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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一份民事调解书

    和解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市 区。

    甲方:(A)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B) 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 (C)公民身份号码:

    丁方: (D) 公民身份号码:

    戊方:(E,买药的人)公民身份号码:

    己方:(那个孩子他父亲)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

    简要叙述事实以及支付精神损失费的原因(此处一定不能表明自己对于这次事故负有责任,此次事故是出于意外死亡,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精神损失补偿)

    有鉴于此,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各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乙丙丁分别支付己方人民币25000元作为己方的精神损失费.。

    2、甲乙丙丁四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己方不再追究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的任何民事责任,亦不得向甲乙丙丁四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承担任何义务。己方在此之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均与甲乙丙丁四方无关,由己方自行负责。

    3、若甲乙丙丁四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己方不履行本协议相关之规定,己方应将上述款项于3日内退还甲乙丙丁四方。

    4、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各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己方:

    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文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标题、首部、正文和尾部。

    标题、首部和尾部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容易掌握。较难的是协议书的正文部分,就是对当事人纠纷的简要介绍及达成的协议内容的表述。

    正文要求简练,对纠纷的经过需用与有限的文字表达清晰、完整,达成的协议内容更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要写好协议书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质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笔者认为需做到“四要”。

    民事私下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甲方:xxx, 男,汉族, 现年 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二、制作调解书的背景 甲、乙双方因 案,现乙方已以甲方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向xxx派出所报案,该所也以甲方涉嫌经济诈骗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因甲方在此事中,也是被人蒙骗,现在 的主持下,双方就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及相关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特制订本《调解协议书》。

    三、双方一致的意见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叁万圆整(¥130000.00元),并以下述第四款规定的方式支付乙方;乙方将原收条原件交还甲方,并就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出具新的收条交付甲方。 (二)、乙方在甲方以下述第四款规定支付赔偿款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此案,承诺使甲方获得释放。

    并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再追究甲方的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本《调解协议书》自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甲方应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所列的所有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转到广东xx律师事务所银行帐户。由该所在乙方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此案成功,并使甲方获得释放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负责给付乙方。

    否则广东xx律师事务所应将此款退还给甲方。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与民事判决书有共同之处,下面介绍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写作方法,以供参考。 1、标题和编号。

    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

    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如“案由:离婚”。

    4、事实。调解书事实的写法,应视具体案件而定:如先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再写明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写法上,一般采取把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在一起写。它不像判决书那样把事实写得很详细,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练,在简明上见功夫。

    5、理由。调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从而讲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态度。

    案情简单,协议达成也顺利的,可以不写理由,或者调解理由从简,与事实写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经济纠纷案件,则应当另起一行写明调解的理由。

    6、协议内容。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意见,二是诉讼费用的负担。 7、注明文书效力。

    在诉讼费用负担的左下一行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并加画人民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调解书 百度百科-调解协议书。

    拟写一仿民事调解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

    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

    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

    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

    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

    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

    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

    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

    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

    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上日期到后不执行怎么办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求不服民事调解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

    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

    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

    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

    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

    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

    **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

    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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