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核查报告范文
如何写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报告
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
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有意识地挖掘案件线索。对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定性定量分析,再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和主攻方向。
坚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方面抓紧线索疑点,全面了解核实情况,搞清来龙去脉;另一方面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取证,取证的对象和范围不仅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务资料,而是进一步向关联单位和事项延伸。
特别是对那些若隐若现的线索,始终保持坚强的毅力和韧性,锲而不舍。
如何写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报告
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
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有意识地挖掘案件线索。对初步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和定性定量分析,再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和主攻方向。
坚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方面抓紧线索疑点,全面了解核实情况,搞清来龙去脉;另一方面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取证,取证的对象和范围不仅限于被审计单位和财务资料,而是进一步向关联单位和事项延伸。
特别是对那些若隐若现的线索,始终保持坚强的毅力和韧性,锲而不舍。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
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
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
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是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
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
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四是初步核实结果处理。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参考资料:柳州日报-监察机关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