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隐私权政策范文

最新版《京东隐私政策》什么时候正式生效
最新版《京东隐私政策》已于2017年8月27日起正式生效。
近日,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结束了对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评审。京东、支付宝等大型互联网企业也相应调整了企业产品的隐私政策,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删除、修改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关约定。
记者了解到,最新版《京东隐私政策》已于2017年8月27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调整包括明确了京东的产品与/或服务收集、使用及共享个人信息的类型方式和用途;以增强告知或即时提示的方式在收集、使用及共享个人信息时为用户明示选择权,并在产品设置中允许用户即时撤销授权。
记者也从侧面了解到,新版《京东隐私政策》更加突出了简洁性和清晰性,修改隐私政策是为了让用户容易和清晰地理解它。 众所周知,技术手段是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有效措施,能够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的完善和创新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记者注意到,京东在这方面也做了明确规范:京东会采取加密技术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保存,并通过隔离技术进行隔离。在个人信息使用时,例如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关联计算,京东会采用包括内容替换、SHA256在内多种数据脱敏技术,增强个人信息在使用中的安全性。
除此之外,不管是共享或转让用户个人信息,京东隐私政策都要求“事先获得用户明确的同意或授权”。对与京东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京东会与其签署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京东的说明、京东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隐私面单是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据报道,截至目前菜鸟、顺丰、京东全面参与隐私面单推广已经有大半年时间,各大公司推出的隐私面单,大多是在关键的个人信息上进行隐藏处理,并且隐去的信息不尽相同。
报道称,京东的“微笑面单”,在包裹生成时部分隐藏用户的姓名和手机号信息,以笑脸(^_^)代替,截至目前,所有京东自营自配送以及第三方商家使用京东仓配服务的包裹已全部使用微笑面单,而菜鸟网络的隐私面单仅对客户联上的收件人电话进行加密处理,但在留给快递员的快递联上,仍罗列着收寄件人的完整信息。 隐私面单被称为是平衡实名制和个人隐私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但对于其能否遮住隐私,防止信息泄漏这个问题,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使是行业专家也有不同观点,有专家称,与传统面单容易泄漏个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相比,隐私面单还是很有效果的。
隐私面单只有快递员通过系统才能看见,很大程度地规避了个人隐私泄漏的一些风险。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快递公司员工泄漏客户隐私屡屡见诸报端,个人信息被明码标价售卖,每条1至10元不等,隐私面单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程度有限,现在只能说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毕竟对于非法购买信息的企业来说,批量获得个人信息的来源并不在分散的面单上。 快递业的隐私保护,除了推行隐私面单,更应该从源头抓起,加强对后台的数据库管理,以及行业自律,希望可以早日实现!。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案例一 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
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5岁的辉辉就读于腾飞幼儿因,腾飞幼儿园将该园幼儿绘画作品结集出版并公开发售,其中选釜了辉辉6幅作品。辉辉妈妈看到后。
认为幼儿园应该支付稿酬。可是幼儿园园长解释说:“你儿子才5岁,不享有著作权。
况且你儿子的作品是在我园教师辅导下完成的。著作权应归幼儿园。”
案例二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三 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
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有这么一个案例,妻子住院治疗期间,丈夫陪护,百般无聊之际,看到妻子的病历摆在护士站的柜台上,随手就翻阅其资料,当看到资料中记载"孕四产一"时,就发生了疑问,后来询问专业人事才知道怎么回事情.实际情况是他们结婚4年,才有现在一个孩子.大家都应当明白是怎么回事.后来他们就因此而离婚,离婚后其妻子起诉医院,侵犯了隐私权,医院败诉. 16岁的少女王雪终于向学校讨回了自己的尊严——北京市首例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和学校侵犯名誉权案2001年9月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下令不许同学和她说话。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下:“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
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雪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求一篇关于隐私权的论文~~
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下)发布日期:2009-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突破 内容提要: 学界正在对隐私权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十分明显。论文从网络技术对现实生活影响的角度,分析网络时代对隐私权的新要求,比较其与传统隐私权之间的差距,论述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对象、权利属性上的突破。
作者认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网络拓展了隐私权的对象范围;网络隐私权不再是单纯的人格权,而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 三、网络隐私权在对象上的突破 (一)隐私权的对象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对其隐私〔所体现的〕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体现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维护人格独立和尊严等人格利益的直接利益,也包括如树立良好的公共自我形象———获得好名誉、便于社会交往、获得经济利益等间接利益。
[1]隐私权的对象是隐私权客体利益的现实载体或表现形式,即隐私。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对象,其范围包括可能承载隐私利益的个体空间、个体事务和个体信息。
(二)网络条件下隐私范围的扩张 1.网络时代隐私权主体的扩张导致隐私范围的扩张 上文所证,隐私主体的扩张在网络时代得到了强化,伴随互相网的出现,原先不列入隐私范围的非自然人主体的独立空间、个体事务与个体信息都可能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的对象。 首先,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独立空间可能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范围。
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前,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所在地,因其具备公开性而不被视为隐私的范围。[2]以企业组织为例,企业的住址、占地规模、所使用的厂房、仓库等,这既不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构不成隐私的范围。
但在网络上提供网络经营服务的网上企业,其现实的办公的地点可能就是企业主或工作人员的住家或某个简陋的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网上企业的现实独立空间虽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其具有当事人的隐私利益,为维护网上企业的尊严与公众形象,其可以选择是否将其独立空间的具体详尽的地址信息昭示于人。
即使是那些公开其地址的当事人,其仍有权不允许他人擅自闯入或参访其独立空间领域,以确保其隐私利益的实现。 其次,自然人的群体组合、企业或社会团体的个体事务或信息可以成为网络时代的隐私范围。
个体事务和信息,是与个体有关的全部事务与信息,除了法律强制要求或另有约定公开外,其他的事务与信息应属于个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及传播。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及传播的个体事务及个体信息都会对当事人的独立、尊严及公众形象产生影响,所以是当事人隐私利益所在,应列入隐私范围。
如企业因为未及时交纳卫生费被要求补交、企业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企业员工在办公地点因工作或私人原因发生争执等,这些企业事务不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如被广而告知,必然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或人格尊严带来影响。因而在合法范围内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不被任意地披露与宣传,因为这将对企业的人格独立和尊严及公共自我形象带来消极的影响,破坏企业的隐私利益。
再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盲人或残障人士、企业的夫妻员工离异、企业录用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数甚至是企业某个在职员工患有爱滋病等企业信息,其亦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但企业亦不一定愿意公开其信息,以免公众误解或影响企业名誉或社会交往。这类企业信息如果不做为企业主体的隐私来看待,任其传播,甚至被其竞争对手恶意在网络上广泛宣传,都会给企业人格独立和尊严及公共自我形象形成的隐私利益带来现实的损害。
可见,在网络时代来临前,因为传播方式、传播渠道及影响面有限,自然人之外的个体(包括网络上非自然人组合、企业、社会团体)的独立空间、个体事务与个体信息容易被忽略其作为隐私范围的重要性。但在信息互通极为便利与发达的网络时代,再不重视自然人之外主体的隐私,就会给自然人之外主体带来法律无法保护的不公正的利益损害结果。
2.网络的特殊性导致隐私范围进一步拓展 在信息传播不甚发达的时代,许多个体的事务或信息不属于传统隐私权的隐私范围。主体的姓名、住所地,还有主体联系方式、购买商品、娶妻生子等信息,这些在现实生活环境里是以公开的状态呈现的,空间的距离使得主体现实生活环境以外的其他人无法利用这些信息,从而避免扰乱主体生活环境的安宁。
故传统隐私权不将这类事务或信息作为隐私范围。 在网络时代,网络环境以个人自由主义本位为基本价值观念,具有信息化、自由和高效率的社会特征,还具有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无纸化、交互性和传播速度快的技术特征。
[3]信息传播渠道的拓展,使得主体的这些本来公开的信息可以跨越其自身的生活环境,而为全世界所公知。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些本来在现实环境中不需要保密的信息来采取行动,从而影响主体的正常生活。
因此,网络的出现需要隐私权扩大其保护范围。以文艺名人为例,虽然其在公开场合使用的是艺名,但其单位或邻。
关于隐私权的案例和相关法律
我这里有很多隐私权的案例
不过都在书上呢,内容很多啊,你如果想要的话,我用QQ给你传过去吧
我在这里就给你写一篇好吗,和这篇的相关法律。
1。未成年人揭人隐私是不是侵权?
问:我孩子出生时在脊椎骨的末端长了一条约有三厘米长的“尾巴”孩子7周岁上小学后,一天上厕所时他的“小尾巴”被一个同学看见了,就到班上去跟起他同学说了,孩子的缺陷自然引起了同学们的嘲笑,大家都拿他当小怪物。那个同学还时不时的突然拽下我孩子的裤子把他的缺陷展示一下,孩子因此再也不肯去学校了,对于那个惹事的孩子,我去找他的家长理论,他们向我道了歉,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表示。请问,那个孩子的家长是否有责任?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孩子?
这里就包含《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尽心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布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朋友还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这些都是我在书上找的,帮你打出来的,你要是认为我这个是答案的话,我在帮你打点,因为我都打完了,要好几个小时呢,然后你在不肯定我,我不是白写了吗,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