随即,李某又纠集了两名同伙(均在逃),连同苏某一共4人,携带两把砍刀于当晚10时许赶至坐落于本市河西区的某医院附近。先由苏某指认田某,而后4人驾车尾随田某及其同伴杜某,当行至河西区挂甲寺一小区附近时,苏某、李某停车等候,另两名同伙则各持一把砍刀下车,趁田某和杜某不备,将二人砍伤。随后,4人驾车逃离现场。同年6月2日,苏某、李某被抓获归案。被害人田某及其同伴伤情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偏重)。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李某目无国家法律,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苏某、李某在此次犯罪中均未实施具体的持械斗殴行为,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考虑案件起因、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在事件发展中的作用等具体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 邢泉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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