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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监督投诉信访回复范文

    信访回复范文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如果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机关和本单位收到日期。

    (2)受理的信访事项。如受理多个信访事项,应逐一写明。

    第二部分: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1)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的认定。

    (2)作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处理意见。

    对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答复。 第三部分:告知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

    告知信访人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复意见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必须由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不能以机关内设机构或信访职能处室的名义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针对性。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

    (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准确性。用词造句通俗易懂,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不使信访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

    (四)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形成要有严格的报批审查程序。一般信访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使用A4纸。 (六)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须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信访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挂号邮寄送达等。

    答复意见书抄报上一级机关和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机关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其他机关转送的,要向转送机关通报办理情况。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交办函的日期、交办机关的名称及交办编号。

    (2)交办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3)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单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部分: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过程。包括:(1)信访人基本情况。

    (2)调查核实、会议研究、领导审批、确定处理意见等工作过程。 第三部分: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包括:(1)经核实认定的主要事实。(2)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3)处理意见。多个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要逐一写明。

    第四部分: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信访人进行答复的情况。包括:(1)书面答复意见的送达方式及日期。

    (2)信访人对书面答复意见的态度。 (三)落款:包括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词恰当、言简意赅。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须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在文头标明。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使用A4纸,文头纸使用单位文件纸。落款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四)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为办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交办机关。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抄送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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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事业单位对投诉的答复是否是行政行为

    政府投诉举报中心,针对对自己的投诉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目前,中国的各种类型的投诉举报中心太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般说来,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不是行政行为。例如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投诉举报中心等等,这些行业或者部门,根本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一些部门虽然是国家行政部门,但其投诉举报中心,履行的不是国家具体行政职能。

    即使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也不能一概作为行政行为。例如政府信访部门,其绝大多数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的的答复,可视为行政行为。例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针对自己部门的投诉举报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到政府行政部门投诉应该给书面回复吗

    只要是公民以各种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二条)都是信访,国家机关的范畴又非常大。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因为纪委和检察局合署,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

    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诉求,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提出获得书面答复的申请,遭到的拒绝的理由主要汇集有以下两点:

    1:部门以“没有硬性规定”为由拒绝。

    2:部门以“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为由拒绝。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实条例说的很清楚,只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的理由合情合理,就算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硬性规定)-------如果遭到政府机构的拒绝,该部门已经违背了妥善处理的原则。

    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担心追责,奉行少做少错的办事原则,书面材料---能不给书面尽量不给,毕竟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作为公民还是要拿好书面证据才能切切实实的保护自身权益,否则真到了申诉甚至行政诉讼的时候,有关部门突然来个矢口否认会让你欲哭无泪!

    附相关条例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行政部门或称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现代社会,负责执行法律的公共机构通常称为政府,执行由立法部门订立的法律。

    信访回复-对信访回复意见不同意如何处?对信访回复意见不同意如何

    根据2005年1月10日颁布、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是一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方式,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程序,所以,信访的处理结果相对来说弹性较大,你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信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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