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促进工作效果评价范文
健康管理效果评价包括哪几个方面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 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 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 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 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
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 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职业健康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
模拟设计对该行业开展健康促进计划和评价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评价评价概述(1)一、评价的概念 评价是客观实际与预期目标进行的比较。
评价贯穿于整个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管理过程的始终。评价概述(2)二、评价的作用1、了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的效果如何。
2、对项目全面检测、控制。3、最大限度地保障计划的先进性和实施质量。
评价概述(3)三、评价的目的1、确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的合理性和先进性。2、确定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干预活动的数量与质量,以确定干预活动是否适合目标人群,各项活动是否按计划执行,以及资源利用情况。
3、确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计划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可持续性如何。4、项目的产出是否有混杂因素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
5、向公众和投资者说明项目结果,扩大项目影响,改善公共关系,以取得目标人群、社区、投资者的更广泛支持与合作。6、总结健康教育/健康促进项目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的项目方向。
评价的种类和内容(1)一、形成评价(1)1、形成评价的概念:形成评价是一个为健康教育计划设计和发展提供信息的过程,包括为指定干预计划所做的需求评估及为计划设计和执行提供所需的基础材料。其目的在于使健康教育计划符合目标人群的实际情况,使计划更科学、更完善。
2、形成评价的具体内容:1)了解目标人群的各种基本特征。2)了解目标人群对干预的看法。
3)了解教育材料发放系统,包括生产、贮存、批发、零售以及发放渠道。4)对问卷进行预调查及修改。
5)了解哪些健康教育干预策略适用于目标人群,健康教育材料预实验,确定其适宜性。6)针对计划执行的早期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根据新的情况对计划做适度调整。
评价的种类和内容(2)一、形成评价(2)3、形成评价的方法与指标1)方法文献、档案、资料的回顾;专家咨询;专题小组讨论;目标人群调查;现场观察;试点研究等。2)指标计划的科学性;政策的支持性;技术上的适宜性;目标人群对策略和活动的接受程度等。
评价的种类和内容(3)二、过程评价(1)1、过程评价的作用(1)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评估项目运作和修正项目计划。1)评估项目运作情况教育干预是否适合于教育对象,并为他们所接受?教育干预是否按既定的活动类型、时间、频率加以实施,干预的质量如何?教育材料是否全部发放给目标人群?教育的覆盖面如何?目标人群参与是否积极?不愿参与的原因何在?教育服务利用情况(如展览、咨询等服务项目),利用率低的原因何在?是否建立完整的信息反馈体系?各项记录的完整性、质量如何?在项目实施期间有无重大的环境变化(如各种重大事件),对项目执行的影响如何?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工作态度、责任心及与教育对象、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工作情况。
2)修正项目计划评价的种类和内容(4)二、过程评价(2)2、过程评价的实施方法1)直接观察各项干预活动。2)社区及目标人群调查。
可根据随机原则,在少量目标人群中进行抽样调查、中心地区调查、网络调查、专题小组讨论等。3)举行项目工作者会议。
定期举行计划设计者、管理者及执行者的联席会议,讨论来自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4)追踪了解情况。
以记录档案的形式对各项活动开展的日期、内容、目的、地点、持续时间、活动组织者、目标人群及参与情况进行追踪了解。为了有效的评价项目的运作,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必须建立过程追踪系统。
其人员组成为:健康教育计划的设计者;健康教育专业人员;项目合作者;目标人群代表;社区卫生机构、新闻机构代表等。评价的种类和内容(5)二、过程评价(3)3、过程评价指标经费执行率项目执行率干预活动类型、干预次数、持续时间媒介拥有率干预活动覆盖率干预活动暴露率有效指数评价的种类和内容(6)二、过程评价(4)4、过程评估中的质量控制1)内部质量控制:主要是项目内部工作人员在对项目进行过程评估时,严格掌握评价标准,把好评价质量关。
2)外部质量控制:一般由项目以外的、有项目评价经验的人对过程进行的质量控制,常用的方法是专家小组审查。评价的种类和内容(7)三、效应评价(1)效应评价是要评估健康教育计划导致的目标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倾向因素、促成因素、强化因素)的变化。
效应评价也成为近期和中期效果评价。1、效应评价的内容1)倾向因素:如目标人群的卫生保健知识,健康价值观,对某一健康相关行为或疾病的态度,对自身易感性、疾病潜在威胁的信念等。
2)促成因素:卫生服务或实行健康行为的资源的可及性。从健康促进角度,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情况,行政对健康教育的干预程度、效果也可以说是更强有力的一种促成因素。
3)强化因素:与目标人群关系密切的人对健康相关行为或疾病的看法,目标人群采纳某健康相关行为时获得的社会支持,及其采纳该行为后自身的感受。4)健康相关行为:干预前后目标人群的健康相关行为是否发生变化,改变量是多少,各种变化在人群中的分布如何。
评价的种类和内容(8)三、效应评价(2)2、常用效应评价指标1)卫生。
对健康促进县的建议意见
现在之所以有许多学校不重视心理健康课,是因为它不像语文数学一样可以用成绩来衡量,对于心理健康教育的老师来说,他们所做的工作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虽然可以感受到学生的改变,但是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其他的老师就会觉得用时间来上心理课是在浪费学习时间。
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需要心理老师教他们如何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对于中学生来说,让他们了解青春期的各种问题与人际关系的处理是迫在眉睫的,对于高中生,让他们明白自己的人生目标与形成正确的自我,这些知识如果我们不指导学生去学习,他们会在成长的过程中多走许多的弯路,而且在他们的学习的过程中总是带着迷惑去学习,这会大大损耗他们的心理能量,在学习上所用的能量的就会减少。
心理课的重要性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健康管理效果评价包括哪几个方面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4.1.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4.2责任和义务 4.2.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用人单位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 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 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 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 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 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 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
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 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职业健康制度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
健康教育效果评价及如何提高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执行率
健康教育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项目,其意义在于教育人们树立健康意识,提高群众健康保健知识知晓率,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以降低或消除影响人体健康的危险因素,减少疾病发生或不发生,从而达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延长寿命的目的。
卫生局对全县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健康教育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加强健康教育机构的建设,不断提高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的素质。
三是切实发挥健康教育讲师专业优势,努力提高健康教育效果,并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健康教育工作,真正发挥健康教育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