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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调查报告

    买到假冒商品后怎么办——调查报告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可谓是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

    从食品到用品,从药物到穿戴,从里到外,哪里有真品的地方哪里就有假品的足迹,最后连买东西的人民币都有假的了。假的物品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甚至可以使人毙命!它们的市场远比真品要大的多,那些黑心的老板用尽甜言蜜语引诱人们上钩,昧着良心赚黑钱。

    所以,我们买东西要特别小心。但如果你买到假冒商品怎么办呢?就让我来做个调查吧!在我们小区我展开了调查。

    因为正值“五·一”期间,所以人们旅游买的纪念品也很多,其中也有次品。在我调查的15人当中,有8人认为应当找销售商或厂家退货或换货,他们认为一定不能让自己受损失,人数大约占总数的53%;有3人自认倒霉,他们中间有人认为价钱不是很多,不太值,有人认为路途遥远不值得,自己就担着,吃一堑长一智嘛,他们占总数的20%;其中有4人认为应当去找“消费者协会”,占总数的27%。

    他们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要使他人不再上当受骗,要依法给不法商家以有力的制裁。其实,我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我们应当提倡第三种做法,但这样做的人却不是很多,这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以法律来惩治不法商家,才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真正彻底的保护。同时,也希望那些正在或即将卖假冒商品的商家们,设身处地想想,你也怕买到假货吧?那就停止吧,这也是大家所希望的,让假品的云烟飘过,留下真品的天空!《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前言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

    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施行了十年,这期间,它为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于2003年8—10月主持开展了《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厦门、成都等16个省市作为调查地区,从这16个省市分层随机抽取的每一个居民家庭作为抽样调查单位,对抽中的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对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具有决策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65岁之间,其中以19-60岁的为主体;本次调查中男女被访者比例分别为52.5%和47.5%;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中技和大学专科为主,其比例达到69.5%;职业以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其比例为40.3%;家庭人均月收入以300-2000元收入段为主,其比例为79.4%。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4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75份。

    调查结果 一、97.6%的被访者知晓《消法》,58.4%的被访者对其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 二、大约49%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 三、15.7%的被访者回答他本人及其亲友曾参与过相关政策法规的讨论,有77.2%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愿意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讨论 四、有68.6%的被访者反映,近一年来,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过损害 五、83%的被访者在消费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首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六、69.2%的被访者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第二步的选择 七、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28.1%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26.3%的被访者认为“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2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权”最重要 八、77.5%的被访者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 九、56.9%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 十、当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时,71.5%的被访者会主动索取;当被访者主动索取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 十一、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 十二、5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状况“一般” 十三、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 十四、87.3%的被访者认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 十五、95.1%的被访者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十六、“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调查报告

    买到假冒商品后怎么办——调查报告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可谓是雨后的春笋,层出不穷。

    从食品到用品,从药物到穿戴,从里到外,哪里有真品的地方哪里就有假品的足迹,最后连买东西的人民币都有假的了。假的物品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不便,有的甚至可以使人毙命!它们的市场远比真品要大的多,那些黑心的老板用尽甜言蜜语引诱人们上钩,昧着良心赚黑钱。

    所以,我们买东西要特别小心。但如果你买到假冒商品怎么办呢?就让我来做个调查吧!在我们小区我展开了调查。

    因为正值“五·一”期间,所以人们旅游买的纪念品也很多,其中也有次品。在我调查的15人当中,有8人认为应当找销售商或厂家退货或换货,他们认为一定不能让自己受损失,人数大约占总数的53%;有3人自认倒霉,他们中间有人认为价钱不是很多,不太值,有人认为路途遥远不值得,自己就担着,吃一堑长一智嘛,他们占总数的20%;其中有4人认为应当去找“消费者协会”,占总数的27%。

    他们说,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还要使他人不再上当受骗,要依法给不法商家以有力的制裁。其实,我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我们应当提倡第三种做法,但这样做的人却不是很多,这证明我国公民的法制意识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以法律来惩治不法商家,才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真正彻底的保护。同时,也希望那些正在或即将卖假冒商品的商家们,设身处地想想,你也怕买到假货吧?那就停止吧,这也是大家所希望的,让假品的云烟飘过,留下真品的天空!《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报告前言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

    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施行了十年,这期间,它为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于2003年8—10月主持开展了《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厦门、成都等16个省市作为调查地区,从这16个省市分层随机抽取的每一个居民家庭作为抽样调查单位,对抽中的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对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具有决策权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8—65岁之间,其中以19-60岁的为主体;本次调查中男女被访者比例分别为52.5%和47.5%;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中技和大学专科为主,其比例达到69.5%;职业以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其比例为40.3%;家庭人均月收入以300-2000元收入段为主,其比例为79.4%。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4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75份。

    调查结果 一、97.6%的被访者知晓《消法》,58.4%的被访者对其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 二、大约49%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 三、15.7%的被访者回答他本人及其亲友曾参与过相关政策法规的讨论,有77.2%的被访者表示有机会愿意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讨论 四、有68.6%的被访者反映,近一年来,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过损害 五、83%的被访者在消费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首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六、69.2%的被访者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作为权益受到较大损害时第二步的选择 七、在《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权利”中,28.1%的被访者认为“选择权”的维护状况最好;26.3%的被访者认为“索赔权”的维护状况最差;2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权”最重要 八、77.5%的被访者意识到了经营者的不合法和无效的店堂告示 九、56.9%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 十、当经营者没有主动给予相关凭证时,71.5%的被访者会主动索取;当被访者主动索取凭证时,52.3%的被访者反映经营者不能快捷方便地提供 十一、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 十二、56.3%的被访者反映当地的“加倍赔偿”规定执行状况“一般” 十三、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修改“加倍赔偿”规定,应“增大赔偿倍数” 十四、87.3%的被访者认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进行“精神赔偿” 十五、95.1%的被访者知道“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十六、“公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和“。

    关于权益方面的调查报告

    中消协调查报告显示:消费领域三大问题最突出 人民网北京3月13日讯 记者刘克报道:昨天,中消协与北京等45个省市消协联合发布“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消费者对当前消费维权状况的总体评价表明,假劣产品、虚假广告、房价过高名列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的前3位, “索赔权”是维护的较差的权利 调查显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九项权利”中,消费者认为维护的较好的前三项权利依次为: “选择权”、“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8%、19.3%和11.8% 。

    消费者认为维护的较差的前三位权利依次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出评价的消费者占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8.5%、25.5%和10.0% 。其中,认为“索赔权”和“知情权”保护的不好的中选比例远高于其他选项。

    四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调查显示: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55.9%的消费者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 调查显示:42.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导致较大经济损失”,高于持其他观点的消费者的比例。

    此外,有28.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存在精神损害”;有12.5%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造成人身伤害”;有10.0%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侵犯人身自由”;还有7.0%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其他”现象。总的来看,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最主要表现。

    近五成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 调查显示:47.8%的消费者曾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52.2%的消费者没有向有关方面要求合理赔偿或补偿。 调查显示:37.0%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得到满意解决;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三成半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原因是“费时费力” 调查显示: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35.2%的消费者是因为“费时费力”,27.0%的消费者是因为“损失不大”,25.5%的消费者是因为“举证难”。 此外,7.4%的消费者因为“谁都不管”没有要求赔偿,3.1%的消费者因为“地方或行业保护”没有要求赔偿,1.9%的消费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要求赔偿。

    经营者对三包和其他责任履行的较差 调查显示:经营者履行较好的义务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做出上述评价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20.7%、17.2%和12.8%。

    经营者履行较差的义务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做出上述评价的消费者比例分别为:19.5%、18.8%和11.5% 。

    此外,“不以格式合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位列履行较差义务的第四位,有10.7%的消费者做出了这一评价,也应引起足够重视。 近六成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一般” 调查显示:56.6%的消费者认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的诚信度“一般”,33.0%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不高”,仅有10.4%的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诚信度“高”。

    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房价过高名列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的前三位 调查显示:排名前三位的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依次是:“假冒伪劣产品太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和“房价过高难以承受”,所占消费者比例分别是:21.7%、15.2%和14.7% 。 此外,10.1%的消费者选择“食品安全事故频发”,9.0%的消费者选择“手机质量问题多”,8.1%的消费者选择“商业欺诈防不胜防”,6.1%消费者选择“房屋装修问题较多”,5.3%的消费者选择“垄断行业店大欺客”,3.9%消费者选择“劣质农资坑农害农”,3.2%的消费者选择“不平等格式合同大量存在”,1.6%的消费者选择“消费破坏环境”,1.1%的消费者选择“消费浪费资源”。

    五成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 调查显示:50.9%的消费者认为当前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一般”,29.6%的消费者认为“不完善”,19.5%的消费者认为“完善”。 五成消费者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效率“一般” 调查显示:51.2%的消费者认为当前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效率“一般”,29.2%的消费者认为效率“高”,19.6%的消费者认为效率“不高”。

    近五成消费者认为当前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 调查显示:47.6%的消费者认为当前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25.5%的消费者认为仲裁机构发挥的作用“大”,26.8%的消费者认为作用“不大”。 五成消费者认为目前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 调查显示:54.3%的消费者认为目前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25.3%的消费者认为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好”,20.5%的消费者认为行业协会发。

    论述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收获

    根据我们关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据目前的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框架进行由浅入深的思考,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对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相关设计与完善措施,力图使本文能够在同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具有实践性、指导性、前瞻性。

    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个性化、专属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行业内如何有效地维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银行消费者作为直接介入金融服务活动的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重视。

    由此,开展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哪些问题、如何高效开展工作;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专门机构,怎样履行自身义务,保护银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日益突。 银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 立法方面不足的现状 银行消费者这一概念本应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业这一专业领域的具体延伸,但并未存在任何形式,特别是来自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确认。

    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法律依据就是目前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有其局限性;一是该法颁布实施于1994年,至今已经有19年的历史,显然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比如对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

    二是从该法第2条来看,原文表述如下:“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调整主体称呼为“消费者”,本身就很模糊,没有对主体的身份性质给予明确的定义,经过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将自然人归为《消法》领域保护对象的通行做法,但这仅仅是一种通行做法或者说习惯成自然。

    仅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我们现行消法的局限性。三是用定义中“生活消费”的这个消费目的来定性显得过于狭隘,无法适应金融行业的消费交易特点,比如,就我们银行业来说,基金理财、代理国债以及一些中间业务的开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消费这个范畴.这还不涉及我们银行业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这个方向上来认识这个局限性。

    银行业消费者权利的十二个不得了解情况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2017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针对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纠纷,国务院要求“一行三会”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入手,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1、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小编解读??金融机构要加大投入,出钱出人,完善机制。

    2、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小编解读:用户买理财产品前,要做风险评估测试,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就不能买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

    不过,小编希望这样的测评不要流于形式。3、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小编解读:此前有不少储户的存款被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导致纠纷。 看来,防范内鬼还是要靠技术监控。

    4、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小编解读:大爷大妈投资理财常被黑心销售忽悠,打击理财销售乱象,恐怕还要动用重典,多一些可操作的惩处规定。

    5、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背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小编解读:小微企业到银行贷款常常被“变相压榨”,捆绑销售各类产品,“店大欺客”现象该改改了。

    6、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小编解读:消费者维权之所以困难重重,源于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把责任择得一干二净,出了任何事都怪不到自己身上,这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体现。

    7、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小编解读:希望维权渠道从此畅通无阻。

    8、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小编解读:有的机构对合同的条款不做解释,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9、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10、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小编解读:金融机构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必须堵住。这份《意见》,如果能够落实到位,将改变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前的弱势地位。

    未来,也希望能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关于银行的调查报告

    用户了解和使用程度最高的仍然是自助银行,“了解并用过”的比例高达68%,仅有7%的人表示“不了解”。

    受访者对电话银行的熟悉了解程度紧随其后,了解这一业务的被调查者占67%,使用者有37%。而网上银行虽然已有较多的人了解(64%),但使用的比例还不高,只有27%,这与网上银行仍存在的安全隐忧和操作的相对复杂不无关系。

    相对而言,由于开办时间较短,目前许多银行的手机银行业务所能提供的业务功能不多,而且受手机型号和功能的限制,所以手机银行的“知名度”最低,只有38%的被调查者了解这一业务,使用者更是仅占被调查人数的10%。 在调查中还发现,对于新银行业务的功能,用户了解最多的是代缴费用,有7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这一项,其次是存取款和汇款,比例分别为51%、55%和42%。

    而只有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知道通过新银行业务可以进行外汇和证券的交易。一方面是因为存取款、缴费等业务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自然会受到更多的注意;另一方面对于电子银行渠道的安全缺乏信任,也会使一部分用户更愿意选择柜台服务进行证券外汇等交易。

    通过对这些问卷的答案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发现在对新银行业务了解程度和此类业务使用优势的调查中得到的结果与在线调查的结果基本一致。 安全便捷最受关注 在享受新银行业务服务的过程中,被调查者关注度最高的两个因素同样是安全和便捷。

    “经济”因素的关注度不高。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多数银行的新银行业务与传统业务相比,在收费标准上并无优惠,网上银行和银行卡等可能还要加收工本费,所以对于用户的吸引力不够;另外有些银行虽然对新银行业务实行了优惠政策或有阶段性的促销活动,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而没有引起更多用户的注意。

    目前有不少用户认为各银行之间的收费标准没有什么差异,所以在选择时也就不太关注这一因素了。而“品牌”因素的关注度最低则说明对于新银行的用户来说,品牌观念还远远没有深入人心。

    目前新银行业务市场上的品牌屈指可数,而且从内容到形式也都不够成熟。然而随着国内银行业开放和改革的深入,竞争将更加激烈,品牌必将成为银行吸引一个忠实客户群的法宝。

    现在国内的多家银行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作出了尝试。 新银行业务存在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被调查者对新银行业务缺陷的反馈。

    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新银行业务目前还存在种种不足。从满意度来看,所占比率最高的是电话银行,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同一指标值较低。

    其中首先是银行的服务不尽如人意。对自助银行的意见则集中于“网点设置较少”和“经常出现机器故障”两个问题。

    其次,对于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安全隐患的担忧较为突出。这主要是频繁出现的“假网站”事件和“木马”等给用户带来的不安全感。

    由于手机的丢失几率较高,保存在手机内的信息容易被盗用。另外,还分别有一些被调查者认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操作比较复杂”,可见操作是否简便易行也是关系到业务拓展的一大问题。

    因此,银行今后除了设计更为简便的操作方式之外,还应通过各种方式,让更多的用户轻松的了解和掌握新银行业务的操作方法,以消除一部分潜在客户对高科技交易渠道“望而却步”的心理。此外,有30%的被调查者认为手机银行“对手机型号和功能的限制”也是一大缺陷,影响了业务的推广;而对于电话银行,则分别有25%和15%的被调查者认为“菜单层次设置不合理”和“语音提示不够清晰明了”,这些都是需要银行继续改进的方面。

    调查结论:通过对这次银行网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认为消费者对于新银行业务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以其方便快捷等优势得到用户的认可。同时由于新银行业务开办时间不长,银行在服务、技术及硬件设施等方面还都需要继续努力完善,以解决用户普遍担心的安全问题及改善服务中的不足。

    而在管理和营销方面,还应加强对新银行业务优越性及操作方法的宣传力度,并将业务进行整合包装,形成各具特色的银行品牌,以此赢得更多客户的青睐,并使新银行业务继续健康蓬勃地发展下去。 追问: 我想向个性银行卡方面研究,你有资料吗?呵呵 回答: 呵呵!这个真没有!。

    银行消保办年度工作总结

    首先介绍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其次客户投诉管理机制及处理流程及处理结果 。以及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是否明确了全行员工所必须遵循的经营行为指引和准则。最后制定来年工作计划,使业绩更好的具体实施办法。

    银行消保办年度工作总结:

    1、制定并下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了我行消费老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2、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与考核工作,优化产品与服务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3、是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通知》,明确了消保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4、是联合人力资源部,行文下发《关于在分行零售银行部,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通知》,确定了消费老权益保护工作总、分、支三级联动的组织的构架体系。4、开展消保工作检查,并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全行工作。

    来年继续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投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继续抓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努力提升客户满意度。最后特别是针对客户投诉较为集中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自身管理角度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专门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尽量减少客户不满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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