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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身出户保证书应该如何写

    净身出户保证书: 一、净身出户保证书的几个重要构成部分 (一)题目《保证书》 (二)保证人签字 (三)保证时间 二、净身出户保证书保证条款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是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所有类似的条款均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夫妻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

    若签署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则应当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若书写该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重大误解或有被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则该条款应属于可撤销情形。

    而对于“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的保证条款,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能否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探望子女的权利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此可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婚姻的解除而不复存在,子女仍是其父母共同的子女有关对子女的探望权,当事人不能人为地约定排除,法律明确规定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该子女身心健康的,只有法院有权依法判决中止其探望权。

    因此,对于该类约定,应属无效。

    “净身出户”的保证书效力如何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订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二、“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婚姻保证书时,最好有第三方介入,如社会基层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同事、朋友等参与、见证,以此来更好地确保婚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方的行为。

    但所谓的在“净身出户”的定义在法律上并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此约定为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净身出户保证书怎么

    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子,及屋内所有物品,现金**,首饰)。

    财产方面在下面相应修改。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男方住:******女方住:******五、其他协议事项:******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男方:***(签章)女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给老婆的保证书-丈夫写给妻子的“如果再出轨就净身出户”的保证书

    这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法官怎么判决还很难说。

    但如果你注意两点,将来万一打起官司来,肯定对你有利得多:一是保存好你的证据,这很重要,因为夫妻有彼此忠诚的义务,但法律讲的是证据;二是保证书要具体,背叛的情况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笼统。协议、合同会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与合同必须是明确的,否则法院也很难操作。

    保证书 我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情,非常后悔,决心痛改前非。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

    保证人:丈夫 年月日 从律师的审视角度来看,丈夫为妻子书写的这份保证书就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妻子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举方式明确范围。

    男方出轨.写保证书再出轨自愿净身出户.怎么样写

    丈夫写保证书再出轨就净户出门 离婚时被判有效因为婚外情被妻子发现,丈夫写保证书立下誓言:若再与情人来往,妻子可提出离婚,房子、孩子都归属妻子所有。

    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昨天,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保证书有效。 王某和李某原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共同买了房子、车子,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然而,不守本分的王某与别的女人发生了婚外情,事后不久被发现,李某伤透了心。 为了挽回妻子,王某向妻子认错,恳求不要离婚。

    担心口头承诺没用,王某还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妻子,表示“本人以后不再与情人来往,否则共同财产房子全部归妻子所有”。然而,按捺不住的王某,又与情人偷偷来往。

    纸包不住火,很快又被李某发现。不再相信丈夫的李某,很快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要求财产平均分割。 庐阳区法院陆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向李某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系王某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李某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向李某出具的保证书合法有效,夫妻共同财产悉数判归李某所有。“认定此保证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家庭稳定,对不忠诚婚姻、有婚外情行为的夫妻一方也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不违反《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陆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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