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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司法为民小故事范文

    关于法制小故事(50字)

    举报人成了诬告人 “新大洋”资产侵占案迷雾重重 2004年10 月,一起财产争夺逾亿元、争讼长达四年的诉讼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的股份据为己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对唐、蔡等人立案侦查。然而两年后,蔡某等人申诉,称系被黄汉民诬告陷害。

    公安机关随即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开展调查。200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撤销了唐、蔡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并决定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

    2004年4月22日,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给这个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划上句号。黄汉民当庭即提出上诉。

    (邱大军) 点评:这起被称为国内数额最大的公司资产侵占案,虽一审落定,但双方“举报人”似乎都拿得出耐人琢磨的证据,究竟谁是真凶,依然悬疑重重。 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何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在各种证据面前,如何取舍与认定?虽然解答这些问题既专业又复杂,但已不仅仅为掌管法律者所关注,可以看见,人们日渐增强的证据意识已向旧的审判观发起挑战。

    (岳嵬)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娄小平一审被判11年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2004年11月30日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查明:1996年12月,三亚市政府决定收管南滨农场中的566公顷土地的使用权。

    南滨农场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场长叶某多次找省法制局承办人温志鹏,请求帮忙改变三亚市的决定。

    温向时任省法制局副局长的娄小平汇报该案时,提及农场方面要给钱酬谢。 1997年5月,温收到叶某送的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折,并将其中39万元存入妻子冯某账户,但将股东代码及密码提供给娄,由娄炒股。

    自1997年5月16日至1998年9月调任省高院副院长时,该股户资金一直由娄小平炒作。 1997年5月16日,娄小平在省法制局提出同意将争议地归南滨农场。

    后根据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566公顷土地重新划归南滨农场。 一审还查明,娄小平有85.3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宣判后,娄小平当庭表示要上诉。 (岳嵬) 点评:要保证“执法为民”,首先要清除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从王玉忠案、马升案到娄小平案,落马者从审判队伍的中层到高层。由此表明我省政法机关治理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岳嵬)。

    求一篇关于法律与良心的绝对真实的短故事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公共良心的底线,但由于法律的程序性和原则性,个体良心有时候做好事也会不小心触犯法律,这个时候在西方国家是通过陪审团来解决这样的矛盾(也就是判例)。

    但在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在合议庭中的作用不是很明显,更多的是依靠审判委员会或者是上级法院来解决,需要考虑的因素太多,比如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等等,所以老师的话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里有一定道理的。但法律归根到底是应该讲良心的,如果把法律看成纪律的社会,法院就变成机械性判案的工具,失去了它追求公平、正义的真正意义,也正是这个原因,才值得个人去追求法律,通过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让我国的法律变得更加成熟、完善和人性。

    下面有一个经典的故事共分享。 这个故事发生在柏林墙倒塌之后的德国。

    1991年9月,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都不到,他们曾经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两年前一个冬夜里,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一个好朋友,名叫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自由。几声枪声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

    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

    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到,而自己最终会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而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

    法官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XX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

    历史经验证明,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在我国具有不同含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作为社会的公断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它在审判中要想作出公正的判决和准确的法律适用,就不能受到法律以外的其他影响。

    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受任何不当干涉。《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的原则。对于这项司法的最高原则,应作如下解释: (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

    对于重大疑难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庭直到审判委员会作出判断,然后由会议庭作出裁判。 (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

    (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一是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在案件没有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新闻机构不应对案件发表有倾向性的评论,以期影响法院的判断。 一是指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关的干涉,尽管在思想、组织等方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院的判断;这里特别是指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

    审判独立不仅要求外界不能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且要求法院自身也要维护自己的独立地位,不能干涉其他机关的活动,遵循司法自律的诫条,否则,审判独立是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刑事检察权。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检察独立原则。

    从法律意义上检察独立是指: (1)检察院独立检察,不是检察官的独立检察。 与审判独立不同的是,检察独立还意味着全检察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而不是一个检察院的独立;在检察院系统内部,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不能独立于上级检察院。

    (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检察工作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国家机关、尤其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独立于行政机关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 (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也是不受新闻机构的干涉和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

    (4)不受个人干涉特别指不受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干涉。检察独立也需要检察院自身的自律,不去干涉检察事务以外的国家机关的工作,除非按照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执行侦查任务等。

    民主小故事30字以内

    《一袋干粮》

    它讲述了一个13岁的小红军小兰在随部队一起前进的时候,好不容易得到了一袋干粮,却在过一座桥时为照顾一位伤员不慎把自己的那袋干粮掉入河中冲走了。她为了大家有足够的干粮吃,坚持没告诉他们。为了装成没事发生一样,她拔了许多野菜塞入挎包,塞得鼓鼓的。不久她的身体就不行了,在护士长发现她吃野菜和挎包中“干粮”的事后,大家才知道事情的真相,于是大家每人分了一点干粮给她,让她体会到了家的温暖……故事虽小,内涵不小。这些点点滴滴的细节,小故事却能够反映红军战士们的优秀品质——不怕苦、坚强、无私、热心……小兰,她只是一个13岁的小女孩,却有男孩一样坚强的意志;却知道体谅他人。在她没有粮食之际,她大可伸出双手向战友们要一些,她没有这么做,她选择沉默,不告诉任何人,自己吃苦,此刻,她脑海里想的只有战友的利益,而忽略了自己的困难;而对伤势严重的伤员们,她大可丢下他们,让他们自生自灭,可她没这么做,她细心照料一个伤员,没有怨言,没有后悔。一个小兰尚且如此,我们红军的质量大大的有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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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 任免第六章 任职回避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 考核第九章 培训第十章 奖励第十一章 惩戒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十四章 退休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九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

    一线法官如何谈司法为民的

    民之所向,丝发必兴。

    国务院新闻办30日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邀请5位一线法官畅谈司法为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让公平正义成为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全身心投入,才能胜任法官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担任法官已有17年,其中担任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的经历,让她终身难忘。

    作为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的法官均来自最高法,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判决。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最高法巡回法庭推行了一系列司法便民措施,被喻为“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

    “在巡回法庭,2015年我个人承办案件90件,参加合议案件200多件。第二年我自己承办案件130件,参加合议300多件。”

    高晓力说,“不加班加点真的是难以完成的,所以在那个时候我干脆不回家了。”高晓力和她的同事们有一个非常简单的想法:对于法官来说,天天都是诉讼,天天都是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来法院一次。

    “所以不管案件是简是繁,我们一定要给他一个清晰的回应;他的观点是否成立,我是否支持,都要有理有据有节,在裁判文书当中予以回应。”她说。

    “知识产权无小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庭长姜颖,至今清楚记得刚工作时领导对她说的一句话:“知识产权无小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影响行业发展方向、国际经济交往和社会公众利益。”

    她说,知识产权法官不仅要平衡好各方利益,而且要通过令人信服的判决树立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形象,“这对我们是一个特别高的挑战。”2014年底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成立的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相继成立,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了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姜颖说,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比例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法官的工匠精神”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是一名“80后”法官。

    他认为,法官在审判中一定要做到五个方面:善听,慎思,广阅,明断,反复推敲。“让公平正义以可感受的方式来实现,要以实体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和形象公正来共同完成。”

    陈昶屹说,“要通过把人民司法的正义性和司法的人民性相结合,通过庭审的规范化和作风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来提升形象公正。”法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各种意见和诉求,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争议进行双手互搏式的思考,要广泛查阅案例、资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论证,在独立推导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后再沉淀一段时间,冷静思考后再做出结论……这就是陈昶屹心目中的“审判工序”。

    “每一道工序,实际上都体现了中国法官的工匠精神,这样才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说。

    “将司法的温暖传递给千家万户”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2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帮教过的上千名少年犯出狱后无一重新犯罪,还有300多人升入高中、中职院校,30多人考入大学。在陈海仪看来,从事少年家事审判的法官面临着很多情理法的冲击。

    她说,我国少年司法秉承的原则和方针是科学的,也和国际社会相一致。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陈海仪说,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法官会对未成年人以及其家庭进行调查甚至心理测评,了解他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法官还会高度关注被害人,采取相应措施帮其走出心理创伤。

    同时,法官还要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让他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也要让他的家人和孩子共同承担法律后果。“在宣判以后,我们还要通过矫正、修正、辅导,帮助他重新走回家庭、学校和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

    陈海仪说,要通过家事审判引领社会主义家庭新风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少年案件、家事案件中收获幸福感、安全感。“执行一直在路上”陈少华6年前刚接任福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时,面对的是积案多、信访多、人心散,“埋怨声、吵闹声,声声入耳;烦心事、窝囊事、事事操心。”

    “执行路在何方?”陈少华首先摸清案件的总体情况和案件承办人的思想状况,了解信访积案的症结所在,逐案制定化解方案,主动打电话对接……半年多时间,历史遗留的十几件老案、“骨头案”一一化解。近年来,各级法院攻坚克难,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

    陈少华说,解决执行难,就是要真正将裁判文书确定的“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让老百姓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公平正义不仅存在于一次次的判决中,更在于裁判结果兑现。”

    他说,要打通执行最后一公里,阳光执行、规范执行、质效执行、保障执行。“我们一直在努力,执行一直在路上。”

    遵纪守法是好公民。消息来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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