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悔罪书范文

李庄的悔罪书,谁先发现 藏头诗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
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
李庄为什么写藏头诗
李庄藏头诗泄密
2月2号,李庄在二审开庭10分种即主动表示“认罪”,此举出乎包括其辩护律师在内很多人的预料。尽管有在庭审现场旁听的记者发现,证人们当天的出庭证言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但李庄为何还要自认有罪呢?对此,《经济观察报》上作者张宏的文章说,如果带着这个问题在谷歌上搜索,至少可以找到以下几种解读:一、.悔过自新说,二.、出奇战术说,三.、李庄精神错乱说等等。但只要稍加分析便可以断定,这几种说法均难以成立。
再有,就是私下交易说了,认为李庄与重庆法院方面达成协议,以认罪换取宽大处理,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这种说法成立的可能性最大,原因有二:其一是李庄在庭审现场说,悔罪书早在1月24号就已提交给法院;其二,李庄在开庭之前就已承诺,未来将不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而这样的承诺显然是做给重庆法院方面看的,肯定是有交换条件的。
文章又说,在天涯论坛上,有一个引起热议的帖子称,李庄在庭审最后的六点陈述,实际上就是一首“藏头诗”,把每句话的第一个字连起来看就是“被比(逼)认罪缓刑”,也就是说,以被迫认罪来换取缓刑。不管怎么说,在看守所的日子不好过是众人皆知的,像“躲猫猫”这样的事情能出得来,那什么样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因此,如果李庄愿以认罪来换取自由之身,无论从他个人还是家庭的安危来考虑,也是无可厚非的。另据最新的消息,重庆方面今日已公布李庄案二审宣判日为 2月9日,离春节还有五天。希望李庄能够回家过年。
综上所述,凯迪社区作者“被屏蔽的真理”点评道,春节快到了,据说今年的央视春晚乏善可陈,但正在重庆上演的李庄案却是越来越精彩了。广大观众能够“欣赏 ”到这部堪称山寨版的贺岁大片,首先还要感谢李庄律师。如果没有李庄案先从被伪证,再到被嫖娼,直至被判决等一系列传奇经历的话,我们无论有多么丰富的想像力,都不可能想像到,中国的司法原来可以这样任意被权力所摆布、所蹂躏。
李庄写的藏头诗是什么意思
2009年11月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
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
2010年1月8日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
2010年2月4日
李庄以藏头诗的形式写下一纸悔罪书,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
2010年2月9日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改判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6月
李庄刑满出狱,开始为自己申诉。
2012年11月23日
最高检约谈李庄。
[“认罪书”]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记者注:这是李庄针对公诉人的一个说法的解释),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以上 首字连读(音):被逼认罪缓刑
尾字连读(音):出去坚决申诉
什么是李庄案件
“李庄事件”真实经过马晓军第一部分:案发前后09年11月22日晚七时许,我与李庄到达重庆,龚刚华的司机王Y把我们接到五洲大酒店,没多久龚刚华来了,他对我们说稍后一个本地律师过来,此人以前在公安,和专案组的很熟。
过了一会,吴JY律师到了,他透露了一些龚案消息:警方曾经两次移送到检察院,都被退回,这次不知为什么又起诉了,他拿出了一份通过内部搞来的《起诉意见书》让我们看,还神秘嘱咐,注意保密。这次谈话约凌晨一点结束。
23日早餐后,我们来到重庆一中院,书记员告知正在开会,让我们各自报出手机号码,进行登记,然后让回去等通知。李庄告知我,办理涉黑案子都是这样,是为了监听。
下午四时许,我们接到书记员来电,通知第二天过去。中午,我、李庄、吴JY、龚刚华、龚云飞、王Y、曾L、袁J一起在五洲大酒店吃饭,席间我们看到了央视关于龚案的报道。
电视画面中,龚刚模被两个警察架着,走路一拐一拐的,显然有伤,当时吃饭的几个人都看到了这些画面。(可调央视视频资料)24日上午,我们再次来到一中院,向书记员递交了委托手续,复印该案案卷,但与新闻报道的龚案2200份证据,109本卷宗相差甚远,总计只有两公分厚。
李庄当场提出质疑,书记员说检察院就移送了这么多,想复印其他案卷你们就去检察院(当时她对前来复印案卷的其他律师也都这样讲)。由于复印案卷的律师比较多,书记员让我们下午过来拿案卷,我们只拿了《起诉书》就回到了酒店。
拿到起诉书,李庄边看边说:怎么这么多罪名啊,龚刚华没说实话,原来告诉我只有一把枪,三个同案。第一次会见24日下午一上班,我们拿到卷宗后,李庄向陈YP庭长申请延期审理,遭拒。
之后,我们就前往江北区看守所。车上,李庄快速翻阅卷宗,让我把龚的口供单独找出来递给他,他拿过去和起诉书对照,当时,李庄看出有明显的诱供(详见龚案侦查卷),15时左右,我们来到看守所,告知必须有专案组陪同才能会见,李庄当时就急了,指责看守所说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12月7日就要开庭了,案子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你们公安无权限制律师会见,耽误开庭你们要负责等等。
但无济于事,我们只好上楼找看守所领导和驻所检察官,但都没有找到。只好等待。
专案组人员到来后,李庄与朱my律师又同他们争论,李庄的情绪很激动,大声斥责专案组,当时很多律师都在场,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最后,我们只好在警方监视下开始了第一次会见。
李庄先介绍了身份及委托经过。接着他问龚一些被抓经过和和审讯的情况,龚说:“6月份被抓,先关到南川看守所,8月份转到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11月22号才关在江北看守所。”
李庄又说:那就是说,你前天才来到江北看守所,整个侦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半年时间都没有在这儿,你以前见过律师吗?”龚回答:没有。李庄指着龚的口供问:“你口供中承认自己是黑老大,这儿有你的签字啊”。
龚表情十分痛苦的说:“是我的签字,可我的口供都是他们事先编好后逼我签的,我要是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我。”李庄指着身边的一位监视会见的警察问:“他打你了吗?”龚说:“他没有。”
李庄再指另一位警察问:“他打你没有?”龚颤微微地说:“他、他没有打我,但打我的时候,他在场。”李庄仔细查看了龚两只手腕上的伤痕。
之后,李庄说:“开庭时我会申请法庭为你进行法医鉴定,申请延期审理。”龚说:“要是他们不同意怎么办?”李庄说:“如果那样,我就罢庭,不再继续辩护,法院就会休庭。”
这时,站在身后监视的警察说:“你走了,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律师啊,你以为你走了庭就不开了吗?”李庄转身对这位警察说:“法院指定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于是,李庄让龚在委托书上写到‘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律师’,龚说不会写,李庄让我写好,让龚抄在委托书上。
李庄还告诉龚:开庭时,我会提问你,你要大声的把被打的事情说出来,用肢体展现出来。说这些话时,警察就站在旁边,并没有制止我们。
这次会见,我用手写记录,李庄用电脑,抓我时,这些会见笔录都被公安扣押了。我向公安索要扣押清单,负责记录的警察叫陈MC没有给我。
这次会见大约有1小时左右,在会见过程中,李庄拿着樊奇杭的笔录就有关细节与龚核对。会见后,吴JY、龚YF开车过来接我们,之后,到陶然会馆吃饭,席间,龚刚华说:具内部消息,我们都被监控了,一定要小心,并且告知李庄:甚至你们都不能带着卷宗走出重庆,李庄非常不以为然。
为电话保密起见,龚云飞还给了李庄几个新买的手机卡,让他联系案子时使用。11月25日,我和李庄在酒店整理案卷没有出门。
第二次会见通过阅卷,李庄将几十个有关疑问输入电脑,准备提问龚刚模,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们第二次来到江北看守所,干警告知还得等专案组警察陪同,否则不让会见,李庄又和他们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庄上楼找看守所领导,看到了周副所长,周称这是公安局的命令,没办法。
等到大约10点30左右,专案组才到,一同监视会见。李庄与龚谈话,我用手写记录,为了便于监听,防止我们和龚交头接耳,龚身。
缓刑认罪悔罪书范文到底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1、首部 (1)标题。
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