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的人结婚申请书范文
与服刑人员结婚如何申请请问您:要和服刑人员结婚该如何申请?我可
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这其中操作有难度的应该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都是要向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但是民政部门出台的规定与监狱局和司法部门的协调就很难说。
所以有的地区已有登记案例,有的地区则不能执行。
请问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该怎么写
主要把你个人的实际情况简单叙述一下 还有附带你结婚对象的资料 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 所以没办法替你写什么 而且这个申请也不是多复杂的东西 法律上并没有说服刑人员不可以结婚 所以申不申请不是很困难的问题 关键是怎么实践成现实1: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
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2: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现在明白真正的问题在哪里了吧,这是很麻烦的,不过还是希望你能有情人终成眷属 并早日结束服刑期,过上幸福的生活~。
请问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该怎么写
主要把你个人的实际情况简单叙述一下 还有附带你结婚对象的资料 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 所以没办法替你写什么 而且这个申请也不是多复杂的东西 法律上并没有说服刑人员不可以结婚 所以申不申请不是很困难的问题 关键是怎么实践成现实
1: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2: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现在明白真正的问题在哪里了吧,这是很麻烦的,不过还是希望你能有情人终成眷属 并早日结束服刑期,过上幸福的生活~
平凉监狱的服刑人员可以申请结婚吗
狱中人员结婚难是以为有两个规定制约了: 1: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
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2: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就是说,结婚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才可以,那么第一条的“保证监管安全”的界定就很模糊了,服刑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离开监所,而离开监所是否构成危害监管安全呢?这应该由谁来判断呢? 这两条看似清楚实则矛盾的规定,基本断送了服刑人员的结婚梦!。
服刑人员想登记结婚怎么申请
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跟监狱管理部门申请。只要当事人双方能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我想和服刑中的男朋友结婚
希望这个东西对你有用,仔细看有关于你这方面问题的答复! 四、罪犯权利的平等享有 (一)关于罪犯的婚姻权 罪犯是否具有婚姻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罪犯享有离婚权并无异议,但对于罪犯是否享有结婚的权利则存在着完全对立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首先对罪犯的结婚权表明态度的是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在《批复》中司法机关对于罪犯是否有结婚的权利分3种情况作了如下的批示:一是,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二是,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过去由法院判处的两种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即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
三是,对于因病保外就医的罪犯,考虑到病愈后还要收监执行的情况,因此,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以不允许为宜。从该《批复》区分的三种情况看,实际上是剥夺在监狱中执行和暂时在监外执行但还需监内执行的犯罪人的结婚权,可能不再收监执行的监外执行者、缓刑者和假释者则享有结婚权。
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也基本上采取这一立场,它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期间,不准结婚。”这就说明,一直以来,只有部分犯罪人享有结婚权,而大部分犯罪人则被剥夺了这一权利。
在结婚权上,犯罪人之间是不平等的。 但实际上,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任何法律从来就没有剥夺过犯罪人的结婚权。
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均规定,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结婚:1. 达到法定婚龄;2. 无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之疾病;3. 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 无重婚事由。可见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服刑人员不得结婚的规定。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家对婚姻登记只有年龄和身体条件的限制,没有个体身份的限制。1994年通过的《监狱法》第7条更是明确规定“罪犯……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我国的根本法和基本法中,只有对公民的合法婚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从没有对罪犯婚姻权提及“剥夺”二字。这说明,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看,罪犯无论被判处何种刑罚、无论在监内执行还是在监外执行,其结婚权在法律上从未被剥夺,他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结婚权。
一般认为,刑罚执行中执行机关剥夺部分犯罪人结婚权的理由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罪犯在监狱中服刑,无法和正常人一样行使婚内权利,也无法与正常人一样履行婚内义务;二是,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均要求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但服刑的罪犯无法亲自办理该手续。这些理由是否成立?笔者认为,结婚权是公民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及与谁结婚的权利,至于结婚后是否能正常过上婚姻生活不是结婚权的内容。
如果以后者决定前者,则实践中众多情况下也不能结婚,例如,性无能者在结婚后不能与另一方过正常的性生活、两地分居者结婚后长年无法生活在一起等等。但对于这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剥夺他们的结婚权。
另外,能不能亲自办理结婚手续不应当决定其是否有权结婚,只要结婚手续办理中特事特办,这一问题并不难解决。所以,以这些理由剥夺在监内执行的罪犯的结婚权是不成立的。
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剥夺在监内服刑罪犯结婚权的理由不成立,才出现了全国各地监内服刑犯纷纷向执行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的情形,实践中也有执行机关特批准许在改造设施内服刑的罪犯结婚的案例。例如,2000年12月,张要辉与雷芳开始恋爱,不久,两人发展到同居关系。
2001年年底,因雷芳怀孕,张要辉随雷芳到她父母家住了下来。12月30日晚9时许,张要辉趁雷芳的妹妹雷青熟睡之机将其奸淫,其后张又两次奸淫了雷青。
次年8月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要辉有期徒刑3年半。在刑罚执行期间,雷芳同意与张要辉结婚。
张向看守所所长邓桂成报告了自己要和雷芳办理结婚登记的想法。执行机关向上级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
2004年2月19日,公安部发来公监管[2003]28号文件,答复如下: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此件还被抄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
2004年4月22日上午在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邓桂成带领下,与雷芳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注:《奸污恋人妹妹入狱后诚恳悔罪 罪犯服刑期获准结婚》,红网http: //www. rednet. com. cn(2004年10月21日访问)。)
又如:1997年,边铁刚因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其妻李玉梅带两儿一女改嫁;2003年,李离开后夫返回边铁刚原籍生活,并决定与尚在狱中服刑的前夫复婚。国家民政部对监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