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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有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的范文?(具体案例).千万记住是检察院的啊

    **市人民检察院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关**,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黄**、关**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黄**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关**,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黄**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黄、关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黄**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关**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黄**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黄**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黄**、关**现押于**市看守所.

    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相关评述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就该县两家“超市”违法收取职工“上岗保证金”一事提起公益诉讼、维护了近千名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一个成功例子。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但企业收取并且无偿使用职工“上岗保证金”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该县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两“超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以诉前和解方式为职工追回“上岗保证金”2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7年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首开公益诉讼之先河,现载入民事诉讼法教材被专家们称为“公益诉讼鼻祖”。

    1997年前后,在国有企业转制和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当年5月,南阳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方城县独树镇工商所将价值6万余元的门面房,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私人。通过调查,确认该工商所确实低价转让了国有资产,但其中没有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如何介入此案、如何挽回国家的损失?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难题。

    当年参与指挥办理此案的南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杨柯一回忆道:“在国外,比如法国、德国和美国等国家都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对公益诉讼行使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同时,在我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法律和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重要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由于找到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我们决定根据宪法的规定,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嗣后,全国多省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初步改变了公共利益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现状,使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遏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据悉,2002年以来,南阳市共提起公益诉讼79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56起,环境污染案件12起,垄断案件9起;1997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500余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亿7千万元。

    由于缺乏法律明确依据,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在今年年初走到了尽头,这是缘于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此批复指出,法院不再受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至此,所有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都被叫停,公益诉讼仍然陷入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憾中。

    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目前困惑公益诉讼的难题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无法可依。立法的缺位一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无法统一的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

    二是支持起诉和采用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缺乏必要的刚性。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应该有多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公益诉讼采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办法,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难以完全重合,启动起来相当困难;而采用检察建议等非诉讼形式,虽然操作简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刚性。

    三是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好界定。保护公共利益会不会侵犯到公民的意思自治?当然,雀巢奶粉事件、四川沱江污染事件肯定是侵犯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这种事件面前义不容辞,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四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公益被侵害的案件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因法律的缺失而造成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或因国家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有关主体不愿起诉、起诉不力,或因受害者众多而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从而造成公众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保护。

    中纪委检察部案例

    2013年9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曝光台”,集中发布和报道了各地区各部门查处的一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安徽、青海、云南、贵州、广西、河北等省区,包括:

    1、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副镇长肖某某工作日午间饮酒滋事;

    2、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私用警车前往山西探亲;

    3、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曙光乡原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玉斌参与殴打收费员;

    4、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三江责任区刑警队某民警索要“办案费”;

    5、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以工作交接为名公款吃喝。

    6、河北省尚义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兼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贪污、挥霍公款、收受礼金等。

    今日说法典型案例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吕通过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说对非机动车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

    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

    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法院判决,雇主故意伤害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

    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

    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

    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

    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交通肇事司机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农村户口,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

    当妈妈出。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世界上典型的案例有辛普森杀妻案,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中国典型的案例有黄静案、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等。 1、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2、黄静案: 黄静案,是2003年初于湖南省湘潭市发生的一起案件,此案的嫌疑人为男友姜俊武。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有多处伤痕。尸检报告称其为处女,但其生前男友姜俊武的精液被在现场发现。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他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以强奸中止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法律基础案例分析

    基本上没有不妥。但是:

    依据刑诉法规定,本案中,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针对的是已生效判决、裁定。即上一级检察院必须等到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在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生效后再向同级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

    法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PS: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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