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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扣押笔录范文

    被公安局扣留了12小时,做了笔录,按了指印,出来后会有案底吗

    被公安机关传唤,时间达十二小时,但只是做了笔录,按了手印,而公安机关没有下达《公安行政处罚书》或者刑事强制措施,就没有案底,当事人完全可以放心。

    做笔录,按手印,只是正常的调查,没有证据,形不成案件的,公安机关不能给予处罚,没有处罚的,也就没有案底。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刑事案件扣押清单一式几份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询问笔录能否对人实施拘留

    你好: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分析: 1、这三人肯定不是真警察。

    如果是的话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违法乱纪行为,必须要受到追究。 2、公安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措施时,不仅靠询问笔录,还要靠证人笔录,立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拘留审批表、裁决书、拘留证等一系列有关材料。

    不能光靠一份口供材料裁决拘留。 3、询地点必须是本人的住处或单位,或公安机关,并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不能采取逼供的方法。

    4、公安人员扣押当事人的物品时,扣押的物品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并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5、交了5000元的罚款金。

    这已远远超过了当场处罚的额度,应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处罚。并且应有罚款收据。

    6、记注:这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冒充军警抢劫案!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总之,肯定不是公安!如果是公安,绝不可能一份笔录就能拘留一个人的!没有一个领导会批准的拘留的!A朋友到公安机关说明当时的全部情况后说明是被逼供形成的笔录。

    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治安拘留是按派出所传唤做笔录那天算么

    治安拘留期限的以拘留实际执行时间为起算时间,也就是说决定时间是某月1日,实际执行时间是10日时,以10日为起算时间。之前在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及传唤的24小时只是办案时限,不算做拘留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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