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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投诉答复范文

    向上级机关回复投诉处理意见怎么写

    1、省政府转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河水质污染状况的报告经市政府调查研究 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及解决方案报告如下。

    2、解决**河水质污染问题的关键是尽快建成污水处理厂现在**河的污染主要是**区排放的污水所*区的排放量为2 5万吨,污水比较集中因污水处理厂未能及时建立致使污水直接排入**河造成了**河的污染。 3、为解决**河的污染市政府已抓紧*区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在19**年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原设计概算为831 6万元按现行价格估算约为1100万元已于19**年*月开工建成了8项附属设施计完成投资200万市政府今年安排的300万元投资已全部落实*区城环局正在组织实施。

    4、根据**河河道以南人口密集区的地下水污染和环境问题在污水处理厂未建成之前利用现有污水管道把污水引到某区污水处理厂以西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出口这就避开了污染区。

    投诉信回复范文

    投诉信回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客人: 您好!很感谢您对我们酒店的服务提出意见,我代表我们酒店向您道歉。

    对于我们员工的失误,我们感到很抱歉,我们一定会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我们企业坚信一个道理就是“100-1=0”。

    她有两个含义:一是酒店出售的产品由多种服务项目购成,每项服务产品如客房、餐饮、娱乐等都代表着一个整体的酒店形象,如果其中任何一项产品出了质量问题,损害的不仅是这项产品的声誉,而是整个酒店的名声,故100-1=0。 二是客人入住酒店消费,其消费项目由多种服务项目购成,顾客对服务项目的任何一项不满意,他们的满意度不会因此按减法递减,而是全面否定,因为他不可能体验所有的服务项目。

    在他看来,他体验的那个项目就代表了所有项目的服务质量。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他不会当“回头客”,再消费这家酒店提供的服务,对这家酒店来说,它的服务收益便等于零。

    所以从根本上说,服务质量是酒店的生命。 它告诉我们,对顾客而言,服务质量只有好坏之分,不存在较好较差的比较等级。

    好就是全部,不好就是零。服务不是零零散散的行动,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挑剔的顾客,会因为系统中一个“点”的问题,而对整个系统的其他部分予以否定。 这其实不是顾客的非理性,而恰恰就是“顾客理性”。

    在顾客理性面前,任何抱怨都是无用的。服务,就必须要追求顾客满意。

    对此,我们酒店对 “满意”的诠释是:没有投诉,并不等于满意;没有不满意,也不等于满意;真正的满意是让顾客感动,是让顾客的积极情感发酵、膨胀,不由自主地想对别人讲述自己的被感动状态。只有这样的“满意”,才是真正的“满意情感”。

    我们会设立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结构。作为服务质量体系的组织保证,建立内容全面、科学合理、控制严密的服务质量控制系统,通过一定的制度、规章、方法、程序等,使酒店质量管理活动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把酒店各质量活动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系统中。

    我们将对各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环节明确质量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使员工服务行为有章可循。对酒店各岗位、各环节的服务过程进行如实记录,仔细分析研究,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改进,使之合理化,并以文字和图表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服务程序。

    同时,我们还将制订服务质量检查程序和控制标准,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系统,收集分析服务不符合标准的原因,提出和实施改进措施。 感谢您对我们酒点的服务提出的意见,我们以后决不会出这类的问题了,我们会以最优质的服务来回抱给顾客。

    我们翘首以待,期待着您对我酒店的宝贵意见,希望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能够“不断地创造新服务,围绕宾客创造价值,与宾客一同成长发展!” 祝您们事事顺心! xx酒店 20xx年xx月xx日 扩展资料 处理顾客的投诉原则 第一,不能与顾客争执。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倾听事实,进而寻求解决之道。

    争论只会妨碍我们聆听顾客的观点,不利于缓和顾客的不良情绪。 第二,尊重顾客的感觉。

    顾客进行了投诉,说明我们有什么地方肯定做的不对或者不好。我们尽量认同顾客的感觉,这种默许的方式有助于缓和顾客的烦躁和不满。

    为我们下一步圆满的处理好问题打下良好的感情基础。 第三,处理的时间越早,效果越好。

    服务失误发生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处理,时间越长,顾客的伤害就越大,顾客的忠诚度就会受到严重的考验。

    到政府行政部门投诉应该给书面回复吗

    只要是公民以各种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举报、控告,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第二条)都是信访,国家机关的范畴又非常大。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例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因为纪委和检察局合署,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

    如果行政相对人有诉求,通过口头,书面形式提出获得书面答复的申请,遭到的拒绝的理由主要汇集有以下两点:

    1:部门以“没有硬性规定”为由拒绝。

    2:部门以“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者口头答复”为由拒绝。

    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无明确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其实条例说的很清楚,只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的理由合情合理,就算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硬性规定)-------如果遭到政府机构的拒绝,该部门已经违背了妥善处理的原则。

    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担心追责,奉行少做少错的办事原则,书面材料---能不给书面尽量不给,毕竟白纸黑字就是证据。作为公民还是要拿好书面证据才能切切实实的保护自身权益,否则真到了申诉甚至行政诉讼的时候,有关部门突然来个矢口否认会让你欲哭无泪!

    附相关条例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行政部门或称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就是执行法律,是三权分立中的其中一部份。在现代社会,负责执行法律的公共机构通常称为政府,执行由立法部门订立的法律。

    行政机关的投诉答复是行政行为吗

    举报答复行为是行政行为。

    参照上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性举报,均是由举报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举报事项,并要求其依法处理,依法也应当由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给出答复。其次,从职能要件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举报受理机关负有依法答复举报人的职责,行政机关的答复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最后,从法律效果来看,举报人依法享有举报和获得答复的行政法权利。相对于获得答复权,行政机关的举报答复行为不仅包括实体意义上的法律效果,还包括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此外,还有很多举报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直接维护自身利益需要而进行的,相关举报答复行为在实体上同样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行为符合前述要件,其行政行为属性可以确定。

    事业单位对投诉的答复是否是行政行为

    政府投诉举报中心,针对对自己的投诉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目前,中国的各种类型的投诉举报中心太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般说来,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不是行政行为。

    例如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投诉举报中心等等,这些行业或者部门,根本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一些部门虽然是国家行政部门,但其投诉举报中心,履行的不是国家具体行政职能。

    即使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也不能一概作为行政行为。例如政府信访部门,其绝大多数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的的答复,可视为行政行为。例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针对自己部门的投诉举报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事业单位对投诉的答复是否是行政行为

    政府投诉举报中心,针对对自己的投诉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目前,中国的各种类型的投诉举报中心太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般说来,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不是行政行为。例如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投诉举报中心等等,这些行业或者部门,根本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有一些部门虽然是国家行政部门,但其投诉举报中心,履行的不是国家具体行政职能。

    即使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的答复,也不能一概作为行政行为。例如政府信访部门,其绝大多数信访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的的答复,可视为行政行为。例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举报中心,针对自己部门的投诉举报答复,在一定条件下,可视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举报的答复是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

    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即对举报人的权益不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

    行政答复是对申诉咨询举报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举报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

    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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