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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阅档案委托函范文3篇

    一张公证纸上的查阅档案函是起什么作用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或者公证处审理需要可以查阅档案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当(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跨单位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办理查阅程序 1、查阅人提供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填写“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2、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3、查阅人在本中心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材料。 4、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档案归库,并将查阅人所持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买房查房产档案,资料齐全,一定要本人亲自回老家原地才能办吗? -

    查房产档案

    一、所需材料

    1、房屋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查档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兵役证、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护照等);

    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档案,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受赠人、继承人另应提交受赠,继承证明资料;

    监护人查阅档案另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或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

    2、房屋产权单位查阅自有房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件;

    3、房屋他项权人查阅抵押人的房产档案,须提交他项权证、查阅人身份证件、委托书;

    4、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查档需提交协助查询介绍信(人民法院查阅档案也可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件;

    5、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查档,需提交律师(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委托证明书;

    6、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查档需持《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委托合同;

    房产档案如何查询及查询依据

    房产档案查询 【所需材料】 1、房屋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查档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兵役证、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护照等);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档案,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受赠人、继承人另应提交受赠,继承证明资料;监护人查阅档案另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或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 2、房屋产权单位查阅自有房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件; 3、房屋他项权人查阅抵押人的房产档案,须提交他项权证、查阅人身份证件、委托书; 4、**、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查档需提交协助查询介绍信(人民法院查阅档案也可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件; 5、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查档,需提交律师(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委托证明书; 6、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查档需持《房地产咨询人资格证》或《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委托合同; 7、编史修志和文物部门查阅人凭研究项目证明或有关批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查阅; 8、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及其它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当事人查档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产权人身份证件及房屋权属证件复印件; 9、单位查阅房产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所要查询房屋的详细地址。

    【办理程序】 1、审核档案查询人提供的要件; 2、经审核无误后,由查询服务人员进行受理登记、调档; 3、收取查询服务费 【办结时限】 档案查阅,手续齐全,受理后当日审结。特殊情况两日内完结。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3、《某某(查询地区)省档案管理条例》; 4、《某某(查询地区)市档案管理条例》; 5、《某某(查询地区)市房产住宅局房产档案查阅暂行办法》。

    档案托管需要的材料

    档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破产企业的档案托管和接受全市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专毕业生及达到法定劳动年龄需要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城乡劳动者人事档案的保管,查阅和传递。

    出具以个人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从事合法社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手续。指导托管人员熟知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协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档案托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的婚姻和计划生育工作。遵守[档案法][保密法]等规定,负责档案室的安全保卫。

    上海办理居住证--个人档案查阅

    我根据理解回答如下:办理上海居住证所需的离职证明没有说是从档案里查阅,所以没有“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这个材料要求。离职证明或退工证明倒是需要的材料之一。只要你原单位出具一张证明,证明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离职,并盖上他们的公章就好了。这个退工证明如果当时给你开了你丢了,可以去补开的(就是补写一份)。当然如果你有劳动手册,劳动手册上应该就有显示退工记录的。

    根据你的问题补充,再回答如下:

    1.“未在外省市工作过,上海工作的前两家公司,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档案中肯定也没有任何记录,那么我可以直接把档案调到上海来么?”——可以直接调入上海。只要有正规的调档函,原档案存放地会按手续办理调出。这个调档跟有没有离职证明不搭嘎。

    2.如果没有离职证明的档案调到上海来之后,会被退回么?还是只会被要求通过相关途径把离职证明补到档案中即可?——不会退回啊,你只要按时交纳档案保管费就好了。

    3. 为了不提供离职证明,就只填写目前在职的公司显然是不行也不划算的,因为这样肯定会让你解释为何近2年没有工作,况且你在前两家公司都有缴综保的记录;另外以后评定工龄也会受到影响。

    我的补充:根据我的经验,离职证明不一定会放入档案,比如我们公司如果没有劳动手册会直接开给离职的当事人一张离职证明/退工通知单,当事人自己拿着自由处置(没有封档函的当然他们也不会入档)。所以不是所有的离职都会在个人档案里显示。如果真的要这张离职证明,你可以找原公司再开,如果原公司没有了,到工商局开个公司注销或停业证明也可。

    起诉中检察院档案资料怎样查阅?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库房保管诉讼档案。库房面积要与现有档案数量及增量相适应。

    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宜设在建筑物顶层或者地下室。库房要保持恒温恒湿,适宜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为45~60%,每昼夜波动幅度变化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及与档案无关物品。库房周边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阅览室、数字化处理室、办公室和机房等应当分开设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装具和设施设备,以满足档案管理基本需要。

    第十八条 诉讼档案应当排列有序、标识清晰,便于查找利用。

    第十九条 纸质诉讼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电子诉讼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质异地备份。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应当定期对诉讼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不丢失,不损坏。对破损、虫蛀、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托裱、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发利用诉讼档案,充分发挥诉讼档案服务检察事业、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当建立诉讼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利用主体和诉讼档案涉密程度,确定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本院诉讼档案。

    其他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诉讼档案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或者办案部门提出申请。档案部门征得办案部门书面意见并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办理。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已有借阅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档案的,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持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向档案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办案部门根据情况到档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已有电子版本的诉讼档案,原则上不提供纸质原件,只提供复制件。复制件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非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诉讼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检察正卷相关内容。没有正卷的,可以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档案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档案管理系统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诉讼档案在线利用。积极开展诉讼档案著录、检索和编研工作,深入挖掘诉讼档案潜在价值。

    第二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档案利用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提供诉讼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

    到档案局查阅档案有什么要求?

    1、已归档案案卷、材料、借阅和查阅,必须严格审批、办理登记手续;

    2、借阅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并在限定借阅时间内归还;

    3、借阅档案,不得擅自超越查阅范围,个人不得因私事借阅或查阅档案;

    4、查阅档案人,严禁拆卷带走,涂改内容,勾划字句,折叠档案,在查阅时,严禁吸烟、喝水,以防烧毁受潮,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摄制、翻印、复印和随意转版篡改、公布档案内容;

    6、外单位人员需借阅、查阅档案时,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进行身份登记,且由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和查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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