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
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
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
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
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的规章制度及措施
《安全生产法》条款释义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制度和要求。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对操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保障安全生产,意义重大。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其是否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直接决定着生产能否安全进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基本义务。但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包括奖惩措施),监督、促使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改正。
(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总是难免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了解得更为清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这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要求。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
安全隔离。
清洗和转换。
通风。
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
防护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指的是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贯彻的管理安全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等法规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
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罐内作业”:凡进入塔、釜、坛罐、炉膛、锅内、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作业,均称为罐内作业。
进行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执行。“罐内作业”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几种:安全隔离、清洗和转换、通风、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加强监测和罐外监护、防护用具和照明、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证”。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时,在确认起重环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则: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斜牵斜挂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吊物上有人不准吊;地下埋设物不准吊;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3)“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③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坠落。
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⑥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
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行超过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首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4)“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防火、动火、用火制度”。
(5)“带电作业”:一般不允许“带电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办理“带电作业票”,并在安全防护及救援措施完备的情况下,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专业人员的指导、监护下,才准专业操作人员作业。 5、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专职化验员进行操作,并执行“剧毒危险化学品付出储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6、其他危险作业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的区别?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2年12月2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件第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危险作业,也就是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等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危险作业的呢。如果您觉得正确或者采纳,麻烦给我好评,谢谢。
急需客运、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
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修理钳工安全制度 1. 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以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 修理车辆底盘部分时,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 修理翻斗车、铲吊车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 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份以防打伤头手。 5. 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执照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后有无车辆。
无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 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和加汽油场所试验以防失火或爆炸。
7. 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 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未停妥严禁上下。
9. 凡在夜晚或天色暗淡视线不佳情况下,在厂内外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 车辆须气割烧焊动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11. 电瓶车试车或驾驶电瓶车,必须经组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 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4. 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 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 高空作业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
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
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 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另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 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 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15. 不论任何情况,不得在墙顶上工作或通行。
16.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270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适当加固。 17. 超过3公尺长的铺板不能同时站两人工作。
18.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19. 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
如有泥、水、冰、雪,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经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当结冻积雪严重,无法清除时,停止高空作业。
20.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1.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立梯坡度6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50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
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大家谁有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 (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为槽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他专用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五)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 《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
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 (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客运车辆管理制度
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2、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3、公司车辆维护按本单位的《车辆各级维护制度》执行并组织实施。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4、客运车辆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公司修理厂负责实施。
5、客运车辆的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6、公司修理厂作为本单位车辆回场停放和日常维修的工作场所,不停放在公司修理厂的车辆应返回单位规定的其他场所统一停放。
7、公司报废车辆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8、客运班车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私自变更。
9、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0、公司根据运行车辆的不同营运线路,分别提出包含公路各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供司乘人员参考。
11、公司要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12、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虚保。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的8大危险作业指什么
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的空间有限),在受限空间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3、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和空间变化的作业过程。
4、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5、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6、断路作业: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7、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8、设备检维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