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词范文
模拟法庭的台词
首先是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大致内容如下: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
(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用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
然后是书记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接下来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全体请坐,宣布开庭.
大至就是这样的,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庭审案例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继承本案被告人张XX之家属许XX的委托,指派我继承张XX的一审辩护人。继承委托后,我细致查阅了全部案件质料,并访问了被告人,还举行了大量的视察取证事情。经过认真的视察和细密的阐发,我以为,本案真相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枚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重要有两个:一是XX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犯罪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凭据真相和执法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凭据XX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判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法怀疑人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一条重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以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法怀疑人张XX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即是张XX作的案。由于今世法医学以为血型判定毕竟差异于DNA指纹判定,它只能作扫除认定,而不能作统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扫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一定是张XX作案的结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凭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XX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XX的供述相同等的。张XX对此的评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人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段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词是有待辩证阐明的,但我们可以从张XX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阐明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根据公诉人的公诉词,案件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XX时许发生的,这也即是说,张XX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是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同事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而且,张XX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人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是,案发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里有刘XX、王XX和黄XX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曾去单位图书室翻阅的报纸并借了书,借书的记录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词相互印证,证明确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本案真相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紧张不够。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恳求人民法院根据XX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划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求模拟法庭当庭宣判的台词模板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