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反腐
申论范文:如何看待“廉政账户”
《完善的“廉政帐户”制度才是预防腐败的良方》: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角度来说,“廉政帐户”制度无疑算是一个好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这对于保护挽救干部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途径。
“廉政帐户”制度虽好但如果执行不力,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极易成为少数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 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腐败分子将“廉政帐户”作为表现自己清廉的秀场,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借以营造清廉的形象;有的腐败分子则把“廉政帐户”作为自己最后一道保险,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让“廉政帐户”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作用,首先还需要对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将可能出现的漏洞、可能被钻的空子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其次是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因为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是走过场、搞形式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只会是一纸空文。
《“廉政账户”不是腐败“避风港”》: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质疑认为“廉政账户”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贿赂多长时间能够主动退掉,只是反映态度上好坏,不能说明犯罪的事实不存在。
而在笔者看来,“廉政账户”的设立非但没有背离相关法制,反而是契合有关法制精神。 且不说“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
更何况,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从“廉政账户”退场说起》:某些反腐举措确实存在华而不实的现象,民众对反腐迫切的心情也可以理解。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于那些积极的、有实际效果的反腐新举措还是应该给予充分的宽容和支持,不能一棍子打死。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之一,我国的反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从根本上要靠制度建设,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一个都不能少。
一项制度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要靠实践检验,一项教育、监督方式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同样要靠实践检验。那种认为反腐新举措都是作秀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浮躁武断、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
还以“廉政账户”为例,虽然它法律依据不足,并且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但在当时一些地方防治腐败的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某一阶段的专项集中整治中配合使用,其正面作用还是大于反作用。 温家宝总理曾经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
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打击腐败、廉政建设工作一直都是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的工作。
近些年,随着廉政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在反腐工作方式上、制度保障上都得到了不断完善,反腐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得到了很多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为打造一支清廉为民的公务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廉洁政府的建设。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腐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凸显,新时期的党政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新的挑战。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够保持高度警惕,认清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创新工作形式,保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题目中提到的“廉政账户”制度,我认为一方面从其形式上来看,可以说是反腐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
这对于保护预防腐败和挽救干部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途径; 另一方面,每一项新制度、新规定的制定,在应用和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实行中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进行完善。
如“廉政账户”制度中规定若如数上缴各种“红包”的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这部分内容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
如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廉政帐户”来伪造自己廉政清廉的形象,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或者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制度的具体条令需要进一步完善。
整体来说,对于“廉政帐户”制度,我认为在现阶段的反腐形式下,是可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配合日常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推行。对此,我们不妨多一些耐心,多提出一些改善意见,使其逐步成熟和完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对于“廉政账户”制度进行推行时,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的一些漏洞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
2013江苏公务员培训申论范文:如何看待“廉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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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廉政帐户制度才是预防腐败的良方》: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角度来说,廉政帐户制度无疑算是一个好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这对于保护挽救干部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途径。廉政帐户制度虽好但如果执行不力,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极易成为少数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
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腐败分子将廉政帐户作为表现自己清廉的秀场,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借以营造清廉的形象;有的腐败分子则把廉政帐户作为自己最后一道保险,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让廉政帐户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作用,首先还需要对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将可能出现的漏洞、可能被钻的空子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
其次是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因为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是走过场、搞形式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只会是一纸空文。 《廉政账户不是腐败避风港》:值得一提的是,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
质疑认为廉政账户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原则上,任何措施、政策的实施都不应该逾越法律的界限,收受贿赂多长时间能够主动退掉,只是反映态度上好坏,不能说明犯罪的事实不存在。而在笔者看来,廉政账户的设立非但没有背离相关法制,反而是契合有关法制精神。
且不说廉政账户与1993年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199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均明文规定应在收受礼品的一个月内如实登记、上缴,是一脉相承的,单单是《刑法》中自首和主动退赃从宽处理,也与存入‘廉政账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是吻合的。更何况,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为廉政账户制度的司法化提供了契机。
《从廉政账户退场说起》:某些反腐举措确实存在华而不实的现象,民众对反腐迫切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对于那些积极的、有实际效果的反腐新举措还是应该给予充分的宽容和支持,不能一棍子打死。
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之一,我国的反倡廉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从根本上要靠制度建设,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一个都不能少。一项制度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要靠实践检验,一项教育、监督方式是否可行且行之有效同样要靠实践检验。
那种认为反腐新举措都是作秀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浮躁武断、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还以廉政账户为例,虽然它法律依据不足,并且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但在当时一些地方防治腐败的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某一阶段的专项集中整治中配合使用,其正面作用还是大于反作用。
温家宝总理曾经强调: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
打击腐败、廉政建设工作一直都是我国党政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的工作。近些年,随着廉政建设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在反腐工作方式上、制度保障上都得到了不断完善,反腐工作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得到了很多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为打造一支清廉为民的公务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廉洁政府的建设。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腐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日益凸显,新时期的党政队伍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新的挑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够保持高度警惕,认清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创新工作形式,保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题目中提到的廉政账户制度,我认为一方面从其形式上来看,可以说是反腐工作的一种创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干部被动受贿问题。这对于保护预防腐败和挽救干部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途径; 另一方面,每一项新制度、新规定的制定,在应用和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在实行中需要不断发现问题,进行完善。如廉政账户制度中规定若如数上缴各种红包的官员或企业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这部分内容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漏洞,很容易被腐败分子利用。如有的腐败分子利用廉政帐户来伪造自己廉政清廉的形象,在一边接受巨额贿赂的同时,也一边将一部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或者一旦感觉贪污受贿的事情行将败露时,就将受贿所得打入廉政帐户以寻求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制度的具体条令需要进一步完善。 整体来说,对于廉政帐户制度,我认为在现阶段的反腐形式下,是可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配合日常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推行。
对此,我们不妨多一些耐心,多提出一些改善意见,使其逐步成熟和完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对于廉政账户制度进行推行时,需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对于规定中可能导致的一些漏洞一一补牢,不给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让廉政帐户真正起到预防腐败、保护干部的作用; 另一方面制度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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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热”还须冷思考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已成为各地政府的共识。
世界经济正经历深刻的结构调整,我们自应紧紧把握这一资本重组、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去赢得新的区域竞争。同时,在一轮接着一轮的开发区建设中,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招商引资热中,我们也当保持清醒头脑。
对一些地方热衷的“全民招商”和“形象工程”要保持高度警惕。发展是第一要务,但不能变成招商引资是惟一要务。
有的地方不分轻重缓急,不问分工职责,要求所有单位、部门的领导全部出动,其结果必然是不计成本、不讲效率的一头热;有的地方将繁重的招商引资任务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层层分解下达,人人背负指标,没有完成者则面临写检查、扣工资、被免职甚至下岗之忧;有的地方盲目追求招商引资的数量,为争引项目,拿国家、地方和百姓的利益做筹码,大搞优惠大战,招商门槛越降越低。世纪考试网版权所有“全民招商”也好,“政府招商”也罢,“戏台”越搭越大,“曲目”越编越杂,其结果往往是劳民伤财。
政府垄断资源,市长指点项目,招商引资在不少地方成了迎合领导意图的“拍脑袋”工程。招商引资本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资金和项目流向何处,应由市场说了算,政府部门不该越俎代庖。
实践证明,投资者看重的是综合的投资环境,关注的是企业的发展空间,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对待这样一种纯市场行为,如果强行以行政行为运作,问题杂陈便在所难免。
有人会问,难道各地政府在招商工作中就无所作为了?否。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是有关地方政府尽快转换“角色”,去掉急躁冒进的虚火,少些表面上热热闹闹、轰轰烈烈的花架子,多把心思放在改善基础设施、健全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上,放在营造重诚信、讲规则、有秩序的市场环境上,这方是招商引资的长久之计。
说到改善投资环境,这本是筑巢引凤的一剂“灵丹妙药”,然而在一些地方却严重走了样,导致劳民伤财,怨声载道。据了解,南方某地以扩建开发区为名广募资金:县级干部每人2万元~3万元人民币、副县级1.5万元~2万元、科级1万元~1.5万元、一般工作人员5000元~8000元不等,逾期不交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去年该地又大肆募集招商引资开发保证金,按当地各党政部门干部当月工资的30%予以扣留。南部省份某贫困地区不顾当地实际,盲目照搬大城市的做法,热衷于搞所谓的亮化、美化工程,投资数千万元兴建行政大楼、千亩大广场,招致群众的种种非议和不满。
“高标准”建设投资环境,看似能为招商引资装点门面、吸引眼球,实际上却导致了建设成本增高、百姓负担加重、群众利益受损,不仅难以引来“金凤凰”,反而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有些人热衷于搞这些华而不实、浪费钱财的“形象工程”,不是为公,而是为私。
他们美其名曰为“双赢”工程:在政治上可显示其才华、体现其价值、树立其形象,以得到提拔重用;在经济上,则能够增加“收入”,获得实惠。群众私下里斥之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机不可失,钱不再来”。
盲目兴建开发区最恶劣的后果是随意大面积侵占耕地。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搞开发区、建工业园,必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有关土地法规和中央的最新指示精神,科学论证、全面规划、有序进行才行。对已经征用的土地,有关部门也当进行一次全面治理,查一查土地征用是否经过了审批?有无违法违规占用的现象?被征被占土地的农民是否得到了妥善安置?那些醉心于“全民招商”、“跨越发展”的为政者也当自问,不考虑当地实际盲目兴建开发区,进行全面拆迁行不行?不经过科学论证,不审视客观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动辄就搞“拍脑袋”工程行不行?世纪考试网版权所有尽管我们国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千万不能头脑发热,忘乎所以,不顾国情、区情、民情,搞那些不切实际的“大工程”、“大开发”。
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都存在的基本国情。现在全国还有近3000万贫困人口,还有几千万下岗失业人员和生活困难群众。
我们办一切事情,都要求真务实,都要首先考虑他们的利益。想问题,办事情,谋发展,我们一定要深思熟虑,科学决策,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构建和谐社会要切实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社会中存在着的诸多影响和谐却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都与体制性障碍有关,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这些突出矛盾。在新形势下,经济改革要辅之以相应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安排,否则不仅难以取得深入进展,而且有可能增加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加剧社会的不和谐。
因此,如何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的改革,既是今后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和挑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首先,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
人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要激发全社会的活力,首先要善于引导和激发人民的创造力,要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尊重改革和发展的创新实践,这是和谐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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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来源:考试大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极大挑战。
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
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
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
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 四、立法滞后。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
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最后,有的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以上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相关执能部门应针对上述种种弊端,采取积极措施,改变这一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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