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审议法院执行工作意见范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五条意见和建议供你参考: 一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
建议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不断探索完善新的救助措施和办法,扩大救助面,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社会各界配合的新的执行体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同时,法院有责任对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进行有关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培训,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以“三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浓农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资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有效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是切实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人大代表指出,法院有时片面强调调解率,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讼累。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制度,尤其对涉及农村相邻关系、彩礼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有具体措施。
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不能调解的,“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判。 五是要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对法院判决正确、上访无理的当事人,在做好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的同时,要敢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对于长期无理缠访的,该打击的一定打击,减轻各级党委、政府压力。
如何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
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长向会议作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外,“两院”还要派员到各代表团会议、各代表团小组会议或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听取代表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代表可以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做好审议前、审议中、审议后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认真审阅和听取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作好发表审议意见的准备。
二是在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如实表达会前征集和听到的批评、意见、建议,对重要问题可以提出询问。
三是郑重地投好自己的一票。在对“两院”报告进行审议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才能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投票表决前,会议会安排专门时间让代表对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将付表决的工作报告稿(决议稿)再进行审阅,代表可重点审阅自己在审议当中关心并提出意见的部分内容。如果有看法和意见,还可再提出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
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凡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院”报告的审议往往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重头戏”。
人大会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属于行使哪项职权
人大会议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属于行使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宪法第3条、第67条和128条等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
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担负起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的光荣使命。 一、当前人大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好形式,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形式不断拓展,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也不可否认,发展中的人大监督工作必然也存在不少自身问题以及与人民法院审判独立权不相适应的情况。
首先是监督内容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人大监督必须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恰当、合适的形式,努力把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或最小程度,把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
因此,需要比较清楚地界定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司法公正和效率。例如,人大对法院询问和质询权应有所约束,提出询问和质询的事项一般应限于法官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当就具体个案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
其次,对于个案监督问题。司法界和学界多数持否定意见, 地方人大的同志多数持肯定意见,也有的认为必要但应当规范。
人大监督必然会涉及个案,但不应以纠正个案为最终目的,而是为了透过一些个案中的异常现象搞清是否存在违法腐败行为,进而发现司法机制是否存在缺陷,法官是否胜任。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前提是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之内,即需要明确的法律实体规定和法律程序规定。
(一)人大应尊重与支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人大对法院有监督权,但应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明确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目的,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人大监督权的范围有多大,监督应采取什么形式和手段,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1.对人的监督,即监督法官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职务不相称的行为。
一旦发现有这些行为,即可予以罢免、撤职、免职等。 2.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法院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一旦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即可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完善。
比如,目前地方法院受地方行政机关非法干预严重,使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人大就应当通过行使监督权,监督、支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以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法律,改变司法体制,从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预。 3.对司法政策的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维护稳定、发展、繁荣这个大局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如果发现司法政策和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就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调整司法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司法工作重点做出决议。
(二)人大应善用监督权。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国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的活动都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生活。
当然,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也应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缺乏法律约束、规范的个案监督,极易造成监督权逾越司法权,从而破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与人民法院共同分享司法权力”的法治原则。
(三)人大应悉心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过多的、缺乏法律的规范、约束的个案监督,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经常就个案的审理去向人大汇报,这就有可以使权力机关事实上成为司法机关的“上级”,从而与宪法确认的司法独立的原则不符。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