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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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建设高凝聚力的高绩效保险营销团队
关键词:保险营销;团队;凝聚力;高绩效团队
摘 要: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及其重要的行业之一,保险业需要大量的保险营销团队,虽然目前保险营销团队数量剧增,但团队发展状况不尽人意,大多数团队没有凝聚力,绩效很低。因此保险营销团队的要的不只是数量更重要的是质量,这就需要精选一批合格的保险人才,建设一批高凝聚力的高绩效保险营销团队。只有拥有了具有很强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高绩效的保险营销团队,才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拥有了这样一批彼此间互相鼓励、支持、学习、合作的保险营销团队,保险企业才能不断前进、壮大。所以如何建设高凝聚力的高绩效保险营销团队,是摆在所有保险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2008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称,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56.1万人。其中,寿险营销员225.2万人,产险营销员30.9万人。近年来,营销员队伍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从2007年1季度的163.5万人发展到2008年底的256.1万人,增幅达56.64%,这在促进保险业发展,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营销团队建设是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做大做
强我国保险业的重要问题。但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太乐观的情况下,营销员队伍的过快增长,可能加剧或暴露保险营销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带来的问题。在保险营销团队建设中已经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如何解决面临的问题,建设高绩效团队已经是保险业发展的重大课题,而团队是否高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团队凝聚力的大小,所以如何建设高凝聚力的高绩效保险营销团队是保险营销的核心问题。
一、什么是保险营销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将营销与推销或促销混为一谈,以为保险营销就是指推销保险商品,或者是通过广告宣传卖保险商品。其实,保险营销的含义不止这些。从营销学的观点出发,保险营销就是指,通过挖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保险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沟通手段使投保人接受这种商品,并从中得到最大的满足。
二、什么是团队与团队凝聚力
团队是由多人组成的群体,而群体的经典定义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依赖的个体组合而成的集合体。
团队凝聚力是指团队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团体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的反映,或者说是满足各自需求程度的一种反映。它既包括团队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又包括成员之间的相互吸引力。也有人把团队凝聚力定义为:团队使成员积极从事团队活动,拒绝离开的吸引力。
保险论文-目前关于保险的论文选什么题目比较好写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 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 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 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 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 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 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 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 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 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 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 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 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 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 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
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
“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
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 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
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
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
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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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不是空话
“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作为学术性的定义,它不是一句空话。在这里,我们不谈学术问题,但我觉得有必要把这句话阐释清楚。
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来应对人类所面临的人生风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能够解决人类内心对于生老病死的焦虑,为人们带去祥和与安宁。那么,怎样理解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差别呢?
我们首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共识:即在现代社会中,人类在整体上面临着生老病死残等各种风险。我经常问周围三四十岁或年龄更大的朋友,请他们回忆一下所认识的同事、朋友、亲戚当中,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癌症)或者碰到重大伤害(车祸)的?
可以说90%以上甚至100%的回答是肯定的,这说明人类的风险是必然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用一种最科学的制度来解决必然要面对的人生风险呢?这是一个命题。而答案就是:保险制度是“唯一”的“科学”解决办法——除了保险制度以外,我们找不到第二种办法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设想一下,我们身边是否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个人患了重大疾病,要花50万元医疗费,于是单位会组织大家募捐。募捐这种做法不是一项制度,同时它也会带来很多副作用,而如果用一种制度来预先安排这种风险,那么,在这个制度内,这些问题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情况就会很不同。
从业十几年来,我始终抱着一个观点,就是“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遭遇人生风险的人也面临财产损失”。可能很多人理解不了,让我来详细解释:假设你有100万元现金,你此时是平平安安的,没碰到什么问题,但是你也可能有财产损失!为什么呢?
想象如果你的亲人和朋友里面,有一个人患了重病或者发生意外,需要100万元现金,周围的人知道你手头有这些钱,只要你拿出钱来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虽然这100万元是你多年的积蓄,但我相信很多人出于善良和道义,最后会选择拿出钱来,至少会拿出一部分。
现在,同样的情况,假设你这位亲人或朋友为自己购买了足额的保险,那么他就能够用保险赔款来解决问题,而你的财产也不会面临损失。此外,对于发生重病或者意外的人来说,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和从亲人朋友处接受馈赠,其心理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制度所决定的,是必然的;而后者可能会给人带来心理上的内疚,面对难以偿还的人情债。
所以说,“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遭遇人生风险的人也面临财产损失”,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的观点是,除了自己要买保险,还要让身边所有的人都买保险。
要真正全方位理解保险这一制度安排,需要我们每个人仔细思考,这里不展开说了。请大家相信:保险已经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存在了几百年,依然蓬勃发展,肯定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求一篇保险学论文
“保险是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不是空话 “保险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作为学术性的定义,它不是一句空话。
在这里,我们不谈学术问题,但我觉得有必要把这句话阐释清楚。 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来应对人类所面临的人生风险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能够解决人类内心对于生老病死的焦虑,为人们带去祥和与安宁。那么,怎样理解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差别呢? 我们首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共识:即在现代社会中,人类在整体上面临着生老病死残等各种风险。
我经常问周围三四十岁或年龄更大的朋友,请他们回忆一下所认识的同事、朋友、亲戚当中,有没有得过重大疾病(癌症)或者碰到重大伤害(车祸)的? 可以说90%以上甚至100%的回答是肯定的,这说明人类的风险是必然的。问题是人类如何用一种最科学的制度来解决必然要面对的人生风险呢?这是一个命题。
而答案就是:保险制度是“唯一”的“科学”解决办法——除了保险制度以外,我们找不到第二种办法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设想一下,我们身边是否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个人患了重大疾病,要花50万元医疗费,于是单位会组织大家募捐。
募捐这种做法不是一项制度,同时它也会带来很多副作用,而如果用一种制度来预先安排这种风险,那么,在这个制度内,这些问题会自然而然得到解决,情况就会很不同。 从业十几年来,我始终抱着一个观点,就是“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遭遇人生风险的人也面临财产损失”。
可能很多人理解不了,让我来详细解释:假设你有100万元现金,你此时是平平安安的,没碰到什么问题,但是你也可能有财产损失!为什么呢? 想象如果你的亲人和朋友里面,有一个人患了重病或者发生意外,需要100万元现金,周围的人知道你手头有这些钱,只要你拿出钱来就可以解决问题,那么,虽然这100万元是你多年的积蓄,但我相信很多人出于善良和道义,最后会选择拿出钱来,至少会拿出一部分。 现在,同样的情况,假设你这位亲人或朋友为自己购买了足额的保险,那么他就能够用保险赔款来解决问题,而你的财产也不会面临损失。
此外,对于发生重病或者意外的人来说,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和从亲人朋友处接受馈赠,其心理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制度所决定的,是必然的;而后者可能会给人带来心理上的内疚,面对难以偿还的人情债。 所以说,“如果没有保险制度,会让没有遭遇人生风险的人也面临财产损失”,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我的观点是,除了自己要买保险,还要让身边所有的人都买保险。 要真正全方位理解保险这一制度安排,需要我们每个人仔细思考,这里不展开说了。
请大家相信:保险已经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存在了几百年,依然蓬勃发展,肯定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保险学课上的论文,选什么论题比较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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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帮我弄篇保险学论文(50分)
在过去二十余年的时间里, 中国保险业走过了独家经营、局部竞争、市场主体多区域活动、先民族资本保险公司踏足保险领域、后外资保险公司陆续进入的 发展 历程。
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国家处于落后地位的状况得到了改变,与改革开放对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日益缩小,在经营上已开始向国际技术标准看齐,保险业也已成为越来越受到 社会 关注的成长较快的产业。1999年全国产、寿险保险费收入为1418亿元人民币,是保险业恢复时期的1980年保费收入2.8亿元人民币的506倍。
尽管如此,中国保险业的供给水平和社会客观需要仍有一定的距离,市场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供求结构性矛盾,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市场尚未见雏型;行业的市场化深度远远不够,国内的保险人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观念上,对于如何应对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所带来的残酷竞争普遍准备不足。虽然中国实行了较严格的产业约束政策,但因市场保护所应带来的收益效应并未能在保险业的经营成果中显现出来,不要说按国际上通用的行业效率考评 方法 ,即使按国内的现行财务制度来评定,中国保险业现在是否可维持一定的收益仍是一个 问题 。
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上的原因,还有监管方面的原因。归根结底,不外乎是由于市场发育不足及市场化深度较低导致了保险业的低效率的增长。
目前 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足,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在保险供给上,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到保险业自身的供给能力、保险的供给价格、保险的服务水准、产业的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等方面。
保险供给能力是指保险业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的容量及满足社会不断增添的新保险需求的产品创新能力。中国的保险虽然是从西方传入的,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保险发展却受苏联的 影响 较大;即使是1980年后恢复的保险业也依然延用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保险险种设置有限,保险费率结构简陋,保险保障范围不宽,保险管理高度集中,保险发展相当一段时间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保险公司本身的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及欠缺创新能力,因而必然会对保险供给直接产生影响。
时至今日,在西方一些保险市场已流行颇长时间的一些保险产品,在中国还被当作新险种来看待,在一些 工业 化国家中常见的保险作法,在中国要靠行政的力量在供需两方面来推动才可达成保险行为的建立,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由此可窥见中国保险供给不足之一斑。
保险供给价格则是保险人向保险购买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具体表现为保险费率的标准高低。保险费率中包含着两个方面构成因素,一是保险人依据大数法则原理 计算 出来的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的责任准备部分,一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的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的利润。
客观地讲,中国的保险费率虽因险种的不同各有高低,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依然是较高的,而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因素占用过大。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公司中都是不多见的,人均消耗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的水准。
过高的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己的日常生计精打细算的潜在保险购买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的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己的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的相当部分才可换得的保险服务标准不可能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些也势必会使保险的供给能力被相对削弱。 保险的服务水准则是指保险公司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效率。
在这方面,国内的保险人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体现保险业核心功能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拖沓,二是理赔处理常缺乏理据。
毋庸赘言,这也必然对保险供给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产业约束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要求,二是指对已进入市场的主体经营行为限制程度。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既对进入保险市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又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有机械的约束。应当承认,在一个市场的发育初期,实行一定的产业约束政策,是保证这一产业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实行产业约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有限度出现,同时也会因市场保护使已进入市场的主体表现为经营活力不足。
不言而喻,这些都将对保险供给带来直接的影响。
谁帮我弄篇保险学论文(50分)
在过去二十余年的时间里, 中国保险业走过了独家经营、局部竞争、市场主体多区域活动、先民族资本保险公司踏足保险领域、后外资保险公司陆续进入的 发展 历程。
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中国保险业在发展中国家处于落后地位的状况得到了改变,与改革开放对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日益缩小,在经营上已开始向国际技术标准看齐,保险业也已成为越来越受到 社会 关注的成长较快的产业。1999年全国产、寿险保险费收入为1418亿元人民币,是保险业恢复时期的1980年保费收入2.8亿元人民币的506倍。
尽管如此,中国保险业的供给水平和社会客观需要仍有一定的距离,市场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供求结构性矛盾,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市场尚未见雏型;行业的市场化深度远远不够,国内的保险人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观念上,对于如何应对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所带来的残酷竞争普遍准备不足。虽然中国实行了较严格的产业约束政策,但因市场保护所应带来的收益效应并未能在保险业的经营成果中显现出来,不要说按国际上通用的行业效率考评 方法 ,即使按国内的现行财务制度来评定,中国保险业现在是否可维持一定的收益仍是一个 问题 。
这些问题的出现,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上的原因,还有监管方面的原因。归根结底,不外乎是由于市场发育不足及市场化深度较低导致了保险业的低效率的增长。
目前 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足,是由不同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在保险供给上,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和供给结构上的矛盾,这其中涉及到保险业自身的供给能力、保险的供给价格、保险的服务水准、产业的约束程度、潜在保险需求人群收入水平、社会安全网的覆盖范围及保险水准等等方面。
保险供给能力是指保险业可主动向社会提供的接受和承载保险风险的容量及满足社会不断增添的新保险需求的产品创新能力。中国的保险虽然是从西方传入的,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保险发展却受苏联的 影响 较大;即使是1980年后恢复的保险业也依然延用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保险险种设置有限,保险费率结构简陋,保险保障范围不宽,保险管理高度集中,保险发展相当一段时间处于“卖方市场”状态,加之保险公司本身的专业技术条件限制及欠缺创新能力,因而必然会对保险供给直接产生影响。
时至今日,在西方一些保险市场已流行颇长时间的一些保险产品,在中国还被当作新险种来看待,在一些 工业 化国家中常见的保险作法,在中国要靠行政的力量在供需两方面来推动才可达成保险行为的建立,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由此可窥见中国保险供给不足之一斑。
保险供给价格则是保险人向保险购买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具体表现为保险费率的标准高低。保险费率中包含着两个方面构成因素,一是保险人依据大数法则原理 计算 出来的用以赔偿给付某一类风险损失的责任准备部分,一是维持保险人经营所需的行政费用及一定水准的利润。
客观地讲,中国的保险费率虽因险种的不同各有高低,但就财产保险而言,其保险费率水平依然是较高的,而且导致保险费率较高的原因并不在于用以赔偿给付的那部分费率因素订得过高,而主要是在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的行政费用因素占用过大。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例之高在全球保险公司中都是不多见的,人均消耗费用在国内第三产业中也属较高的水准。
过高的费用支出必然会使保险服务价格居高不下;而那些确有保险需求、但又不得不为自己的日常生计精打细算的潜在保险购买人,面对着那一幢幢豪华的保险大厦,面对着那些收入远高于自己的保险从业人员,面对着以收入的相当部分才可换得的保险服务标准不可能不望而却步,有时更会产生逆反心理,这些也势必会使保险的供给能力被相对削弱。 保险的服务水准则是指保险公司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效率。
在这方面,国内的保险人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体现保险业核心功能的赔偿给付处理方面,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拖沓,二是理赔处理常缺乏理据。
毋庸赘言,这也必然对保险供给带来极不利的影响。产业约束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市场的主体条件要求,二是指对已进入市场的主体经营行为限制程度。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既对进入保险市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同时又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有机械的约束。应当承认,在一个市场的发育初期,实行一定的产业约束政策,是保证这一产业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实行产业约束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有限度出现,同时也会因市场保护使已进入市场的主体表现为经营活力不足。
不言而喻,这些都将对保险供给带来直接的影响。