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的格式范本
格式一: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格式二: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 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简介: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拓展资料: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
序言包括: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参考资料:代理词 百度百科。
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词怎么写,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不服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怎样写代理词
代理词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贺律师担任其诉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行为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
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庭的审理和本案事实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理由的分析1、事实部分【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称【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1)、原告未提供虚假材料原告2011年10月21日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贵局的要求,提供了真实、合法、齐全的申请材料,原告该次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原股东及现股东全部亲自到场,现场签订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应文件,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关于【涉嫌】的分析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用了【涉嫌】一词,【涉嫌】的法律含义为【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系有可能性,而非查证属实。
被告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理应撤销。2、理由部分【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部分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11年10月公司变更登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从该条可以得出: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分为两种: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提交虚假材料亦为欺诈手段,系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种方法。前已论及,原告未提交虚假材料,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未描述原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因此原告未【隐瞒重要事实】,不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应撤销。
二、关于【答辩状】的分析1、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依据前后不一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时的事实依据为:【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答辩状中所援引的事实依据(【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三行)为:【被答辩人在2011年10月21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故意隐瞒2011年10月1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下达的(2011)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10月20日被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被告为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完全抛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所持的“事实依据”,而采取新的“事实依据”说?无非如此,被告自知原“事实依据”未经查实且不能成立,与其被攻破不如主动放弃的好,但殊不知,被告作为挡箭牌的新“事实依据”说亦不能成立,原因如下:首先,公司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拟制主体,按照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只有自然人是实在的,而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拟制物,公司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仅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的象征,而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主观属性,而【隐瞒】属于主观形态,因此公司不具有【隐瞒】的属性,更何谈隐瞒一说。
其次,何为法律上的【隐瞒】?【隐瞒】系指有义务告知而故意不告知,应当告知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隐瞒】的前提需有义务、需应当。如前陈述,原告2011年10月21日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实回答了被告的询问,原告收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事实,在被告未询问类似问题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主动告知,若需告知,法律规定是什么?原告认为收到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事无需告知被告,原因有二:①、原告收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仅仅表明有处罚的可能性,但不代表一定处罚,原告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听证相关事宜,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②、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理的事情发生在2004年7月7日和2005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则期限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拟处理的事情已过追责时效,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无需告知被告。2、【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处罚被告【答辩状】(【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九行)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该观点错误。
责令改正是一种多重性质的行政行为,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时是一种行政处罚,有时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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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原告: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住。
..;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地址。..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答辩状答辩人:。
.行政机关 答辩人与原告。..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此致。
..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机关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
。代理人:谷立芬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怎么写的
如题,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一案(XX商标二审)已由贵院受理。
受上诉人之委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卢宇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部分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的错误 一、一审法院将引证商标华表两侧的图形认定为汉字“中华”的小篆写法并将汉字“中华”认定为引证商标的组成部分违背事实且违法。
从事实上来说,汉字“中华”的小篆写法(详见下图)与引证商标中一审法院所指的图形片差别明显: 1、引证商标中“中”字的上面部分系平直的横,而正规小篆写法的“中”字上面系弧形,且与其相连的部分共同形成一个椭圆;2、正规小篆写法的“中”字中间一竖是垂直的竖,而被引证商标中的“中”字的竖带有一个动态的弯曲“尾巴”,该“尾巴”给人向上升起的动态之感;3、正规小篆写法的“华”字的中间竖直一笔上部向右突出和弯曲,下部向左偏移,而被引证商标中的“华”的对应笔画的上部分并没有该特征,且其下部分变成动态的弯曲“尾巴”,该“尾巴”同样给人向上升起的动态之感。从华表两侧图形的表现形式来看,左侧部分更像游动的小蝌蚪,右侧部分更像一只爬行的蜈蚣。
因此,引证商标两侧的部分不是小篆“中华”,其不应当认定为汉字“中华”,而应当被认定为图形。不仅如此,一审法院该认定也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根据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该法的实施中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
依据为实施该法制定的《通用规范文字表》,“中华”的规范汉字写法为第0113号“中”和第0472号“华”。由此可见,引证商标组成部分职中并不包含汉字“中华”。
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却认定引证商标华表两侧的图案系汉字“中华”的小篆写法并将汉字“中华”认定为引证商标的组成部分。 一审法院该认定是对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违反,是最根本的错误认定,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的逻辑基础。
(“中华”的小篆写法) 二、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而引证商标系图形字母组合商标,二者系不同性质的商标,不具有可比性,一审法院认定二者近似违反了同类商标比较原则——有违生活常理和司法实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15、16条可以看出,该规定对商标进行近似性比较时,严格按照同类商标进行比较的原则进行比较办法的分类,即文字商标与文字商标之间比较、组合商标与组合商标之间比较以及图形商标与图形商标之间进行比较,并无交叉比较的做法。
从生活常识看,我们可以将不同表象的事务归为本质(本质)相同,但却不能将不同本质的事物归为表象一致,因此,该问答规定的比较方法分类符合生活逻辑,是科学的比较方法。而本案中,因引证商标系图片与英文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而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事物,二者之间的表象区别一目了然,一般公众凭眼观即可区别,而无需仔细甄别。
因此,一审法院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二者近似的结论,明显违反了科学的比较方法,明显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原则——违反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首先,从整体上看。引证商标系由图形(包括:华表、华表下的围栏、丝带、祥云、彩虹以及华表两侧的图形)和英文字母组成的组合商标,其组成元素相互联系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整体上突出图性特征,呈现给公众的是整体图形效果。
而申请商标系由纯粹的文字构成,其特征由文字本身予以体现。从整体上看,二者视觉差别明显,没有相似性。
其次,从主要部分看。申请商标由“中华坊”三个中文汉字组成,不存在主要和次要部分之分。
而引证商标由华表、围栏、祥云、彩虹、丝带、华表两侧的图案以及英文字母等元素组成,各元素中,华表及其下面的围栏色度浓厚,且所占比例较大,该部分应认定为引证商标的主要部分。但引证商标的该主要部分,系图形的组合,该部分无任何线索和特征可将其读成汉字“中华”,而申请商标系由纯文字“中华坊”三个汉字组成,二者视觉区别明显,可识别性明显,不具有相似性。
一审法院认为“华表图形与其文字部分存在对应关系,其显著性较弱”。然而该观点是建立在把华表两侧的图形认定为汉字“中华”的错误前提基础之上的(具体理由如前文所述),并且该观点明显歪曲了二者比例以及色度浓浅的巨大差别,将色彩浓度浅、所占比例小的部分认定为主要部分,将色彩厚重、所占比例大的部分认定为次要部分,明显本末倒置,违背客观事实。
四、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违反了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准的原则。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
不服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诉讼怎样写代理词
代理词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接受郑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贺律师担任其诉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行政行为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
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庭的审理和本案事实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理由的分析1、事实部分【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称【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1)、原告未提供虚假材料原告2011年10月21日的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贵局的要求,提供了真实、合法、齐全的申请材料,原告该次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原股东及现股东全部亲自到场,现场签订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应文件,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关于【涉嫌】的分析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用了【涉嫌】一词,【涉嫌】的法律含义为【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系有可能性,而非查证属实。
被告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事实依据不足,理应撤销。2、理由部分【责令改正通知书】理由部分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2011年10月公司变更登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从该条可以得出: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分为两种: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提交虚假材料亦为欺诈手段,系隐瞒重要事实的一种方法。前已论及,原告未提交虚假材料,被告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部分未描述原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情形,因此原告未【隐瞒重要事实】,不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应撤销。
二、关于【答辩状】的分析1、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依据前后不一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时的事实依据为:【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变更登记过程,涉嫌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被告据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答辩状中所援引的事实依据(【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三行)为:【被答辩人在2011年10月21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故意隐瞒2011年10月17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其下达的(2011)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10月20日被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听证的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被告为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完全抛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所持的“事实依据”,而采取新的“事实依据”说?无非如此,被告自知原“事实依据”未经查实且不能成立,与其被攻破不如主动放弃的好,但殊不知,被告作为挡箭牌的新“事实依据”说亦不能成立,原因如下:首先,公司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拟制主体,按照法人拟制说的观点,只有自然人是实在的,而法人则是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是法律的拟制物,公司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不可混为一谈。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主体,仅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的象征,而不具有自然人主体的主观属性,而【隐瞒】属于主观形态,因此公司不具有【隐瞒】的属性,更何谈隐瞒一说。
其次,何为法律上的【隐瞒】?【隐瞒】系指有义务告知而故意不告知,应当告知而故意掩盖事实真相,【隐瞒】的前提需有义务、需应当。如前陈述,原告2011年10月21日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程序,如实回答了被告的询问,原告收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事实,在被告未询问类似问题的前提下,原告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主动告知,若需告知,法律规定是什么?原告认为收到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事无需告知被告,原因有二:①、原告收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仅仅表明有处罚的可能性,但不代表一定处罚,原告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听证相关事宜,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②、郑工商经检(2011)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理的事情发生在2004年7月7日和2005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则期限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拟处理的事情已过追责时效,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无需告知被告。2、【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处罚被告【答辩状】(【答辩状】第2页第二段第九行)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仅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该观点错误。
责令改正是一种多重性质的行政行为,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有时是一种行政处罚,有时是行政命令,即多重。
请问行政起诉书,辩护词怎么写
行政起诉书
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来源: 作者: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_份。
辩护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陕西汉中兴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陕西汉中兴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西乡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监督纠纷一案 中原告的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查阅了有关资料,走访调查了有关单位,经慎重考虑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意见的中心内容是:
第一、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而且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⒈2004年9月16日,西乡县第一中学教学楼工程在汉中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开标。原告以58.71分被当场宣布为中标人,同时宣布公示三天后即可办理中标手续。2004年9月23日,当原告向西乡县招标办要求核发中标通知书时,被告向原告告知因有其他投标人投诉,暂缓办理。
2004年9月27日上午,原告收到由西乡县招标办转交的由被告作出的“西城发[2004]82号”《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载明:“取消陕西汉中兴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次递补汉中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为西乡县第一中学教学楼中标单位。”
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遂于2004年9月29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⒉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均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000年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词在哪个阶段念
开庭后就需要念诉讼代理词。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
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
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
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繁、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
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